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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公司跨区迁移,税务该如何操作?

公司跨区迁移,税务该如何操作?

请教各位会计妈妈,有办过公司跨区迁移的税务工作吗?
我们公司本来在黄浦区,过2个月要搬到普陀区,税务局也要搬到普陀区,这样税务局要去注销还要迁到普陀税务局,不知道有没有妈妈办过,需要什么手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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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方面不用做变更的,还是在原来所属的税务局办理相关事宜,只是工商方面要做相应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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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也要搬到普陀区,这样税务局要去注销还要迁到普陀税务局

对你这句话,琢磨了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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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工商变更了吗?如果工商变更的话,从黄浦变到普陀,税务也要随着变的
原区办注销,新区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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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小邦妈 于 2009-3-24 15:47 发表
你工商变更了吗?如果工商变更的话,从黄浦变到普陀,税务也要随着变的
原区办注销,新区转入
小邦妈,就是这样。我们公司搬到普陀要更名,还要迁税务所,呵呵,烦的不得了。

你知道这样怎么操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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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5#lessnie 的帖子

就是原区税务办注销呀,注销原因就是迁移,注销前要查帐的.
然后工商变过去,新区办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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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邦妈,啊,不是先变更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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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要变更,税务要清算查账,也就是清缴税款.迁到普陀,好象普陀查账很平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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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先清算税款后,税务局会出具"注销迁移税务登记通知书"再办理公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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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当年从卢湾搬到浦东,是经过卢湾税务审计后同意才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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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jiajia0108 于 2009-3-25 09:02 发表
要先清算税款后,税务局会出具"注销迁移税务登记通知书"再办理公商变更.
谢谢jiajia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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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工商注册个异地经营就好了,不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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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耶想不出 于 2009-3-25 13:15 发表
去工商注册个异地经营就好了,不用转
这个好象不来塞吧!我们不是一般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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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当时就是工商迁移,要办理税务迁移,结果那个繁琐啊,关键是税务不轻易失去这块税收啊,查账严格啊,但是就说我们的留存收益还要上交20%的所得税,我们可是什么税都交过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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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浦东浦西搬几次了,都没迁,你可以去工商问问,应该可以,最多办个分公司,在那里找个地址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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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性质不同。要求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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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迁移能在半年里办出来算快的了,我们迁了一年。
变更比新办都烦,变更期间无法开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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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目前正在办理变更,我们是外商的。从南汇变到普陀。基本搞定了。辛苦呀。从去年7月到现在。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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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我们是金融企业。所以得按步就班的弄。
我们是不开票的,最多开开收据或一般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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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要变更,税务要清算查账


关于加强对企业跨区迁移管理的通知(2009-03-05 22:12:12)标签:区县 基数 市财政局 税收收入 财力 企业跨区迁移 杂谈   分类:财税咨询
文号     沪财预[2009]21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 2009-3-4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
  为规范税收征管秩序,促进企业有序流动,合理协调区县利益,现将本市企业跨区迁移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完善税务登记集中管理
  本着按规定办理迁移且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原则,对基于企业自身发展需要引起的正常迁移,要抓紧制定和实施迁移纳税人的发票预留使用办法,实现发票使用上的“无缝衔接”。即:企业在迁出地税务机关进行清算期间,迁出地税务机关应继续提供生产经营所需发票;且企业同时可在迁达地税务机关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待迁出地税务机关注销迁移手续办理完毕,即可到迁入地税务机关购买发票。迁出地税务机关应加紧处理,原则上在一个月内办结企业的迁移注销登记。
  二、严肃处理违规行为
  对反映税务机关设置障碍阻扰企业正常搬迁行为的投诉,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通报批评,并责成限期改正。对屡次出现类似情况的税务机关,将在年终工作考核中扣分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合理调整区县利益
  (一)对企业迁移前一年缴纳区县级税收收入超过500万元或迁移前三年缴纳的区县级税收收入年度平均值超过500万元的跨区迁移行为,调整收入基数。由企业迁出区县财政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收入基数的书面申请。经市税务局核实后,市财政局在企业迁移起五年内,每年通过财力结算调减迁入区县的收入基数,相应调增迁出区县的收入基数,一定基数五年不变。
  收入基数以企业迁移前三年缴纳的区县级税收收入年度平均值为准。
  区县税务部门应及时与区县财政部门沟通企业迁移情况。
  (二)对不符合上述调整收入基数条件的企业跨区迁移行为,原则上不调整收入基数,但迁入与迁出区县协商一致的,可由相关区县财政部门联合向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收入基数的书面申请。经市税务局核实后,市财政局在企业迁移起五年内,每年通过财力结算调减迁入区县的收入基数,相应调增迁出区县的收入基数,一定基数五年不变。
  收入基数以迁出、迁入区县协商一致的数额为准。
  (三)凡企业迁移后享受了迁入区县自行制定的与企业税收直接挂钩的返还政策,或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消耗性企业以及房地产企业、商贸型企业享受了迁入区县自行制定的各项财政扶持政策的,都将视为违反规定的利益驱动行为的非正常流动。迁出区县的财政部门可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市财税部门核实情况属实的,市财政局将采取惩罚性措施:
  1.未对迁移企业调整收入基数的,自市财税部门核实后五年内,每年通过财力结算调减迁入区县的收入基数,相应调增迁出区县的收入基数。
  收入基数以企业迁移前三年缴纳的区县级税收收入年度平均值为准。
  2.按迁入区县返还给企业财政资金的1~2倍,扣减迁入区县的财力。扣减财力项目纳入年度市与区县的财力结算中,所扣财力全部用于增加市级转移支付规模。
  四、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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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发票使用上的“无缝衔接”,这个是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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