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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ningyicao1 于 2007-11-27 13:42 发表 2008年的劳动法:规定如果员工主动提出离职,单位无须给予补偿.而单位在合同期满后与员工没有续签意向的(即单位不想继续聘用该员工的),单位需要给员工经济补偿
原帖由 宝石海欣 于 2007-11-28 21:00 发表 唉,到哪里都是给职工经济补偿,有没有为企业想过呢!那如果是职工有过失呢?是不是应该补偿企业?我觉得如果企业没有过失职工提出离职的话,应该给企业经济补偿,凭什么企业就该倒霉嘛!个人的诚信应该也放进劳动法 ...
原帖由 ningyicao1 于 2007-11-29 11:54 发表 按旧的劳动法实行,合同到期单位无意向与员工续签合同的不需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