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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外来人员签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

请教外来人员签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

我一朋友的公司,召的是外来人员,已交综合保险,但是与他必须签劳动合同还是签劳务合同呢,谢谢。
另外请问出处(文号)在哪里。
我查12333网看得有点糊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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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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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以为也是劳动合同的,但是我从12333网上下载的:
用人单位使用劳务人员有哪些规定?
用人单位因季节性、临时性、突击性用工需要,或因单位原因造成难以与所使用的劳动者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需要,确需使用本市户籍劳动者为劳务工的,可以通过劳务型公司输入劳务工,或直接招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停薪留职人员和企业内部退养人员作为劳务工使用。
劳务型公司向用人单位输出劳务人员,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协议。协议应明确:劳务期限,劳务收入(包括劳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管理费用等),医疗费用及其它福利费用,还要明确承担工伤事故的处理及双方的管理责任等。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劳务型公司应当与被输送的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承担国家规定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其它义务。
用人单位直接招用劳务工的,应当与之签订劳务使用合同,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所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如果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按照擅自用工给予处罚。


把我弄糊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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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我的人事分管还在问我这事.
政策是这样的:
由公司直接招聘的外来人员,签劳动合同.
通过中介劳务公司招聘来的外来人员,签劳务合同.人员的关系在劳务中介公司.
市政府97年54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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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劳动合同和劳务协议有什么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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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很大的

引用:
原帖由 ppmmd 于 2006-9-15 12:03 发表
那劳动合同和劳务协议有什么区别呢?
区别的区别你可以搜一下相关的网站,挺多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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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 兔子妈 的帖子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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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97年54号令.
31、上海市单位使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
  
  一、标题修改为《上海市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规定》,有关条文中的“使用、聘用”均修改为“使用”。
  
  二、第一条修改为:
  为了维护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秩序,加强对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
  根据本市外来务工总量控制规划和分类管理原则,结合行业特点及劳动力供需状况,由市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行业和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的控制比例。
  
  四、原第九条作为第十条,修改为:
  外省市驻沪劳务中介服务机构和劳务输出机构的设立,须经市劳动局批准。
  外省市驻沪劳务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从事劳务中介活动,不得从事劳务输出活动。外省市驻沪劳务输出机构可以从事劳务输出活动,也可以从事劳务中介活动。
  
  五、原第十条作为第十一条,修改为:
  单位使用经外省市驻沪劳务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外省市驻沪劳务输出机构介绍的外地劳动力的,由单位与外地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使用经外省市驻沪劳务输出机构直接提供的外地劳动力的,由单位与该劳务输出机构签订劳务合同。
  单位直接到外省市招收劳动力,应当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劳务输出机构签订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的务工期限不超过两年;需延长期限的,由使用单位报市或者区、县劳动局批准。
  
  六、原第十一条作为第十二条,修改为:
  被单位使用的外地劳动力,由单位向市或者区、县劳动局统一申领《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
  《就业证》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
  
  七、原第十二条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
  单位向市或者区、县劳动局申领《就业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批准使用外地劳动力的文件;
  (二)劳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三)外地劳动力本人的身份证、学历证明、户籍所在地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暂住证》。
  前款第(三)项中提及的《暂住证》,还需由外地劳动力暂住地的乡镇卫生院或者街道医院加盖健康检查合格章,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加盖计划生育验证合格章。
  
  八、原第十四条作为第十五条,修改为:
  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应当保护外地劳动力的合法权益。履行劳务合同过程中发生劳务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可以提请市或者区、县劳动局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原第十六条作为第十七条,修改为:
  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应当按期缴纳外地劳动力务工管理费等有关费用。
  
  十、原第十七条作为第十八条,修改为:
  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劳动局按照各自权限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使用外地劳动力的,责令限期清退,并按每使用1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虽经批准,但未办理《就业证》申领手续使用外地劳动力的,责令限期补办,并按每使用1人处以100元罚款;
  (三)超过务工期限,未经批准继续使用外地劳动力的,比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四)擅自设置外地劳动力市场,或者擅自从事外地劳动力中介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上面没写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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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上海召的,应该是哪一条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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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很清楚了: 

五、原第十条作为第十一条,修改为:
  单位使用经外省市驻沪劳务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外省市驻沪劳务输出机构介绍的外地劳动力的,由单位与外地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使用经外省市驻沪劳务输出机构直接提供的外地劳动力的,由单位与该劳务输出机构签订劳务合同。
  单位直接到外省市招收劳动力,应当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劳务输出机构签订劳务合同。

文件是上海的,其中的"单位"是指在上海注册的单位.
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协议,是看劳动力本身,也就是外来人员本人的属性.
1 没有和任何劳务中介签过协议或合同的,如果单位要用该人员,则签劳动合同.
2 劳务中介负责人员提供的,则单位和中介签合同,外来人员本人和中介签协议或合同. 就好象我们的"外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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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劳力签定是劳动合同,劳务中介是指外地驻沪劳务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外省市驻沪劳务输出机构介绍的外地劳动力的,我们单位跟外劳力本人签定是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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