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楼虎妞的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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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3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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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关说明
1.自本通知正式颁布起,学校开展普通高中国际课程试点须经过立项评审。之前已开设国际课程的学校,在其立项评审结果未确定前,须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3年普通高中开设国际课程情况登记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3〕36号)相关要求进行登记,不得扩大招生规模;若立项评审不通过,则停止招生,待在读学生全部毕业后中止相关项目;若立项评审通过,学生管理和收费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方式进行过渡。2.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开设国际课程。
3.公办普通高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开设非学历国际课程班。
4.普通高中不得以开设国际课程班为由减少原来高中招生计划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