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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加分

加分

请问:高考哪些项目可以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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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一下:http://www.shmec.gov.cn/html/article/200902/49448.php
每年有所变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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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省(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
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
高中阶段
须是经市教委审定的优秀推荐生
2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
  
2。 上海市地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
本市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
在高三阶段获得相应称号者或高一阶段、高二阶段连续两年获得相应称号者
须是经市教委审定的优秀推荐生
1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上海市教委
   
3。省(市)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
在职职工
2006年以来
2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有关省、局证明
  
4。 地、市级先进生产(工作)者、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
在职职工
2006年以来
1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有关地、市证明

5。 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或单科竞赛优胜者
应届高中毕业生
高三阶段
2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加分对象须经市教委认定
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上海赛区)个人一等奖前10名中的高三学生
全国高中数学联赛(上海赛区)个人一等奖前15名中的高三学生
全国中学生化学竞赛(上海赛区)个人一等奖前15名中的高三学生
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上海赛区)个人一等奖前15名中的高三学生
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分区联赛(上海赛区)个人一等奖前3名中的高三学生
中小学信息科技竞赛(程序设计)个人一等奖(10名)中的高三学生
青少年“金钥匙”科技竞赛个人一等奖(6名)中的高三学生
青少年发明创造比赛(“明日科技之星”评选活动)个人一等奖(8名)中的高三学生
青少年科学论坛(“明日科技之星”评选活动)个人一等奖(8名)中的高三学生

1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海文杯”高三英语竞赛个人一等奖(15名)中的高三学生
高三数学竞赛个人一等奖(15名)中的高三学生
“东华杯”高三化学竞赛个人一等奖(15名)中的高三学生
“西部集团杯”计算机应用操作竞赛个人一等奖(6名)中的高三学生
中学生科普英语竞赛个人一等奖(6名)中的高三学生
“白猫杯”应用化学与技能竞赛个人一等奖(6名)中的高三学生
中学生数学知识应用竞赛个人一等奖(6名)中的高三学生
“上师杯”青少年物理实验竞赛个人一等奖(6名)中的高三学生
上海市学生绘画书法作品展个人一等奖(各3名)中的高三学生

6。 体育特长生
应届高中毕业生
2006年9月1日—2008年12月31日
经市教委和市体育局共同审定认可(具体办法另行发文,下同)获田径、游泳、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手球、击剑、射击、武术和棋类(中国象棋、国际象棋、围棋)11个项目的省级竞赛单项前五名、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上海市运动会青少年组决赛、上海市学生运动会高中乙组决赛前六名)、全国和国际比赛前六名的考生。或获田径、游泳二级及二级以上运动员称号者。

网球、羽毛球、棒球、垒球、沙滩排球、艺术体操等6个奥运项目中参加全国及国际正式比赛获前六名(该项目不足8人或队则减2登记)或获得国家一级或一级以上运动员称号的考生。
2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提供证明,经上海市体育专项统一测试合格
   
往届生
2008年1月1日—2008年12 月31日
   
7。 文艺特长生
应届高中毕业生
高三阶段
全国及上海市文艺竞赛个人一等奖或前三名(需赛前经市教委认定加分项目)
1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上海市教委
   
高三阶段获得者
上海市学生艺术团(重点团)优秀团员
   
高三阶段获得者
上海市学生艺术团(一般团)优秀团员
5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8。  技能特长生
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
高中阶段
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个人全能奖
1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上海市教委
   
9。 烈士子女
考生
2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证明
  
10。 少数民族
考生
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族事务部门证明
  
11。 归侨、归侨子女
考生
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上海市侨联
  
12。 华侨子女
考生
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侨务部门证明

13。 台湾省籍青年
考生
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上海市台联会
  
14。现役军人及复退一年内的军人
考生
现役或退役后一年内
服役期间个人荣立二等功及以上
2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凭退伍证书、立功受奖证书、安置部门证明
  
考生
服役期间个人荣立三等功
1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考生
1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15。 因公伤残军人
考生
10分,由学校审核录取
有关部门
  
16。 因公牺牲军人子女,长期在国边海防、高山海岛、舰艇部队、特殊艰苦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和军队飞行员子女
应届考生
父母仍在艰苦岗位服役证明
5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有关部门、军级以上单位证明,上海市教委审核


说明
1.以上加分项目不累加累计。
2.以上加分项目只适用全国统考招生阶段。
3.以上加分项目的受理截止日期为2009年4月30日。
4.复退一年以上的军人,凭退伍证明、有关部门证明,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现役军人子女凭军人证明,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 本帖最后由 scarlett93 于 2009-7-17 12:3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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