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邓玉娇事件最新进展:夏霖律师提交的控告书

转载自夏霖律师博客:http://xialinblog.blog.sohu.com/117156484.html

控  告  书

控告人:邓玉娇

代理人: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

    夏霖 律师

    夏楠 律师(实习)

被控告人:黄德智



控告请求:

被控告人涉嫌强奸,要求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黄德智刑事拘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5月10日晚饭之后,KTV服务员邓玉娇在雄风宾馆一楼水疗区五号房洗衣。邓玉娇说:“水疗区就是女性给男人卖淫的地方”。洗衣时,一个“高个子戴眼镜的男的”(即黄德智)进入房间,走入走出两三次后,将门锁上,坐在房间床上,称其要洗澡。邓玉娇答马上出去,并向外走。走到门口时,黄德智说:“你往哪去,你要陪我洗澡”。邓玉娇申明自己是在这里洗衣服,不在这里上班。欲开门离开之际,黄德智一把将邓玉娇拉倒在门口床上,脱邓玉娇的衣服。由于邓玉娇上身挂有斜挎式胸包,黄德智未能脱下其T恤衫,转而拉扯其裤子。此裤子为邓玉娇在浙江时所购,由于邓玉娇从浙江回巴东后身材变瘦,又未系腰带,裤子被黄德智一拉即下,内裤全露。黄德智又脱其内裤,并以手摸其下体。邓玉娇用脚踢黄德智,黄德智试图脱邓玉娇的鞋子,未能脱掉,被邓玉娇踢下床去。邓玉娇将锁解开后跑进休息室。

黄德智与一名“矮个子客人”(即邓贵大)先后尾随入内,黄德智骂道:“他妈个屄今天被个屄女娃子戏弄了。”邓贵大遂问,“哪个戏弄你的,给我看下,下不了场了,还不得了了。”黄德智便指着邓玉娇说,“就是她”。邓贵大指着邓玉娇骂:“你他妈的还挑人啊,你什么意思,嫌我们老了?我们就是来消费的,你他妈的就必须要服务!”邓玉娇恳求道:“我有没有戏弄你你去问外面的领班,如果我真是在这里上班,我就是戏弄了你,那就是我的错。”另一在场服务员叫来领班,领班劝阻未果。邓贵大继续骂道:“什么上面下面的,不都是一样的吗,当了婊子还要立牌坊。”又说,“你不就是要钱吗?你就是没见到过钱!你要好多钱,你开口,信不信我今天用钱砸死你!”遂拿出一叠人民币,向邓玉娇脸部搧击。每搧一下,邓玉娇便退一步,搧一下,退一步,一直退至身后沙发处,就说“对,我就是没见着过钱,有种你今天就砸死我”。邓贵大说,“我就是要用钱砸死你,就是要拉一车钱来砸死你。”领班再次劝邓玉娇离开,邓玉娇欲离开,被拖回。邓贵大说,“想跑,跑到哪里去?”邓玉娇再次试图离开,又被拉回。邓玉娇就从包中拿出水果刀,双手背在身后。邓贵大推邓玉娇胸前,将其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起不来了,遂双脚乱踢。黄邓二人扑上来,邓玉娇就拿刀向前乱刺,邓贵大伸出双手要来抓邓玉娇,因为邓贵大在前面,可能多数刺到了他。后邓贵大捂着肚子走到门口倒下。邓玉娇看到邓贵大脖子上有一道伤口,遂打110报警。110要其打野三关镇派出所电话,邓玉娇答说:“雄风快死人了,赶紧过来。” 又打电话给其母亲,要其母亲赶快来。

