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七年长宁区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取号:RC0300000-2007-013
各小学:
根据《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第19号令]等法律法规,为贯彻《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7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06〕85号]精神,现就本区2007年小学阶段招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本区基础教育的管理体制,健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的工作机制,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办学行为。坚持政府对公办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为每一位适龄儿童提供接受义务教育的学额。坚持政府信息公开原则,执行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资源配置状况和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诚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
二、实施细则:
1、切实做好本地区适龄儿童分布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根据本年度义务教育资源和生源分布情况合理确定小学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按照学生户籍确保每个学生在相应公立学校的学额。
2、根据义务教育阶段实施“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坚持小学就近免试入学,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入学选拔或测试(包括面谈和面试);不得到幼儿园定点招生;不得以创办特色学校、举办特色班为名举办重点校、重点班,并不以此名义采取任何方式进行测试选拔学生;不得以学生成绩排序划分“快慢班”(或“特长班”、“尖子班”)组织教学;不得接受与入学挂钩的捐资、赞助费或其他形式的委托捐助;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
3、学校要按规范程序操作,采取切实措施,严格控制公办学校的择校生,保证学校的招生人数中绝大部分为本地段学生。继续推进小学小班化教育的实践,各校新生班额数控制在30人以内。学校不得随意超过区教育局规定的招生计划数(班级数、班额数)。
4、根据公立转制学校深化办学体制改革的要求,绿苑小学从2007学年开始恢复公办学校体制,其招生办法依据公办学校执行。
5、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办法应向教育局申报备案,应在区教育局核准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内自主招生。民办学校原则上在本区范围内招生,具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相应的住宿条件的民办学校,经核准后可向外区县招生。民办学校招生时间原则上与公办同步,民办学校必须在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开展招生工作及发放录取通知书,不得擅自提前招生。民办小学招生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入学选拔考试或者测试;不得要求报名者提供其在幼儿园或参加社会办班取得的学科化考试(测试)成绩或竞赛证书;不得要求幼儿园推荐“学科学习特长生”的方式招收新生;报名时可向学生了解家庭地址、出生年月等基本信息,由学校自主录取学生。民办学校的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内容必须真实,相关招生信息报市教委和区教育局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6、本着“规范有序、统筹安排”的工作原则,做好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的入学工作。(具体方案另定)
7、各小学要认真学习有关教育法规,进一步增强依法办学、依法管理的责任意识,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的政策和法规,规范义务教育阶段的办学行为。教育局对违规招生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并对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消除在社会上造成的不良影响。
8、市、区督导部门围绕招生工作的重点开展督导,进一步加大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知名”学校招生和招收“择校生”等专项督导,确保招生政策的落实到位。
9、实行政府公共信息公开,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招生告知制度和招生政策社会公示制度,在本区范围内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并在长宁教育信息网上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日程安排:
各小学要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区教育局规定的小学招生工作的时间节点组织落实。
4月15日前 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招生政策和信息向社会公布并上网公示
4月30日 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招生对象统计日
5月15日前 各小学完成一年级新生《告知书》的送达工作
5月26、27日 全区小学新生报名
(上午8:00 ~11:00 下午1:00~4:00)
6月30日 全区公办小学就近入学学生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 (逾期办理者,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另行统一安排)
8月15日前 ⑴ 各小学完成向一年级新生的父母或指定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工作
⑵ 各小学上报07年一年级新生人数
四、其他说明:
1、区教育局会同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小教学区等部门,指挥、协调招生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2、我区华侨子女、持有“蓝印户口”(有效期内)及持有效期一年及一年以上《上海市居住证》的国内外“引进人才”的子女,可以申请在本区就读小学。
3、港、澳、台及外籍学生由区教育局统一招生,统筹安排。外来务工农民子女由学区统一招生,统筹安排。
4、本区常住户口的中重度弱智儿童的报名入学工作由区内特殊教育机构具体落实。
5、各校要认真、妥善地做好新生入学的报名、接待等工作,区教育局将统一编制学籍号,使学籍管理更趋规范化。
五、备注:
长宁教育网 网 址:
www.chneic.sh.cn
长宁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地 址:虹古路321号106室
长宁区教育局 邮箱地址:
juzh@chneic.sh.cn
小教一学区 地 址:法华镇路186号
咨询电话:62811609
小教二学区 地 址:安龙路829弄18号
咨询电话:62904292
二○○七年四月十日
主题词:教育 小学招生 方案 通知
抄送:市教委基教处,区督导室,区招生考试中心,小教学区
长宁区教育局办公室 2007年4月11日印发
校对:袁 (共印7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