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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上海四金和税的算法

上海四金和税的算法

缩略显示上海四金和税的算法
1. 四金的缴费基数的定义:

      一般四金基数就是当月的工资,不过如果工资很高(比如超过了上年你所在城市社会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基数就到顶了。而如果工资特别低的话(比如低于上年你所在城市社会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那基数也有封底。

      上海市2004年的情况为例,2003年社会月平均工资是1847元。如果你的月工资超过1847×3=5541元。则四金基数是5541元;如果你的月工资低于1847*60%=1108.2元。则四金基数是1108.2元。要是工资在1108.2元到5541元之间,那基数就是你的工资。

2. 四金缴费的比例:

      四金缴费比例: 个人缴纳部分公司缴纳部分

      养老保险金= 基数×8% +基数×22%(好像最近才改成这个比例了)

      医疗保险金= 基数×2% +基数×12%

      失业保险金= 基数×1% +基数×2%

      住房公积金= 基数×7% +基数×7%

      其中个人出的部分是左边的部分,即基数的8% 2% 1% 7%=18%,其余右边的部分由公司出,其总数为基数的22% 12% 2% 7%=43%。也就是说扣除四金后的工资为:x=工人工资-基数×18%,(下面要以扣除四金后的工资x计算所得税)。而单位付出的总资金为:y=工人工资+基数×43%。

3.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需要缴税的金额x = 工资 -四金基数*18% -1000(上海缴税起点)

      1-500元,扣税比率为5%;

      500-2000元,扣税比率为10%;

      2000-5000元,扣率比率为15%

      5000-20000元,扣率比率为20%

      注意,是分段扣税的,就是说如果x = 4000,那么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 500*5% 1500*10% 2000*15% = 475

4. 奖金的计算方法:

      奖金计入当月工资,累加后按方法3扣税。年终双薪也同样。从上海市政府一推出之初,就一直宣传持有上海人才类居住证,可以享受上海同等市民待遇,那既然可以享受上海高等市民待遇,那市政府为何不直接给那些“人才”以户口呢,而是只给居住证。通过下面的比较,你就不难看出上海市政府的良苦有心了。

      持有上海市人才类居住证,用工单位就得为那些外地人来沪的“人才”交纳四金,可以享受上海市民同等待遇,听起来确实非常诱人。四金主要保括养老,医保,失业,公积金(还有工伤,生育由于比例较小,且个人不交费,这里不累述)

第一项,养老,这个问题是最让上海市政府头疼的问题,因为现在上海老龄化问题尤其突出,再加上以前的历史问题,这部分老人中有很多人自已都没有交纳过养老金,那这部分人这么办呢?现在在职职工养老金交纳,单位承担22%(计入社会统筹),个人承担8%(计入个人帐户),这样的记帐方式,对本地人而言,是无可厚非的,而对居住证持有者来说,就苦了,因为你退休后,不可能持有上海市才类居住证,就算由于特殊原因持有,按现有的规定,也不可以在上海办理退休,按居住证制度,你只能转回原户口所在地,而转回部分只是你个人交纳部分8%,单位为你所交纳大块部分22%,只能留上海,作为上海的社会统筹,光这一项,就能算出,外地人为上海市政府作了多少贡献,另外一方面,也可以算出你的转回原籍,又给自已的家乡增加了多少负担(因为你没有为自已的家乡作出多少贡献,却要回来养老)。

      第二项,第二项,医保,单位承担12,个人交纳2%,同样方法,单位交纳的12%计入社会统筹,而只有2%计入个人帐户,这项呢,在上海工作期间还算是实际有用的,但事实上,你这个期间生病的概率应该较小。而在你退休后待到体弱多病时,你唯一的选择是,你的医保也只能转回原籍,同样,你也只能转出你自已交纳的2%,单位为你交纳的12%,也就只能为上海作贡献啦,同样,你又要给自已的家乡增加一份负担。