       此时房中仅剩邓玉娇一人,后经理来将邓贵大抬走。邓玉娇坐在大厅沙发上等警方到来,后邓母与警方基本同时到达,邓玉娇交给其母一张欠条,要其母代为清欠,遂上警车到达野三关镇派出所。当晚朋友给她送来衣服,邓玉娇将案发时所穿T恤和裤子换下,但高跟鞋、胸罩、内裤未换。当晚邓玉娇一直在野三关派出所办公室中哭,该派出所人员她全都认识,没有看到巴东公安局的警察。次日5月11日晚上巴东县公安局给邓玉娇做笔录后,于5月12日下午17时许将其送至恩施优抚医院。邓玉娇更衣后,其胸罩与内裤被邓母带回家中。期间刑警队未对其胸罩及内裤进行询问检查。

邓玉娇在恩施优抚医院受到的虐待暂略。有些还待本律师查证求实。



   鉴于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本律师代理控告人特向贵局提出控告,控告黄德智涉嫌强奸,要求贵局立案侦查,立即将涉嫌强奸的犯罪嫌疑人黄德智刑事拘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致

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公安局



代理人: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

夏霖律师 夏楠律师(实习)

签字  

2009年5月25日.
评论(78)



有那么多见证人的事情,竟然还敢如此无耻地公开造谣,丧尽天良的群体!.



看那湖北如何断案,铁证如山,全国人民心知肚明。.



ZT:萧瀚之关于邓案的残思断想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5a2c160100e328.html
1.【巴东县政府操控舆论】巴东县政府一会儿发个通报,一会儿发个通稿,还谴责律师发布信息违规,活脱脱一副官老爷心态,告诉你们过时了,别以为人民大众通通被你们给搞了,没看见吗?大家都在反通搞。



2.【邓玉娇精神病?】巴东县政府在一步一步地把邓玉娇塑造成一个精神病人,这对他们有什么好处呢?如果邓玉娇是精神病人,那么口角导致精神病人情绪失控杀人就成立了。这样一来,本来可能的正当防卫的定性就彻底不可能了,邓贵大也就变成了党的好干部——实际上现在还是,政府那张大麻脸也就灿烂起来了,还安抚了民意——我们不是没杀邓玉娇嘛,然后让她在暗无天日的精神病院里度过余生……



3.【黄德智哪儿去了?干了什么?】这迄今是个疑问,巴东县政府的几次通报都有意将他撇除了,而且快要撇得干干净净了!凭直觉,我认为此人十分重要,他起的是什么作用?他首先要性服务,结果后来怎么会成了邓贵大一个人的事儿?邓贵大与邓玉娇之间案发时候,他仅仅只是旁观?可能吗?巴东县政府,你们现在是不是特别希望我们都是白痴啊?黄德智在此案中存在重大嫌疑——什么嫌疑?涉嫌强奸!



4.【警方真会立案】此案被立成了“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罪”,警方真行,此案从一开始到现在,黄德智、邓贵大、邓中佳等三人涉嫌强奸就没有被完全排除过,警方为什么偏袒性立案?如果一定要立“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至少还得另立一个案子:“黄德智、邓贵大、邓中佳等三人涉嫌强奸罪”(邓贵大已死,涉及他的可能公诉取消)。



5. 【流氓手段】警方得知有了那么两件重要证物,于是立刻销毁,具体做法就是逼迫张树梅将案发时邓玉娇的内衣裤洗掉,接着逼迫她解除与夏霖、夏楠两位律师的委托关系,真是无耻之尤。



6.【销毁证据应该付出代价】利用职权销毁证据,这是中国公权力经常干的事情,几乎是他们的职业嗜好,这回又发生了。按照基本的证据法原则,推定其所销毁的是不利于销毁者的证据,在司法上应该承担不利的后果。具体下达指令和执行的人应该以“妨碍司法罪”被公诉!



7. 【舆论战】邓案首先是一场舆论战,巴东县政府的那些通稿,一上来意图就很明显:要操纵舆论,从“按倒”到“推坐”,从案发现场人数的不断增加,从铁口否认邓玉娇遭强奸可能……都可以看得出来,他们对这场舆论战是志在必得——问题是社会舆论不也志在必得吗?



