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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铭轩妈妈 于 2008-2-25 11:03 发表 规定是提前一个月即可的 其实我觉得提前多少日期都不是最重要的,关键是要在离职时把工作交接好.对企业来讲,便于后续工作的开展,而对员工个人来讲,这是自己的职业操守 我们公司去年11月走了一员骨干(没办法挽留,人家 ...
原帖由 ttmilk 于 2008-2-25 11:26 发表 真是一个好员工啊!
原帖由 我爱圆圆 于 2008-2-25 12:56 发表 这个应该是可以的。 我一个朋友的公司就是两个月的离职期。据说也有人申请劳动仲裁的,结果是员工没有打赢。据说因为这是双方约定,所以可以。
原帖由 茶叶蛋 于 2008-2-25 14:19 发表 不是有说法是双方约定的和劳动法有冲突的,以劳动法为准吗?比如说合同上写没有加班费现在不是不算数了吗?按劳动法是一定要给的.迷惑....
原帖由 ttmilk 于 2008-2-26 13:52 发表 关于加班费是法律规定必须要给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