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学校工资纠纷不属《劳动法》调整范围
2007年12月03日 10:24 来源:解放网-新闻晨报
因女教师未服从所在民办幼儿园的工作安排,园方以此为由扣发了其1400元的工资,她一纸诉状将该幼儿园告上法院。可是由于缺乏相关法律依据,法院最终驳回了女教师的诉讼请求。
去年8月,徐女士应聘到徐汇区一家民办幼儿园担任园长助理一职,并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税后工资4000元。今年合同期满前,园方提出期满后不再续签,并要求她到另一家与该园同名的民办幼儿园工作至合同期满。徐女士认为自己是与所在幼儿园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也在该园,所以拒绝了园方的安排。嗣后,该幼儿园为其办理了退工手续。
此时,徐女士突然发现,不仅自己今年8月份的工资少发了1400元,而且连退工单上的工作时间也有出入。她当即提出异议,可园方提出她未服从园方安排,所以要扣除一部分工资。今年7月,徐女士一纸诉状将幼儿园告上法院,欲要求园方支付8月份的工资差额1400元及25%的赔偿金。
法院受理后认为,徐女士具有教师从业资格,在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所在的幼儿园是依法成立的民办教育机构。因此,双方的工资纠纷应当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所以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相关提醒]
根据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除归入编制的教师外,时下大部份受聘教师与学校签订的都是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因此双方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手持协议或合同的教师却不能依照《劳动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样,即将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也无法对其加以保障。况且,教育主管部门与民办学校只存在业务指导关系,在实际操作中对这些学校的管理往往举步艰难。因此有关法律界人士呼吁,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规范学校与聘用教师间的劳动关系,保障聘用教师的合法权益。(作者:郭文 通讯员 潘文婕)
难道教师不属于劳动者?
这里有没有法律工作者,解释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