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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0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关于调整200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沪公积金管委会[2006]1号

关于调整200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上海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市自2006年7月1日起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口径

    本市自2006年7月1日起,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由2004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05年月平均工资。

    2006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工资收入的月份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2006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实际发放工资收入的月份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经市人民政府批准,2006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至8%(取正整数),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职工本人和单位缴存比例各不低于5%,取正整数)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应是经济效益差,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等于或低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是严重亏损,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下限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200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938元,参加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缴存的个人缴存者,月缴存额上限为1610元。

    为保障低收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200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70元。

四、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计算到元,元以下单位四舍五入。

五、单位应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单位在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应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调整200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实施办法》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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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0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实施办法

    为便于各单位贯彻《关于调整200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精神,现对调整200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下简称基数调整)工作提出实施办法如下:

一、基数调整的范围、时间

    已完成2006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的单位,应参加基数调整。基数调整工作在2006年7、8两个月内集中开展,8月底基本完成。

二、基数调整的操作事项

(一)基数调整的方式

    基数调整可采取单位自行盘片调整、网上调整等方式。

(二)基数调整的操作程序

1、各单位在完成2006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后,按所在地建行区县支行的通知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基数调整。

2、采用自行盘片调整方式的单位,按盘片的操作说明,录入职工工资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将自动计算),并按盘片设置的要求打印出《2006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汇总表》。单位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获得基数调整数据:第一,按建行通知的时间,携带好软盘或U盘(500人以上的单位最好携带U盘),到所在地指定的基数调整网点获取调整数据;第二,已在上海住房公积金网注册单位会员成功的单位,可以在完成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的6个工作日后,直接登陆上海住房公积金网下载调整数据,另存到软盘或U盘。第三,可到建行各行直接联系获取方式?

3、单位将调整盘片、《2006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汇总表》、2006年7月份的《上海市公积金汇缴书》、《上海市公积金汇缴书附表》、《上海市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有人员变化的需要提供)和转帐支票,一并交基数调整网点。

    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另须携带已通过审批的《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4、采用网上调整方式的单位,可根据相关网站公布的网上调整操作流程办理。

(三)基数调整注意事项

1、2006年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采取抽查方式审核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凡被抽查到的单位,应配合提供有关部门核定后的工资基数有效证明。

2、单位完成基数调整后,如发现职工月缴存额确有错误并需重新调整的,可在全市基数调整基本结束后,凭有关部门核定后的工资基数有效证明直接到建行区县支行重新调整。

三、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事项

(一)审批程序

1、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到所在地基数调整网点或所在地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领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2、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商同级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单位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由职工集体签名)后,提出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3、单位有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应先经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核同意,再经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审核地点为单位所在地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无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直接由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审核地点同上);最后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二)申报材料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另附2005年度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经有关部门核定后的工资基数有效证明和《2005年度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总额核定表》。

四、基数调整期间有关信息变更和查询的事项

    在不影响调整进度的前提下,单位可进行单位和职工信息的核对、补充和修改。具体操作按日常业务办理的要求和途径到所在地建行区(县)支行办理。

五、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基数调整可到其缴存的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咨询办理。

    2006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的文件资料可到上海住房公积金网(www.shgjj.com)上查阅、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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