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为何要推行机动车互碰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的赔偿处理办法?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和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制定了《上海市机动车互碰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的赔偿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11月1日起在本市实行。
背景:据统计,本市发生的纯财产损失交通事故约占全部交通事故的80%左右,其中单车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交通事故就要占到92.96%,给已经负重不堪的城市道路交通增添了巨大的压力。近几年,本市机动车驾驶人员对轻微物损交通事故的自撤率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仍有相当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因责任赔偿问题的后顾之忧不能做到自觉撤离现场,在事故现场纠缠、争吵,严重影响了交通畅通。因此,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与上海保监局共同制定了机动车轻微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的赔偿处理办法。该办法的实施,必将进一步推进交通事故现场的快速处置工作,把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提高城市道路的通行能力;可进一步提高民警的管理效能,让值勤民警有更多的精力做好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行车安全状况得到好转,形成良性循环;保险公司直接参与交通事故的处理,改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可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二、问:新办法与以往实行的快处事故现场办法有何区别?
答:以往的快速处置交通事故现场办法,主要强调了值勤民警在接报警后要求快速赶赴现场、快速处置现场;交通事故当事人撤离现场后仍需值勤民警按简易程序处理、开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并对事故的损失后果进行调解。而新办法主要是在当事人自撤现场的基础上,解决轻微物损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即事故双方的损失各在2000元以下的交通事故,由当事人自己确定过错责任,按要求填写交通事故记录书,直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不需值勤民警处理;单车损失超过2000元、合计损失在30000元以下的交通事故,由值勤民警按简易程序处理,开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但对损失后果不进行调解,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赔偿。
三、问:发生物损交通事故,新办法规定当事人如何处理?
答:当事双方发生车辆损失均在2000元以下的交通事故,除一方过错造成的事故外,均视为双方共同过错,不分责任大小,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和无责限额内互相赔偿。因此,当事人发生事故后,应先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方,双方互验驾驶证、行驶证及保险证,确认无异议的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在取得报案号后按要求填写交通事故记录书。当事人自行协商赔偿解决无需向保险公司索赔的除外。
当事一方或双方发生车辆损失均在2000元以上、累计损失在30000元以下的交通事故,其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后报警处理;当事人对事故基本事实有争议的,应当共同标明位置后,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报警等候处理。值勤民警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按简易程序开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在填写交通事故记录书或取得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当事人应当共同将事故车辆移至交通事故财产损失定损点,并通过热线电话告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对受损车辆进行勘验、核损,并协商具体赔偿事宜;如保险公司不能按约前来核损,当事人可申请交通事故物损评估机构进行核损。
四、问:当事人对定损有异议怎么办?
答:当事人对保险公司核定损失的金额有异议的,可直接申请交通事故物损评估机构进行核定;当事人对评估机构的核损仍有异议的,可向评估机构的上一级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后仍有异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值得提醒的是,申请评估机构定损的车辆必须是未经修复的车辆,事故车辆一经修复后,评估机构将不予受理定损业务。
五、问:一方当事人在撤离事故现场或驶向定损点的途中逃离怎么办?
答:在道路上发生轻微物损交通事故,只要“车能动,人能开”,事故车辆必须按规定撤离事故现场,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及车辆损失定损点,共同协商事故赔偿事宜。但发生一方当事人在撤离事故现场或驶向定损点的途中,为逃避赔偿责任而故意逃离的,抓获后按交通肇事逃逸论处,处200至2000元罚款,记12分,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为防止该类情况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在事发后看清并记住对方车辆的号牌,一旦发生一方逃逸的情况可立即报警。如果一方当事人确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需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及保险公司的同意,并商定时间及定损点进行交通事故善后处理。
六、问:有许多定损点是借用马路停车场的,事故车辆定损是否还需缴纳停车费?
答:本市公布的交通事故车物损失定损点,大部分都有停车场地,但市中心城区有少量定损点是借用经营性的马路停车场。凡在经营性马路停车场进行定损的,1小时内免费提供场地核损,超过1小时的,按规定交纳停车费。
七、问:保险公司如何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答:当事人投保交强险的,车物损失在2000元以内保险公司按有责限额或无责限额(有责限额2000元、无责限额400元)的范围内赔偿;当事人投保的是原第三者责任险的,参照交强险的有责限额进行赔偿,但无责不赔偿。
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超过2000元的,其超出的部分: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根据当事人在事故应负的责任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承担赔偿;当事人没有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其损失由当事人所负的事故责任相应承担经济赔偿。
八、问:当事人自以为车辆损失在2000元以下,但经核定实际损失超过2000元怎么办?