8.【心理战】在如此流氓的办案环境下,律师一直在艰难中坚持得很好,赞一个!舆论也别着急,慢慢来,心平气和,慢悠悠看着这些河蟹们是怎么横着走路的——“眼前道路无经纬”,哈哈哈。看准了,就拿块石头砸过去,那些横七竖八的臭脚,能砸掉几只算几只。让他们的丑态毕现,让公正彰显。



9.【社会舆论】中国的《刑法》无罪推定原则是羊头,《刑诉法》是狗肉。一系列恶规则严重限制了律师的正常工作,律师无法享有与司法人员(尤其在侦查阶段)平等的程序权利,如果舆论再不跟上,邓玉娇就更难以得到公平对待了。



10.【谁来划定舆论和司法的边界】只有公正的司法才可能划定这种边界,如果司法本身没有公信力,谁来人为地划这种边界都不可能。司法不独立,就不可能有什么公正,少跟我扯什么司法的人民性,先搞定司法的司法性而不是承认其奴才性。



11.【法学教授发言要谨慎】已经有专家,例如清华大学的黎宏教授,他说邓玉娇是防卫过当,原话是“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最终导致邓贵大的死亡,这在事实上超出了正当防卫的限度。”他说这话的根据是巴东县政府新闻通稿的内容。我不知道黎教授是怎么当教授的,刑法最起码的“无罪推定”原则在他这儿完全失效,仅凭巴东县单方的控方材料,他就敢得出这种危及人自由的言论。



12.【给法学教授普法】基于最起码的宪政原则,人民对公权力、公务人员有权质疑,甚至有恶意推定的权利,但是对于普通公民须以善意推定、无罪推定为心理基础。如果一上来就相信政府的通报,给邓玉娇定罪,岂不是脑在水中央?这样的教授平时就不少,但愿邓案中别太多,不知道他们当年如何学法,今日如何教法?



13.【真相哪里来】真相不是政府恩赐的——他们没资格,而是得由具体的制度手段承认人民有了解案件的基本权利,在本案中就是要允许律师全面、全程参与侦查、起诉、审理……司法程序,政府有信息发布权,律师同样有信息发布权。



14.【真相不明时我们的立场】真相不明,在鸡蛋和石头之间,应该永远站在鸡蛋的一边。如果因此石头被冤枉了,那也活该——谁叫你阻止大家了解真相?谁叫你毁灭证据?谁叫你拿了纳税人的钱,不增进公共福祉,反制造公共祸害?



2009年5月24日於追遠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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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儿转贴一下,希望舆论的力量能够帮助一下在这个被孤立的女子和正义不屈的律师!

[ 本帖最后由 quincy 于 2009-5-26 10:29 编辑 ].



人民已开始觉醒,再不站出来,下一次就可能是自己.



所谓人民的公仆们,出现在这样的娱乐场所,本身就是值得追究的丑闻。.



回复 8#努努妈妈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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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我是不看好此案的结局,可能最后也是不了了之呀,封媒体的口,不多久大家也都淡忘了,以前的一些案例无不是这样的..



在这个没有监督的体制下,唯有网络舆论还能让这些为所欲为的畜生稍稍收敛一些,连CCTV的白岩松都在研究邓玉娇的忧郁症问题,真是可悲啊!
与韩国相比,我们的政府真是太强大了,当年压在孙悟空头上的是一座大山,如今也许是几个珠穆拉玛峰了,不知观音菩萨还能来解救吗?.



这个案子很简单:正当防卫。.



邓玉娇何罪之有?只许官员强奸,不许民女反抗,真是古今奇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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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迫于压力,最终不得不放弃。这就是结果.



回复 14#肖肖妈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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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当然是正当防卫,应无罪释放。不过,还是认为这两个律师会见了邓玉娇之后抱头痛哭,有点难以理解,觉得不专业。

[ 本帖最后由 爱多多 于 2009-5-26 14:54 编辑 ].



