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我可以享受10天的带薪年假。现在公司人事要求我提供证明我累计工作超过10年的证明。我第一反应:“我有高级职称,高级职称的评审基本条件就是工作10年以上。”“公司也可以查我的档案或者劳动手册啊”,人事说要我本人到社保中心去拉一个缴纳社保的总时间的记录才可以,公司无权查阅该记录,所以一定要我去做这件事。在目前这家公司工作已经几年了,从未想到还要这么麻烦!
真有点哭笑不得,就象如果现在有人要你证明你已经小学毕业了,否则对你的大学文凭不予采信一样。请个半天假去社保中心拉记录并非做不到,只是实在觉得滑稽。
各位人事专家,请教一下:
难道员工入职时人事不审核劳动者的入职档案资料吗?
难道员工如果为一个不缴纳社保的公司工作就不是工作吗?(尽管本人没有这个问题)
档案的可信度竟然这么低了吗?
还有,到底应该谁来举证?
查了一点资料: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劳动者的入职档案资料,所以用人单位必须具备劳动者的档案、入职日期的记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单位需要提供,单位提供不出的,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也就是说,只要你能证明自己是单位的劳动者,那么负责证明你入职日起的责任在单位,如果单位不能拿出证据,就应当按你主张的入职年限来认定!
我是不是有点“秋菊”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