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楼sunyi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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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7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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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公司的规章制度执行:
6.3.6 如员工在上海待产,建大卡前,提供的医院证明须由上海市三级医院开具;建大卡后,提供的医院证明须为建大卡的上海市二级或以上医院出具,公司不接受非建卡医院出具的医院证明。如员工在外地待产,离开上海前,提供的医院证明须由上海市三级医院出具;离开上海后,提供的医院证明须由员工待产地三级医院开具。
6.3.7 孕期女员工请假时,须持符合规定的医院证明、挂号凭证及病历复印件,《员工请假申请表》后,方可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能提交全部证明并完整填写请假表者,公司有权不予准假。如公司认为需要,有权要求员工在指定范围内前往公司指定的医院复核,员工不得无正当充分理由而拒绝,若员工拒绝复核或未在指定时间范围内复核或复核后不向公司提交与复核相关的记录等任一情形之出现,则视为员工请假理由不成立,但孕期女员工仍有权向公司申请无薪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