如果今天没有网络,邓玉娇可能已经被这群丧尽天良的饿狼吞噬了。极度关注。。。.



引用:
原帖由 爱多多 于 2009-5-26 14:52 发表 \"\"
邓玉娇当然是正当防卫,应无罪释放。不过,还是认为这两个律师会见了邓玉娇之后抱头痛哭,有点难以理解,觉得不专业。
我认为律师身在旋涡中心,最明白邓的处境,为邓的遭遇而哭,为自己的“无能”而哭,邓肯定不会无罪释放。.



回复 20#丰禾妈 的帖子
是啊,邓玉娇可能被折磨得很惨,他们又无能为力,没有确着的证据不能以邓玉娇的一人之言向媒体公布邓受迫害,他们除了用眼泪表达愤懑,还能如何?面对强大的权力,弱者现在除了眼泪还有的就是生命了!.



真不知道黄德智、邓贵大、邓中佳是什么样的官?他们怎么会有这么大的神通?搞定所有的权利机构包括主流媒体,在发生命案后公安机关可以不进行细节侦察、取证,凭着既定的推断将邓玉娇囚禁在医院,太愚弄百姓了,编故事也编的太离谱了,把百姓都当榆木脑袋,太受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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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4#一只美美羊 的帖子
怎么会有这么不知廉耻的人?他们还是人吗?.



一直关注邓案
一个平民弱女子,面对3 个大男人,又是地方官,干吗惹事?
兔子逼急了还咬人呢,我相信邓是正当防卫


高院能够过问吗?

可怜小邓还要在啥个优抚院被折磨?这是什么世道
强奸人的人在暗处笑
死了的人想立牌坊
被强奸的受害人被收押、一步步从抑郁变成精神病

呜呼,一个人,面对一个组织真如蝼蚁吗?

想起来美国对我们的人权质疑,我开始动摇??
我不愿怀疑自己的母亲
我不愿怀疑我的祖国
可谁能给我们证明?

[ 本帖最后由 鲁冰花 于 2009-5-26 22:25 编辑 ].



现在新闻已经被控制了。让我吃惊的是,连几个搜索引擎都有运作的痕迹,百度不用说了,google都做了些动作。.



回复 27#zhoushe 的帖子
太可怕了!太不可思议了!这么个小地方的官员竟然有这么大的能量?.



回复 28#quincy 的帖子
新闻控制是国家决定的,这件事要降温。小地方官员 还没这个能量。
这个案件确实是个家丑。但是可能会被某些集团利用,不是6/4又快到了么?要 he xie . 呵呵。.



虽然中央给新闻降了温,我心里还有一丝希望,最后的判案应该比较公正吧!这个中央应该能做到。.



回复 30#zhoushe 的帖子
但愿如你所说,真担心那个女人会承受不住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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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中央现在老是把民生挂在嘴上,但关键还是先要平民愤!.



天问--关于邓玉姣正当防卫案的30个问题!

作者: 东方明亮(转自乌有之乡网)


一起黑白分明、人神共愤的简单案件,在偏离民意的轨道上已经老谋深算地迅跑了13天。


还要多少天呢???


各路人马,各色人等,各种势力纷纷登台亮相,看得人艰于呼吸视听!


天作孽,不可活!


老天欲其灭亡,必先使其疯狂!


