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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fyyxxf 于 2008-3-29 21:52 发表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原帖由 尖尖小荷 于 2008-4-1 11:40 发表 应该是不合理的,而且是不合法的。我们单位以前也这样算的,只能自认倒霉了,好在国家新的政策颁布后,改过来了。大概违法的事领导不敢做,深怕保不住自己的乌纱帽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