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凡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登录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gsxt.sh.gov.cn)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对于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及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五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