在全国网民几乎一面倒地同情支持邓玉姣的时候,2009年5月20日,大名鼎鼎的《南方都市报》隆重推出报道《关注邓玉娇——还原邓玉娇刺死官员案》,洋洋洒洒6300余字,很有些拐弯抹角,但不知道是巧合还是默契,在呼应巴东警方关于邓玉姣精神方面存在问题的说法,该报道说:“事实上,几乎所有朋友,都察觉出了异样。唐芹说,她真的是精神出了问题。这一对好了几年的朋友,最近一个月里危机频频:邓玉娇脾气稀奇古怪,很暴躁,谁也不搭理。”


即使是《南方都市报》这篇带有明显导向企图的报道,也透露出案件有关的若干信息,值得我们做一分析。这部分内容大约只有400余字,仅占该报道的6%多一点:


-----------------------------以下摘自南方都市报报道------------------------
也许是时间尚早(水疗区8点半才上班),邓玉娇正在宾馆“梦幻城”水疗区包房内洗衣服。
  
此时,邓贵大、黄德智一行8人走进了“梦幻城”。


黄德智进入水疗区包房,见邓玉娇正在洗衣,便询问她是否可为其提供特殊服务。


邓玉娇说,她是三楼KTV员工,不提供特殊服务。


黄德智听后很气愤,质问邓玉娇这是服务场所,你不是“服务”的,在这里做什么?


双方遂发生争执。
 
邓玉娇走出包房进入隔壁服务员休息室。


黄认为邓态度不好,尾随其进入休息室并继续与之争吵。


邓贵大闻声进入该房。


邓贵大拿出一叠钱称自己有钱,来消费就应得到服务,同时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头、肩部扇击。


邓玉娇称有钱她也不提供洗浴服务。


争吵中,休息室内另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


邓玉娇即欲离开休息室,邓贵大将其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又欲起身离开,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


邓玉娇遂拿出一把水果刀起身向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邓玉娇又刺伤黄右大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镇干部说,“这里的特殊服务很有名气。”