      第三项,失业保险单位交纳2%,个人承担1%,按上海目前的居住证制度,你基本是不能享受的,交了也白交(因为如果你失业,你就不可能持有居住证,而在上海的人才类居住证中70%以上都是一年期的),而没有居住证,你就不可能享有失业待遇。

      第四项,公积金,单位与个人各交7%,且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只要你想在上海买房就可以100%的享受,这一项是唯一对外地人有实际意义的待遇。不过本项不是强制性的,因为现在的法律没有强制单位一定要为你交公积金,单位有权选择是否给你交,这项待遇得看你的就业运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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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本市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凡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
  (二)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
  (三)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医保局是本市居民医保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居民医保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居民医保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民政、教育、劳动保障、卫生、公安等部门以及市红十字会、市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居民医保的管理工作。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和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统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居民医保的登记、审核、征缴、结算等经办业务。
  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负责居民医保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登记和缴费)
  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参保人员按照年度缴费,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居民医保待遇。
  登记缴费期内,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的登记、缴费手续由所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其他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第五条(基金筹集)
  居民医保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财政补贴、职工医保基金划转和专项资金组成。
  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以及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参保人员的不同年龄分段确定,暂定为:
  (一)70周岁以上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500元,其中个人缴费240元;
  (二)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200元,其中个人缴费360元;
  (三)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700元,其中个人缴费480元;
  (四)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个人缴费60元。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以外资金,由政府财政补贴资金等支付。
  具体办法,由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以及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费用使用情况适时调整,由市医保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商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基金管理)
  居民医保基金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居民医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单独列帐,专款专用,并按照规定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以下比例支付,其余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
  (一)70周岁以上的人员,住院支付70%,门诊急诊支付50%;
  (二)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人员,住院支付60%,门诊急诊支付50%;
  (三)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住院支付50%,门诊急诊医疗费年度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支付50%;
  (四)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支付50%,门诊急诊支付50%。
  参保人员门诊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0%。
  第八条(就医管理)
  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或者医疗保险卡)、《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及相关凭证就医。
  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可以在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因病情需要也可以选择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近就医。住院就医管理办法,由市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以外的参保人员可以在全市的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须办理转诊手续后,到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和住院医疗可以到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九条(支付管理)
  居民医保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支付标准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等,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不予支付的情形)
  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国外或者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不符合医保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支付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
  (四)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依法应当由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五)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记帐,居民医保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参保人员未办理转诊手续或者未携带就医凭证的,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急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后,可以在3个月内,凭本人就医凭证、医疗费收据以及相关病史资料,到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申请报销。
  参保人员就医次数或者医疗费用出现异常情况的,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可以改变其费用结算方式,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支付,经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予以报销。
  第十二条(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伪造、变造和出借就医凭证。
  任何定点医疗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伪造或者变造帐目、资料、门诊急诊处方、医疗费用单据等不正当手段结算或者报销医疗费用。
  第十三条(不予重复的待遇)
  参保人员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后,不再重复享受供养人单位的劳动保险待遇以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第十四条(归并对象)
  本市原已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城镇高龄老人、职工老年遗属、城镇重残人员、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与本办法的具体衔接问题,由市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帮扶补助)
  参保人员中属于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等,个人缴费部分可以适当减免,减免部分由专项资金承担。
  具体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法律责任)
  定点医疗机构、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造成居民医保基金流失的,市医保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已经支付的有关医疗费用,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定点医疗机构,市医保局可以中止与其的结算关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保机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造成居民医保基金流失的,市医保局应当追回流失的居民医保基金。同时,对负有责任的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解释部门)
  本试行办法由市医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试行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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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2008医保年度城镇职工有关医保待遇标准调整的问答

关于本市2008医保年度城镇职工有关医保待遇标准调整的问答
  今年4月1日,本市医保进入2008医保年度(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根据近期修改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经市政府批准,2008医保年度有关待遇标准作适当调整。市医保局负责人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问:城保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计入水平是否提高?

