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道路通行费继续征收 小车每月150元
( 2008年12月31日 )
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通行费征收管理办公室昨日发布通告称,根据《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上海将从2009年1月1日起征收2009年度贷款道路通行费。
此前,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委有关负责人曾表示,上海征收的贷款道路通行费主要用于偿还新建和改建越江隧道、桥梁、高架道路,以及高等级公路的贷款。贷款道路通行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且不在国家统一取消的六费之中。“综合考虑本市建设财力等各方面因素,目前仍将继续保留这项收费。”
相关人士表示,目前贷款道路通行费将按照原有标准执行,即上海牌照车辆以及外省市牌照但长期在上海行驶的车辆,客车10人以下150元/辆/月,10人以上150元/吨/月;货车135元/吨/月;挂车38.50元/吨/月。
与此同时,上海还将在各进出上海道口的对外省市车辆征收通行费,其中一般家用小轿车每次收费30元,一次收费一周内有效,超过一周的,应当另行缴纳。
在对外发出的通告中,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通行费征收管理办公室表示,为方便车主缴费,缓解缴费高峰,2009年度通行费的缴费时间放宽至2009年3月31日,在此之前办理2009年度缴费手续的车辆免征滞纳金,出境车辆应提前办理缴费手续。
而相关人士则表示,为减少缴费排队时间,建议本市车主选择网上缴费(登录付费通网站:
www.962233.com)、邮政代缴、银行代扣等方式缴费。
关于如何缴纳贷款道路通行费,通告称,贷款道路通行费实行全市各区县联网跨区域征收,除出租车、专业运输车外,其他车辆的车主可在任一征稽所办理缴费手续,出租车、专业运输车仍在车籍地征稽所办理缴费手续。
通告提醒说,凡已缴纳2009年度通行费并领有缴讫凭证的车辆,在途经高速公路收费站和入境道口时,车主应主动出示上述有效凭证方可通行;反之,应视为无证车辆并征收应缴的通行费。
通告还指出,对于拖欠、逃缴、拒缴、抗缴通行费的车辆,有关部门将按规定收取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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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postli163 于 2008-12-31 11:59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