---------------------------------摘引完毕-----------------------------


1. 邓贵大、黄德智一行8人走进了“梦幻城”。按常理,这样的一群常客,梦幻城的领导应该相当重视并且笑脸相迎吧。那么,该一行人到了“梦幻城”后的有没有向梦幻城的老板或者领班提出其要求?是梦幻城蓄意引导邓贵大一行人去找邓玉姣,还是纯属偶然?
2. 邓贵大、黄德智等人前往水疗区,是梦幻城方面的安排呢,还是熟门熟路,径直前往呢?如果是梦幻城方面安排的,那么邓贵大、黄德智等人前往水疗区的目的具体事什么,是洗澡?是按摩?是足疗?是异性洗浴服务?是特殊服务?
3. 巴东当局先后给出了两个不同的说法,即黄德智要求“特殊服务”或“异性洗浴服务”------那么,黄德智本人当时所说的原话究竟是什么?是二者中的一个,还是另外的说法?鉴于当时至少还有另一邓姓干部和两名服务员在场,这个说法应该不难查明,而巴东当局却用了两个不像黄德智本人原话的两个说法,这究竟是为什么?到底有什么难言之隐?
4. 所谓“特殊服务”或“异性洗浴服务”,是否经过巴东当地公安、服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是否梦幻城的合法经营项目?如果合法,为什么不说清楚?如果不合法,那么当地公安部门是否掌握情况?为什么不及时查禁?
5. 估且不问“特殊服务”或“异性洗浴服务”合法与否,邓贵大等人来到梦幻城寻求这种服务,那么按照常理,是应当向梦幻城管理层或大堂经理要求呢,还是直接向服务员要求呢?邓贵大、黄德智等人是第一次来呢,还是常客呢?对这里的“服务”流程和规矩是否一窍不通?抑或是邓贵大、黄德智就是这里的太上皇,想怎样就怎样呢?
6. 进入邓玉娇正在洗衣的包房的一共有多少人,是8个人全部进入,还是部分进入?凡是进入该包房和之前就在该包房的人,都是一起命案和引发命案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知情人,或者是违法犯罪行为的参加者,也不排除是一起团伙犯罪的共犯,这样的人有几个,案发后是否都进行了调查,该采取强制措施的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巴东当局是否给了这些人通风报信、攻守同盟的机会与条件?是有意?还是无意?
7. 根据相关通报,在包房里还有另外两名服务员,那么,为什么黄德智不向那两名服务员要求特殊服务,而偏偏指定邓玉姣提供特殊服务?
8. 在邓玉姣拒绝黄德智犯罪要求的时候,另外两名服务员在做什么?她(他)们的本职工作是什么?她(他)们的工作内容是否提供特殊服务?
9. 请巴东警方明确地回答我们:黄德智是否有权利向一个女青年要求所谓的“特殊服务”或者“异性洗浴服务”?巴东警方是否支持黄德智的这一要求?如果支持,支持的依据是什么?是党纪?是国法?是先进文化?是高尚道德?是科学发展观?还是八荣八耻?
10. 请巴东警方和南方都市报告诉我们,对于这样的无耻要求,对于这样已经构成猥亵行为的要求,邓玉姣同志应该如何反应才不是巴东警方和《南方都市报》所称的“争执”?有这样的可能么?------一句所谓“争执”,赤裸裸地抹杀了事情的是非曲直-----请采用“争执”一词的版权人,明示我等愚民,黄德智强加在邓玉姣身上的无耻下流的犯罪要求,怎么就成了中性的“争执”?既然是“争执”,那么邓玉姣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邓玉姣有没有既不受辱,又避免争执的出路?
11. 所以巴东警方和南方都市报的所谓“争执”一词,完全是颠倒黑白,是在为无耻的罪犯开脱,是在向清白的女孩泼污水,是在为后面的混淆是非创造条件,是笔墨杀人的范例,是无良文人的罪证!使用“争执”一词的实质,在于用貌似公允的“各打五十大板”的伎俩,偷换罪与非罪的界限,为剥夺邓玉姣的正当防卫权利制造舆论铺垫!请问巴东警方和南方都市报,当你们碰见持刀拦路抢劫的强盗向你们索要钱财的时候,你们是否会心平气和地用“争执”一词来进行描述呢?
12. 面对黄德智等人的无耻逼迫,处于弱势地位的邓玉姣采取了躲避的措施,离开了包房------请巴东警方和南方都市报告诉我们,除了离开,你们认为邓玉姣还有什么别的可行的办法来应对你们所为的“争执”?
13. 如果黄德智等人见好就收,把人都吓跑了就算了,而不是得寸进尺地追过去,会发生命案么?邓贵大会死掉么?黄德智会受伤么?多么和谐的可能结果,偏偏要去找死,活该!!!!
14. 南方都市报报道说:“黄认为邓态度不好,尾随其进入休息室并继续与之争吵。”------靠,你要猥亵强暴别人,你要一个良家少女提供下流无耻的“特殊服务”,本身就是违法犯罪行为,被拒绝了竟然就认为是态度不好------有这样为流氓开脱的么?什么态度不好,完全是犯罪分子气焰嚣张到了极点,丧失了人类道德的底线!--------再请巴东警方和南方都市报告诉我等愚民,邓玉姣如何做,才算态度好?才能满足邓贵大、黄德智、巴东警方和南方都市报等的要求?靠,去你妈的!!!
15. 在请巴东警方明示我等愚民,黄德智有没有权利追着邓玉姣去进行所谓的“争执”(实质是犯罪威胁)?黄德智闯入服务员休息室对邓玉姣进行侮辱,究竟是不是合法行为?巴东警方对黄德智的这种强行闯入别人休息室的行为,是支持还是反对?到目前为止,邓玉姣有没有任何罪过或错误?
16. 如果邓玉姣存在罪过或错误,请巴东警方明示,如果没有,那么邓玉姣作为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什么理由被流氓要求提供“特殊服务”?又有什么理由被流氓追逐着纠缠不休?负责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的巴东警方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失职么?