  答:2008医保年度,城保参保人员的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将于4月1日计入,其中:①个人缴费部分先按2008年2月份职工本人实际缴费额为基数预计全年帐户资金,年终再按个人实际缴费金额清算。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部分与2007年相比,所有城保参保人员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具体是:

  在职职工

  34岁以下的,从110.8元提高到140元;

  35岁到44岁的,从221.6元提高到280元;

  45岁以上的,从332.4元提高到420元。

  退休人员

  74岁以下的,从886.4元提高到1120元;

  75岁以上的,从997.2元提高到1260元。

  问:城保“三项标准”是否调整?

  答:2008医保年度,城保门急诊自负段、住院起付线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简称“三项标准”)与2007年相比,门急诊自负段和住院起付线略有下降,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有所提高,“三项标准”适当调整有利于减轻病人自负医疗费负担,具体是:

  1.在职职工门急诊自负段从1542元下降到1500元;住院起付线从1542元下降到1500元。

  2.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退休人员,门急诊自负段从308元下降到300元;住院起付线从771元下降到700元。

  3.2001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退休人员,门急诊自负段从771元下降到700元;住院起付线从1234元下降到1200元。

  此外,所有城保参保人员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61680元提高到70000元。

  问:城保“新人”医保待遇有何变化?

  答:城保“新人”医保待遇有较大提高。本市原《城保办法》规定,城保“新人”在职期间,门急诊医疗费用在个人医疗帐户用完后,需要个人全部自负。根据修改后的《城保办法》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城保“新人”在职期间,门急诊医疗费在个人医疗帐户用完后,先由个人自负1500元,超过部分由医保支付50%;“新人”退休后,门诊自负段从1542元下降到700元,住院起付线从1542元下降到1200元。

  问:城保有关标准调整后,个保个人医疗帐户计入标准与“三项标准”是否调整?

  答:2008医保年度,本市城镇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和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简称“个保”)相关标准参照城保相关标准执行,具体是:

  1.“三项标准”:在职人员,住院起付线从1542元下降到1500元,最高支付限额从61680元提高到70000元。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门急诊自负段从1542元下降到700元,住院起付线从1542元下降到1200元,最高支付限额从61680元提高到70000元。

  2.个人医疗帐户计入标准: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74岁以下的,个人医疗帐户计入标准从886.4元提高到1120元;75岁以上的,个人医疗帐户计入标准从997.2元提高到1260元。

  问:镇保住院起付线、最高支付限额是否调整?

  答:考虑到本市将完善小城镇医疗保险制度,为此,2008医保年度,本市小城镇医疗保险(简称“镇保”)的住院起付线、最高支付限额暂不调整。

  问:未退休协保人员的个人医疗帐户资金计入水平是否提高?

  答:由于本市协保人员实行一次性低水平的缴费政策,造成目前未退休协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资金计入水平偏低,为妥善处理好这个问题,自2008年4月1日起,适当增加未退休协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其个人缴费计入部分由按原来缴费基数的2%计入,调整为按2007年社平工资80%的2%计入;单位缴费计入部分与面上职工一致。调整后,未退休协保人员的个人医疗帐户资金计入水平有较大提高,相当于在职职工平均水平。

  问:如果还有不清楚的问题,可以向哪里咨询?

  答:可以拨打市医疗保险咨询服务中心咨询热线96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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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20问

医疗保险20问
       1、如何办理《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挂失、补换

   参保人遗失《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以下简称《医保卡》)应进行挂失,具体办法如下:

   1)、拨打医保服务热线962218(24小时服务)进行电话报失。报失时,应据实提供参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医保卡》卡号和单位名称等信息。经医保工作人员确认后电话挂失成功,并在1小时内停止该卡的结算。     

   因提供的信息不全或错误,造成电话报失不能确认的,参保人应及时办理书面报失。



   2)、携带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至邻近的市、区县医保中心或街道(镇)医保事务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办理书面报失手续,经医保工作人员确认挂失操作成功后,在1小时内停止该卡的结算。



