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制与多票制

主要讲多票制的弊端。供大家参考。

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70770

  在美国,关于间接选举还是直接选举的争论,主要发生在政治家和社会活动家中;公共选择学者们更关心的是怎样的投票与点票制度能防止鹬蚌困局。[1]

  第七章第四节说明,单职位选举中的鹬蚌困局产生在一选制下。譬如连战与宋楚瑜相争,使陈水扁上台,是因为蓝方选民每人只能投一票,迫使其中有些人投连,另一些人投宋。许多美国人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建议,在单职位选举中允许每个选民投任意多的票,不设绝对标准,得票相对最多的人当选。[2] 譬如一个选民可以只投连战,另一个选民可以投连战同时投宋楚瑜,第三个选民可以投连投宋同时投郁慕明,如此等等;这样宋楚瑜或郁慕明的参选都不再从连战分票;蓝绿任何其他候选人参选,都不再从本党或本阵营同志分票。这样不就消灭了鹬蚌困局了吗?

  在欧洲乃至世界民主史和政治思想史上占据重要地位的威尼斯共和国(The Serene Republic of Venice),曾在1268至1789间长期使用多票制选举领导人,直到拿破仑的军队征服威尼斯。[3]

  这是第八章第一节介绍的多职位选举中的“简单多票制”在单职位选举中的变型。简单多票制下,每个选民的票数通常等于被选职位,是一个定数,称为“简单全票制”。而本节介绍的这个制度,不仅允许每个选民的票数多于被选职位(N=1),而且允许选民自行决定票数,使其成为变数。

  说它“简单”,是因为它要求选民把候选人简单地分为“被支持者”与“不被支持者”;上票的候选人被“一视同仁”,无分良莠,落票的候选人是“一丘之貉”,不见优劣。像第八章第一节一样,我们将简称这种制度为“多票制”。

  为了避免冲撞“一人一票”的传统理念,赞成这个制度的美国学者称之为approval voting,可直译为“批准制”。理由是,这个制度让选民对每一个候选人表示批准或不批准,批准的给一票,不批准的不给票,鉴于批准此人不影响批准他人,所以不必限定给票总数。

  部分因为名字取得好,崇尚“一人一票”的美国人没有认为“一人多票”惊世骇俗,大逆不道,反觉新鲜有趣,一时关注者甚多,赞成者不少,并有一些学校和非政府组织采用。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些人开始从理论和经验中发现这个制度的巨大弊病,有些人还从热情的支持者转变为坚决的反对者。[4]

  一选制造成鹬蚌困局,是因为选民只能表述“一个区别”,即首选候选人与其他候选人之间的区别,而不能表述“其他区别”,这样,在其他候选人之间的竞争中,这些选民票就被浪费。例如,二零零年台湾大选中,陈水扁(得票约39%)能战胜宋楚瑜(约37%),是因为连战(约23%)选民不能在扁、宋之间选宋;而陈水扁能战胜连战,是因为宋楚瑜选民不能在扁、连之间选连。

  多票制允许选民自行定义上述“区别”的内容,例如,他若投两票,就是表述“首二选候选人与其他候选人之间的区别”,他若投三票,就是表述“首三选候选人与其他候选人之间的区别”。这看似进步,从而使许多人认为多票制能杜绝或减少鹬蚌困局。[5]

  但是,即便真是进步,也极有限,因为多票制下的选民仍然只能表述“一个区别”,即“被支持的候选人”与“不被支持的候选人”之间的区别。选民仍然不能表述“其他区别”,即“被支持候选人之间的区别”以及“不被支持的候选人之间的区别”。

  若二零零年的台湾实行多票制,将会如何?假设一选制下连、宋所得的约60%的票全都来自“蓝方选民”,阿扁所得的约40%的票全都来自“绿方选民”。在多票制下,把“蓝绿”看做唯一区分者可能预期所有“蓝民”给连、宋各投一票,而所有“绿民”只投阿扁一票。若果如此,蓝方就能以60%的高票战胜绿方而当选! 蓝方应狂欢互贺,不是吗?

  且慢:“蓝方”不是候选人,不可以当选。究竟谁当选了?连战还是宋楚瑜?回答是:不知道,因为两人各得60%,看不出谁优谁劣。这是个平手僵局!幸好,这个僵局容易打破。假如数百万蓝民中有一个人事先看到这个前景,于是只投一票,他不仅成为破僵英雄,而且还成为“造王者”:连、宋之间,谁当总统,谁任命行政院及其他各部官员,谁在以后四年主导台湾,就由他这一票决定。可是,所有蓝民都可能看到这点,于是都可能只投一票。若果真如此,就又回到了一选制,陈水扁又能以40%的选民票当选!

  我们也不能忽略绿民的意愿 – 假如陈水扁不能胜出,在宋、连之争中,绿民也应有平等的发言权。为什么全让蓝民决定,甚至让其中一人决定?或曰,若绿民觉得宋楚瑜优于连战,那就投两票嘛 -- 陈、宋各一票!问题是,这样就在陈、宋之争中弃权了。为什么要逼迫选民在两个选择权之间选择一个?为什么不把所有的选择权交还给所有的选民?