17. 黄德智尾随邓玉姣进入休息室的目的到底是什么?难道就是为了“争执”而“争执”么?与黄德智一伙的邓贵大回答了这个问题,南方都市报报道说:“邓贵大拿出一叠钱称自己有钱,来消费就应得到服务,同时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头、肩部扇击。”
18. 很显然,黄德智、邓贵大一伙闯入休息室继续威胁邓玉姣的目的十分明确,就是要强迫邓玉姣提供所谓“特殊服务”,而不是为“争执”而“争执”。请巴东警方明示我等愚民,此时黄德智、邓贵大一伙用人民币殴打邓玉姣的行为,是否合法?------什么叫扇击?明明是殴打!!!也太猖狂了,公然拿人民币作为凶器殴打一个弱女子,而这一切都只是让巴东警方无动于衷!
19. 南方都市报报道说:“邓玉娇称有钱她也不提供洗浴服务。争吵中,休息室内另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事情已经十分清楚,邓贵大、黄德智一伙的犯罪意图十分明确,就是要强迫邓玉姣提供所谓“特殊服务”。这里需要关注的是,另外两名服务员是如何劝解的,如果是劝邓贵大、黄德智放弃犯意,则是正当的,值得肯定的;而如果是劝说邓玉姣屈服,则涉嫌协助犯罪;如果这种劝解是梦幻城老板的授意,则该梦幻城还涉嫌容留、强迫妇女卖淫!
20. “邓玉娇即欲离开休息室,邓贵大将其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又欲起身离开,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面对邓贵大、黄德智犯罪团伙的暴力殴打,邓玉姣为了保护自己,选择离开,却被邓贵大用暴力限制了人身自由。---------请巴东警方告诉我们,邓贵大有没有权利限制邓玉姣的人身自由?邓贵大用暴力限制邓玉姣身体自由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如果是合法行为,依据的是我国的什么法律?
21. 也请巴东警方和南方都市报明确告诉我们,到两次被邓贵大推倒在沙发上为止,邓玉姣同志的言行是否存在违法的情节?如果有,请明示!
22. 请巴东警方和南方都市报告诉我们,邓玉姣同志两次被邓贵大暴力推倒在沙发上,且邓贵大身旁还有黄德智等同伙帮忙。邓玉姣同志为了不受辱,除了实施正当防卫以外,究竟还有什么别的可行的选择???
23. 邓贵大罪有应得后,邓玉姣同志及时报警,那么与邓贵大狼狈为奸的黄德智等人有没有报警?警方是根据邓玉姣的报警来到现场还是根据黄德智等人的报警前来?
24. 现场,邓玉姣一方仅一人,而黄德智一方尚剩余7人,如此重大涉命案件,警方理应将双方均控制起来,尤其是人多一方,尚且涉嫌违法犯罪,而我们看到的是,除了邓玉姣同志以外,黄德智一伙犯罪嫌疑人均逍遥法外!
25. 请巴东警方告诉我等愚民,根据什么一举排除了黄德智等人的犯罪嫌疑,在长达13天的时间里任由黄德智等人串供,而一口咬定邓玉姣是“故意杀人”?
26. 以上分析根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所披露的有限情节展开,仅依据这些巴东警方也承认的情节,邓玉姣同志的行为也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全部条件。------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在本案中,仅目前公开的情节,黄德智一伙对邓玉姣的不法侵害就有如下(不排除在未来的侦察中发现更多、更严重的侵害情节!):(1)黄德智公然向邓玉姣要求所谓“特殊服务”,很有可能构成猥亵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邓贵大用人民币作为凶器殴打邓玉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殴打目的是强迫邓玉姣为其提供“特殊服务”,这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也可能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邓贵大利用暴力阻止邓玉姣离开,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27. 且不论黄德智一伙所要求的“特殊服务”是否非法,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8. 综上,黄德智和邓贵大一伙的行为,涉嫌先后触犯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从而对邓玉姣同志构成了客观的、严重的、暴力的侵害。
29. 邓玉姣同志是在遭受黄德智一伙一些列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的时候,被迫采取了正当防卫措施,其防卫的时机,是邓贵大暴力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当时,其防卫的对象,是正在实施暴力犯罪的邓贵大本人和协助邓贵大犯罪的黄德智,其防卫的力度是制止了对方的不法侵害,之后马上停止防卫并及时报警。很显然,邓玉姣同志一个弱女子面对多名酒后施暴的歹徒,勇敢捍卫法律尊严,值得我们每一个同志学习!
30. 邓玉姣同志始终坚持说理和忍让以至退让的策略,根本就没有杀人的动机!如果要想故意杀人,那根本就不需要从包房退到休息室,也根本不需要试图逃离包房而两次被邓贵大暴力限制人身自由!邓玉姣如果想要故意杀人,在包房时就可以手忍那伙淫官,哪里还需要给它们所谓“争执”的机会!请巴东警方明示我等愚民,邓玉姣为什么要“故意杀人”?就是杀掉一支癞皮狗,还要有个理由吧?邓玉姣对邓贵大,到底有什么样的深仇大恨而要故意杀人呢???