   参保人在重新办理《医保卡》之前又找回原《医保卡》的,应办理撤销挂失手续,具体办法如下:

   1)、携带本人《医保卡》及有效证件(如身份证、户口簿等),到邻近的市、区县医保中心或服务点办理撤销报失手续。

   2)、市、区县医保中心或服务点当场办结撤销挂失操作,经医保工作人员确认撤销挂失操作成功后,在1小时内恢复该卡的结算。



   参保人因遗失、损坏《医保卡》的,可申请补卡、换卡,具体办法如下:   

   1)、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如身份证、户口簿等),至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区县医保中心可当场予以办结。

   2)、参保人也可以至服务点申请代为办理,服务点将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参保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至该服务点领取代为办理的《医保卡》。

   3)、《医保卡》补卡、换卡,按规定收取工本费拾元。

   其他

   1)、《医保卡》挂失生效前,因该卡使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参保人个人负担。

   2)、参保人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被委托人在办理时需携带本人及参保人的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



  2.本市“集体户口”、“袋袋户口”人员能参加居民医保吗,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答:本市城镇“集体户口”、“袋袋户口”中的无医疗保障人员,可以参加居民医保,其中:“集体户口”人员到户籍所在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医保服务点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袋袋户口”人员到原户籍所在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医保服务点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3.本市高校中未纳入本市大学生医保的学生能参加居民医保吗?

  答: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各类高等院校就读的学生中属于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且未纳入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可以参加居民医保,到户籍所在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医保服务点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4.失业人员能参加居民医保吗?

  答: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在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可以参加居民医保。

  5.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下,在外地就读的中小学生以及初中毕业生能参加居民医保吗?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答: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下,在外地就读的中小学生以及初中毕业生均可以参加居民医保,到户籍所在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医保服务点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后,享受居民医保规定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医保待遇。

  6.本市户籍的复读生如何办理参保手续?个人缴费多少?

  答:本市户籍20周岁以下的复读生,可以凭复读学校开具的证明,到户籍所在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医保服务点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按照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的缴费标准(每人每年60元)参加居民医保,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7.本市户籍20周岁以上的中等学校在册、在籍学生个人缴费多少?

  答:本市户籍20周岁以上的中等学校在册、在籍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按照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缴费标准登记缴费,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8.新生儿如何办理参保手续,领取就医凭证?

  答:新生儿在报入本市户籍后,到户籍所在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医保服务点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领取《社会保障卡》或者《医疗保险卡》和《就医记录册》作为门急诊医疗的就医凭证;再凭缴费凭证到户籍所在街道(镇)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领取《少儿住院基金医疗证》作为住院医疗的就医凭证。新生儿参保后的医保待遇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已经由个人现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可以到就近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医保服务点审核报销。本市持“引进人才”类居住证人员的新生儿在领取《上海市居住证》后,参照本市户籍的新生儿办理登记缴费和审核报销手续。

  9.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参加居民医保后,如何就医?

  答:参加居民医保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门诊可以就近选择医保定点医院,持《社会保障卡》(学籍卡)或者《医疗保险卡》和《就医记录册》就医。住院应当到划区定点的医院持《少儿住院基金医疗证》就医,因病情需要转院的,要到区县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办理转院手续。

  10.参保人员在外地如何就医,如何报销医疗费?

  答:根据居民医保规定,在外地居住的参保人员可以到就近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医保服务点办理就医关系转移手续,中小学生和婴幼儿还需要同时到户籍所在区县的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转移手续办理后,参保人员外地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回本市审核报销。未办理转移手续的,只可以报销外地的急诊以及因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1.为什么要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答:2001年以来,本市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不断发展完善,各类基本医疗保障参保纳保人群约1300万人,但仍有部分城镇居民尚未被基本医保制度覆盖,他们发生高额医疗费时往往使个人和家庭难以承受。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是本市贯彻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重大举措,有利于解除部分城镇居民看病就医后顾之忧,有利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促进社会和谐。

  12.哪些人可以参加居民医保?

