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楼兔子妈
(......)
发表于 2006-9-15 16:16
只看此人
这条很清楚了:
五、原第十条作为第十一条,修改为:
单位使用经外省市驻沪劳务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外省市驻沪劳务输出机构介绍的外地劳动力的,由单位与外地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使用经外省市驻沪劳务输出机构直接提供的外地劳动力的,由单位与该劳务输出机构签订劳务合同。
单位直接到外省市招收劳动力,应当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劳务输出机构签订劳务合同。
文件是上海的,其中的"单位"是指在上海注册的单位.
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协议,是看劳动力本身,也就是外来人员本人的属性.
1 没有和任何劳务中介签过协议或合同的,如果单位要用该人员,则签劳动合同.
2 劳务中介负责人员提供的,则单位和中介签合同,外来人员本人和中介签协议或合同. 就好象我们的"外服"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