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四条、加班加点的日工资计算:按本办法第九条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小时工资的计算:日工资除以8小时。
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事假等的日工资计算:按本办法第九条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因此,新修改后的制度工作天数20.83,是用于计算加班工资的
月计薪天数21.75,是用于计算病事假的
不过偶是按照当月实际计薪日(即当月的工作日加上法定节假日)计算病事假的,不然的话,如果员工当月请事假,一天都不来,他还能享有0.25天或者1.25天的工资,岂不是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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