魔鬼啊,不要以为你们能够绞杀一切良知!.



希望此事有一个公正的结果..



魔鬼啊,不要以为你们能够绞杀一切良知!
魔鬼啊,不要以为你们能够绞杀一切良知!.



引用:
原帖由 zhoushe 于 2009-5-26 22:52 发表 \"\"
虽然中央给新闻降了温,我心里还有一丝希望,最后的判案应该比较公正吧!这个中央应该能做到。
我亦有这样的期望
希望中央不要让我们失望.



有请李昌钰,包青天,狄仁杰。。。。。。
我面壁去了!.



希望好人会有好报。.



回复 36#cxy150 的帖子
写的太好的,顶一下。
魔鬼啊,不要以为你们能够绞杀一切良知!.



到现在为止,巴东县的所作所为真是无耻之极,每天关注事件进展。.



还有1个姓邓的人呢,神秘失踪了? 估计是当地高官。.



搞不懂,这样的事件,这个县的上级领导,例如地区,或者省里面为何一言不发?是装糊涂?纵容?还是处理不动?.



其实该质疑的,是官方对于服务的纵容......
不单单是几条人命的问题,娱乐,税收......何为梦幻?
寒~~~~~~.



律师已经被撤换了!
现在是湖北省指定的律师..



唉,看完唯一的感觉,以后尽量让孩子出国吧,当一个普通百姓真难!!!现在小姐已经是合法的啦,上海每年都从纳税人交的钱中抽出一部分专门购买避孕套什么的免费发给小姐,我就不明白了,为什么要免费发给她们,她们又不交税,应该是让那些找小姐的人付这笔钱吧,为什么我们老百姓为嫖的人交钱,以避免爱滋病的传播?.



那个女孩子会不会真的给折磨成精神病啊?很担心。.



我要是邓玉娇的母亲,就跑到天安门前.......



引用:
原帖由 我家有女未长成 于 2009-5-27 09:26 发表 \"\"
唉,看完唯一的感觉,以后尽量让孩子出国吧,当一个普通百姓真难!!!现在小姐已经是合法的啦,上海每年都从纳税人交的钱中抽出一部分专门购买避孕套什么的免费发给小姐,我就不明白了,为什么要免费发给她们,她们又不交税,应 ...
发给小姐还是用在当官的自己身上。
明的不交税,交出的钱进私人钱包啦。.



回复 48#鱼耳朵 的帖子
但是邓玉娇的母亲还指责女儿的律师,现在好像连律师都被换了,到底是怎么回事?被灌了迷魂汤?.



引用:
原帖由 鱼耳朵 于 2009-5-27 09:43 发表 \"\"
我要是邓玉娇的母亲,就跑到天安门前......
她母亲肯定会受到行动限制的,我们小区里有一上访户,每到两会,特奥会等政治活动期间,他家门口就会有3-4人,24小时轮流值班,他走到哪里就有人跟到哪里。美其名曰:为了安全,为了保护他。。。。。。。这就是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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