  答:没有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小城镇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居民医保:①本市城镇户籍18周岁以上人员。②本市户籍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具体包括: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人员,18至20周岁的各类中等学校就读的在册在籍学生、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仍在进行大病医疗的辍学人员等;本市引进人才的子女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18周岁以下人员,以及18至20周岁的各类中等学校在册在籍学生。③其他人员,具体包括:由本市动员支援外地建设的支内(支疆)、知青及其外省市籍配偶中,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已报入本市户籍,且医疗保障未落实的人员;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的配偶,暂未报入本市城镇户籍,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本市引进人才的配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

  13.参保人员能享受哪些医保待遇?

  答: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以下比例支付:①70周岁以上的,住院支付70%;门诊急诊支付50%。②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住院支付60%;门诊急诊支付50%。③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住院支付50%;门诊急诊医疗费年度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支付50%。④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支付50%;门诊急诊支付50%。此外,为鼓励病人门诊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医保基金支付60%。居民医保基金支付以外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

  14.居民医保按什么标准筹资,个人缴费多少?

  答:居民医保基金除个人缴费资金外,其余部分由政府承担。筹资标准与个人缴费标准按年龄分段确定,暂定为:①70周岁以上的,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500元,其中个人缴费240元。②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200元,其中个人缴费360元。③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筹资标准每人每年700元,其中个人缴费480元。④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个人缴费60元。

  15.城镇低保等人员个人缴费困难怎么办?

  答:政府对所有参保人员按不同年龄段给予补贴,同时对城镇低保人员等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
  

  城镇低保人员按照先参保后补助的办法,实行个人缴费按月补助。城镇低保人员参保后,凭缴费收据到领取低保金的街道(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办理个人缴费补助手续,在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期间,个人缴费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每月随低保金发放:①城镇低保家庭中享受粮油帮困的人员,个人年缴费60元的,每人每月补助5元;个人年缴费240元的,每人每月补助20元;个人年缴费360元的,每人每月补助30元;个人年缴费480元的,每人每月补助40元。②城镇低保家庭中的其他人员,个人每年承担120元,其余个人缴费部分,每月补助30元。
  

  享受本市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政府特殊救济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

  16.职工老年遗属、城镇高龄老人、城镇重残人员是否要参加居民医保?

  答:已享受职工老年遗属、城镇高龄老人、城镇重残人员医保待遇的人员,直接纳入居民医保范围,个人不缴费,个人缴费部分仍由政府全额补助。居民医保实施后,凡符合职工老年遗属、城镇高龄老人以及城镇重残人员条件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也由政府全额补助。

  17.到哪里办理居民医保参保手续?

  答:⑴在校中小学生和在园(所)幼儿,由所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统一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⑵其他人员,到户籍所在地或领取《上海市居住证》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医保服务点办理登记与缴费手续。
  

  ⑶已享受职工老年遗属、城镇高龄老人、城镇重残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人员,不用办理登记手续。

  18.什么时候办理登记缴费手续?什么时候享受医保待遇?

  答: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需在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20日办理登记缴费手续,于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医保待遇。

  明年是居民医保实施的第一年,今年登记缴费时间延长到2008年3月20日,参保人员登记缴费后,一律从1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在年度中,符合本市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可以中途参保,但需按年度缴费,次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19.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基本医疗保障并入居民医保后,医保待遇有何变化?

  答: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原只享受住院和门诊大病待遇,不享受门急诊医疗待遇。纳入居民医保后,可以享受门急诊医疗待遇,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的医保待遇有了很大提高。

  20.参保人员可否再享受单位的家属劳保医疗及本市其他的基本医保待遇?

  答:参保人员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后,不再重复享受单位的家属劳保医疗待遇,以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医保待遇。

  如果有不清楚的问题,可以拨打市医疗保险咨询服务中心咨询热线96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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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讲得很清楚,不过,好奇的是超过20000元的话,扣率比率还是20%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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