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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人事] 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

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

请教有经验的人事大虾:新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第五项内容: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句话的意思有点不明白,是不是说: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单位就不支付经济补偿?
先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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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杨扬妈妈mh 的帖子

对!公司想按照原来的条件雇用你,你自己不愿意。可以认为是员工自己不愿意签订劳工合同,或者说辞职,公司为什么还要支付补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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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sissy妈妈 于 2008-6-19 17:05 发表 \"\"
对!公司想按照原来的条件雇用你,你自己不愿意。可以认为是员工自己不愿意签订劳工合同,或者说辞职,公司为什么还要支付补偿啊?
我也是这样认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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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2位MM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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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请教,合同到期,员工不续签了,是不是也要提前通知公司?还是说到期就可以走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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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合同约定, 合同中如无提要通知要求, 可以到期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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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请教,“第四十六条 第五项内容: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如果公司是在原来的合同期间加了的工资,然后合同到期时,算不算提高了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呢?

这种情况需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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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7#悟空妈妈 的帖子

我觉得不算,应该是维持原有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不续签,公司无须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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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的,公司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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