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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人事] 年休假总算有实施办法了

年休假总算有实施办法了

我国规定单位不允许职工休年假将付3倍日薪
2008-09-30 04:51:39 来源: 大洋网(广州) 网友评论 77 条 点击查看  核心提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新公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并于即日起予以正式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应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广州日报9月30日报道 记者昨日获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新公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于即日起予以正式实施。《实施办法》对跳槽工作时间如何计算,年假补偿等具体操作问题予以规定。

  职工不想休年假 单位不必付三倍

  《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记者了解到,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不过,在例外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必支付3倍日工资。《实施办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职工跳槽至别处 工作时间应累计

  《实施办法》明确职工的年休假天数应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比如张三在A单位工作了4年,后又跳槽到B单位工作了6年,那么张三的累计工作时间应为10年,即张三在B单位年休假天数,按10年计算,可年休假10天而不是5天。

  根据《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工作已满12个月,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比如,李四在A单位工作了5年,今年9月1日跳槽到B单位,那么李四今年在B单位剩余的“日历天数”为122天。其年休假天数应为(122÷365)×5天≈1.66天,折算后其在B单位的年休假天数为1天。第二年起,李四在B单位的休假天数就按《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累计计算。

  职工若被“炒鱿鱼” 单位付年假补偿

  如果和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时候,自己还没有享受到年休假待遇,能有补偿吗?当然有!

  《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比如说,王五在单位工作了3年,可以得到5天的年休假。今年他和单位解除了合同,解除时,今年已在单位工作250天,但王五只享受到1天的年休假,假如其日工资是100元,那么王五应得未休假期间的报酬应为:[(250÷365)×5-1]×300元,但(250÷365)×5-1≈2.42天,0.42天不足一整天,不支付该报酬,故取2天,“年假补偿”为600元。

  如果休完年假就辞职了,会不会要被“倒扣”呢?《实施办法》规定,如果遇到如果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能再予扣回。

(本文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记者谭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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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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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还有好多国营的单位并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的来补偿休不到年假的员工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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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休完年假就辞职了,会不会要被“倒扣”呢?《实施办法》规定,如果遇到如果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能再予扣回。

那是不是说离职前应该先把年假期用完唷,反正不能再扣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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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是什么概念呢?是指现在服务的单位工作满十二个月后才能享用年假,还是指到了一家新单位就能享用年假(因为他以前的单位曾经有过连续工作十二个月的).
注:我指的不是第一次工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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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在一家公司工作了不到一年,然后被公司辞退了,是否有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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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想问问
在实施办法出来前,单位说年休假是按本企业工龄计算的,所以我未满10年,只能休5天,所以在8月份的时候请了5天年休假,现在实施办法出来了,按照这个实施办法我应该可以休10天的,不知道是否可以在休剩下的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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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5#shirleyly 的帖子

按照举例来看,只要不是第一次参加工作的人,到新单位都应该有年休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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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8#shlily 的帖子

是呀,我也是这样理解的,但想想好象很多单位不会这样操作的吧,困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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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定是到新单位满一年,才按累计工龄享有年休假。如果一个人有21年工龄,今年7月换了公司,要到明年7月满一年后,才有15天的年休假。在这一年中是没有的。

但很多公司规定就职后就有年休假,或者试用期满后就有年休假。那么在公司规定的年休假权益起始日到服务满一年之间的这段时期,是法规之外的,公司可以自行规定。如果公司规定员工入职就可享有年假,且第一年年假7天,那么上面这个人尽管21年的工龄,也就是7天的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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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0#我爱圆圆 的帖子

我本来也是这样理解的,在实施细则出来之前,12333也表示连续和累计是两个概念。首要条件是连续工作12个月。跳槽就是工作经历断开了。可是如何看下面链接中的解读二呢?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8-09/28/content_101275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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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仔细看解读二的第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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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我爱圆圆 于 2008-10-7 14:11 发表
请仔细看解读二的第一句.
是啊,我也看见了。但怎么理解下面这个例子中的措词呢?我觉得我们的理解是正确的话,下面例子应该就是欠妥了,会有很多新员工会抓住这个文字。我们公司涉及的新员工较多 ,请斑竹帮忙探讨

假如南昌小张在A单位工作了5年,今年9月1日跳槽到B单位,那么小张今年在B单位剩余的“日历天数”为122天。按规定,他的年休假天数应为5天。那么今年小张的年休假天数应为(122÷365)×5天≈1.67天。由于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小张今年的年休假天数是1天。从第二年起,小张在B单位的休假天数就按《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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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原帖由 我爱圆圆 于 2008-10-7 12:35 发表
法规规定是到新单位满一年,才按累计工龄享有年休假。如果一个人有21年工龄,今年7月换了公司,要到明年7月满一年后,才有15天的年休假。在这一年中是没有的。


我也觉得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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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保障上的解释:必须在新单位工作超过一年才可享有带薪年休假。http://www.12333sh.gov.cn/2007sx ... 80928_10549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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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对退休聘用\协保\下岗人员他们的年休假怎么计算呢,也是按累计工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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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5#有根的云 的帖子

谢谢啦!找到官方依据,那就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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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家有馋宝宝 于 2008-10-7 15:36 发表
[quote]原帖由 我爱圆圆 于 2008-10-7 12:35 发表
法规规定是到新单位满一年,才按累计工龄享有年休假。如果一个人有21年工龄,今年7月换了公司,要到明年7月满一年后 ...
我认为这个人明年7月能享受的不是15天,而是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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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如何来确定?按年龄?按劳动手册的?外地的员工的工龄如何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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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snowdrop913 于 2008-10-8 09:05 发表
工龄如何来确定?按年龄?按劳动手册的?外地的员工的工龄如何来确定?
也想知道外地员工的工龄如何确定?大家的公司都是怎样操作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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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的证明方法可以由单位规定。
本市的认可社保记录,92年前和92年后都有累计缴费月
外地员工在上海交满12个月的综合也是有证明的,同时,外地也会有交保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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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说法上面链接的内容只是学者意见(必须在新单位工作超过一年才可享有带薪年休假),并不完全正确。具体如何操作,还需等待上海市给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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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就是婚假,如果公司不给你休的话是否也跟年假一下,按照3倍来赔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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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个链接中有关南昌小张当年的年休假计算方式的举例似乎与<实施办法>不对应。

照《实施办法》中的说法,小张在今年9月1日进到B单位的话,他应该要到明年的9月2日起开始享受年休假。

究竟应该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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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真是越来越难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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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3#快乐的小鱼 的帖子

不必管它,这个未必权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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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6#我爱圆圆 的帖子

呵呵,看了LS的一位MM发的12333网站链接,我已经不管那个举例了。 直接通知到每位员工,对进公司满一年的重新按365天计算,之前公司自定义为按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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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意思是:员工跳槽至新单位,只要他在之前已经工作满一年,则他在新单位就可享受年休假,并不是说他在新单位工作满一年后才可享受。
所以,我认为以上有几位说的可能理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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