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维希妈
(相信明天的太阳是最好的)
发表于 2009-3-13 09:11
只看此人
本市就业援助特别计划出台 目前20万困难人员通过政府补贴实现就业
本市就业援助特别计划出台 目前20万困难人员通过政府补贴实现就业
( 2009年3月13日 )
3月12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出《关于2009年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的若干意见》,长期来比较“笼统”的“就业困难人员”界定标准得到细化明确,而对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鼓励优惠也被进一步放大。
认定标准:强调家庭而非个人
与以往相比,此次发布的《意见》,首次提出“6个月”的“准入时限”,并对“就业困难人员”作出明确界定,即本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中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人员。而以前的政策在时间上对“就业困难人员”只有“多次寻找工作仍难以获得就业机会”的规定,没有具体明确,让有关部门在实际操作时缺乏依据。
《意见》还明确将符合条件的七类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即大龄失业、协保人员(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3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经鉴定为中度残疾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被征地并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帮助一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往往就等于帮助了整个家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处长张得志表示,新出台的《意见》其认定标准更强调“家庭”,而非个人,体现出人性化。
招用补贴:升至万元或5000元
根据文件,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类公司除外)吸纳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将获得一次性补贴。其中,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补贴标准由每人每年4500元提升至万元;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协保人员,补贴标准由每人每年2000元提升至5000元;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农村富余劳动力及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5年的征地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一般“就业困难人员”工作满6个月,用人单位就可申请,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目前全市通过政府补贴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已达20万人,每年新出现的困难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畴时将不设时间门槛。“争取出现一个,认定一个,帮助就业一个,实现保障一个。”“就业困难人员”在被认定后三个月内将确保实现就业,而“零就业家庭”经确认后一个月内也将至少实现一人就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就业援助特别计划”推出实现了多赢,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既帮助他们实现就业,也承担了社会责任,同时还通过领取政府补贴的方式减轻了企业自身的经济负担。
据介绍,实施三项就业特别计划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今年的工作重点之一。今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还将陆续启动“稳定岗位特别计划”与“职业培训特别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