答:当事人可持双方确认的交通事故记录书、物损评估意见书、驾驶证、行驶证以及车辆损坏部位照片等相关资料,到事发地的公安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申请补办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受理并经过调查、核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九、问:推行新办法后,保险公司是否将会承担更多的道德风险,有何具体的防范措施?
答:推行当事人自行处理轻微物损交通事故的办法,确实会给保险公司带来一定的道德风险。为打击保险金融诈骗,上海市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将开发保险失信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对交通事故理赔案件进行实时监控,凡故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被保险公司拒赔或被公安机关侦破的案件所涉及的个人、单位,将记录到该系统中去,作为今后限制其保险业务及其他金融业务的依据,待条件成熟后,再与上海市社会联合征信系统进行合并,给以更广泛、更多领域的信用限制。
为使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上有一适应的过程,《办法》规定从今年1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凡在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期间发生的2000元以下的物损交通事故,仍然由接处警民警现场处理,明年1月1日起24小时全日历实行。
十、问:交通事故记录书从何处领取?如发生轻微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身边没有记录书怎么办?
答:《办法》实施以后,被保险人在投保交强险时,由保险公司免费向投保人发放交通事故记录书,但已保险并在保险有效期内的车辆,不可能做到在较短的时间内都能持有交通事故记录书。为此,该《办法》将在上海交通安全网(
www.shjtaq.com)上进行公布,本市各车辆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可以从网上下载并印制作为备用。如果机动车驾驶员发生物损交通事故忘记携带交通事故记录书的,可以通过报警的方式或向其他车辆求助获得。
十一、问:新《办法》实施以后,当事人发生轻微物损交通事故仍不撤离事故现场怎么办?
答:发生物损交通事故,只要“车能动、人能开”,都必须将事故车辆移到不影响交通的地方,按《办法》的规定进行协商处理。如果当事人在事故现场纠缠不清,不撤离现场的,值勤民警将责令其撤离,并移交事故处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发生轻微物损交通事故后
快速处置现场 保险后顾之忧
(基本新闻素材稿)
(孙国富)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和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制定了《上海市机动车互碰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的赔偿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11月1日起在本市试行。
据统计,本市发生的纯财产损失交通事故约占全部交通事故的80%左右,其中单车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交通事故就要占到物损事故的92.96%,给已经负重不堪的城市道路交通增添了巨大的压力。近几年,本市机动车驾驶人员对轻微物损交通事故的自撤率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仍有相当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因责任赔偿问题的后顾之忧不能做到自觉撤离现场,在事故现场纠缠、争吵,严重影响了交通畅通。因此,该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推进交通事故现场的快速处置工作,把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提高城市道路的通行能力;另外,通过保险公司直接参与交通事故的处理,充分体现了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改被动的服务为主动服务,可进一步提高保险公司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双方发生轻微物损交通事故后,《办法》“教”你主要是在当事人自撤现场的基础上,解决轻微物损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即事故双方的损失各在2000元以下的交通事故,由当事人自己确定过错责任,按要求填写交通事故记录书,直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不需值勤民警处理;单车损失超过2000元、合计损失在30000元以下的交通事故,由值勤民警按简易程序处理,开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事故损失的后果,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赔偿。
如果发生了物损交通事故,《办法》也进一步规定了当事驾驶员的权利,即当事人发生事故后,应先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方,双方互验驾驶证、行驶证及保险证,确认无异议的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在取得报案号后按要求填写交通事故记录书。当事人自行协商赔偿事宜无需向保险公司索赔的除外。
当事一方或双方发生车辆损失均在2000元以上、累计损失在30000元以下的交通事故,其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后报警处理;当事人对事故基本事实有争议的,应当共同标明位置后,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报警等候处理。值勤民警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按简易程序开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在填写交通事故记录书或取得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当事人应当共同将事故车辆移至交通事故财产损失定损点,并通过热线电话告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对受损车辆进行勘验、核损,并协商具体赔偿事宜;如保险公司不能按约前来核损,当事人可申请交通事故物损评估机构进行核损。
交警部门强调:发生物损交通事故,只要“车能动、人能开”,都必须将事故车辆移到不影响交通的地方,按《办法》的规定进行协商处理。如果当事人在事故现场纠缠不清,不撤离现场的,值勤民警将责令其撤离,并移交事故处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本帖最后由 源源妈 于 2006-10-30 08:47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