  在有成千上万选民的中大型选举中,任何一党一派的选民都难以做到百分之百思想统一、步调一致。于是,在多票制下,究竟谁当选,取决于选民个人的投票策略考虑,取决于他们对其他选民的策略的预测,取决于他们对别人的预测的预测,… 如此等等,从而使结果无法预测。多票制的批评者称之为“多票制的不定性”[6],视之为该制度的一个主要罪状。[7]

  假设,在二零零零年,台湾选民意愿排序是: 23%连宋扁,37 %宋连扁,40%扁宋连,根据常情常理,可能许多人会说宋楚瑜应当当选,有些人会说陈水扁应当当选,还有人会说连战应当当选,但绝少会有人说,“谁当选都一样,让选民丢骰子瞎蒙吧” – 但这却恰恰是多票制的回答。

  如果宋、连中有一人退出,不确定性就会消失,蓝方就会获胜。但是,一选制下不也是这样吗?这不正是我们希望多票制能够消除的鹬蚌困局吗?可见,多票制不能消除鹬蚌困局,甚至未必能减少鹬蚌困局,却制造了消灭鹬蚌困局的假象。如果政治家在这种假象的迷惑下毫无顾虑地参选,本来由几个政治家及其竞选班子所作的政治判断和策略决定就必须有成千上万忙于生计的选民来作,两种决策方式,孰优孰劣,不言自明。

  请看萨利和范纽文设计的例子:设有候选人A, B, C和一万个选民,9,999人的意愿排序是ABC,为防止C当选,他们每人投两票支持A和B;另外1人的意愿排序是CBA,他也投两票,支持C和B。按多票制点票, B当选,尽管所有的选民都认为他只是“还行”,而A落选,尽管99.99%的选民认为他最好![8]

  [1] 参见 William Poundstone: Gaming the Vote – Why Elections Aren’t Fair(and What We Can Do About It), New York: Hill and Wang, 2007.

  [2] Buy Ottewell: “The Arithmetic of Voting,” Written 1968, published 1977 and revised several times, 转自William Poundstone: Gaming the Vote – Why Elections Aren’t Fair(and What We Can Do About It), New York: Hill and Wang, 2007, pp. 190-194.

  Robert J. Weber (1977): “Comparison of Voting Systems.” Cowles Foundation Discussion Paper No. 498. New Heaven: Yale University.

  John Kellett and Kenneth Mott (1977): “Presidential Primaries: Measuring Popular Choice.” Polity, 9: pp. 528-537.

  Steven J. Brams and Peter C. Fishburn (1978): “Approval Voting,”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Sept. 1978, 831-847.

  Steven J. Brams and Peter C. Fishburn (1983): Approval Voting. Boston, Birkhauser.

  Richard A. Morin (1980): Structural Reform: Ballots,New York: Vantage Press, 1980.

  Robert J. Weber (1995): “Approval Voting.”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 Winter 1995, 39-49.

  [3] Robert Finlay (1980): Plitics in Renaissance Venice, N.J.: Rutgers University Press. 参见 William Poundstone: Gaming the Vote – Why Elections Aren’t Fair(and What We Can Do About It), New York: Hill and Wang, 2007, pp. 198-199.

  [4] Donald G. Saari and Jill Van Newenhizen (1988). “The problem of indeterminancy in approval, multiple, and truncated voting systems.” Public Choice 59: 101-120.

  Donald G. Saari and Jill Van Newenhizen (1988). “Is approval voting an unmitigated evil? A Response to Brams, Fishburn, and Merrill” Public Choice 59: 133-147.

  参见 William Poundstone: Gaming the Vote – Why Elections Aren’t Fair(and What We Can Do About It), New York: Hill and Wang, 2007, pp. 186-218.

  [5] 考虑到这一有限进步,表14-18-5认定单职位选举中的多票制优于一票制。请注意“单职位”的限定。多职位选举中的多票制,尤其是其中的等票制,劣于一票制。单职位选举中,一票制制造通吃、鹬蚌等困局,恶果累累。多职位选举中,等票制就是单职位选举中一票制的简单重复叠加,成倍放大了单职位选举中一票制的弊病,而一票制意味着每人投票数低于被选职位数,从而限制了上述“放大”,是进步;被选职位数越多, “低于”的量越大,限制的程度越大,进步也越大。但是,在单职位选举中,被选职位数等于一,一票制就是等票制,等票制不可能“放大一票制的弊病”,而多票制允许每人投票数多于被选职位数,给选民多了一点选择,是有限进步。换言之,假定不排序、不记分,若被选职位数N已定,让可投票数K等于N等票制是最糟糕的选择;在K=N的前提下同步增加两者则更为糟糕。若N>1,即多职位选举中,为使K≠N, 最佳选择是不仅使K1,也就是多票制;可以让K上升到最高极限,即参与竞争的候选人总数减一,即C-1。当然,不管是多票还是一票,K大于还是小于N,都是极为有限和可疑的进步。更佳选择是允许选民排序乃至打分。详见第八章第一节及本章以下各节。

  [6] indeterminancy of approval voting.

  [7] Donald G. Saari and Jill Van Newenhizen (1988). “The problem of indeterminancy in approval, multiple, and truncated voting systems.” Public Choice 59: 101-120.

  Donald G. Saari and Jill Van Newenhizen (1988). “Is approval voting an unmitigated evil? A Response to Brams, Fishburn, and Merrill” Public Choice 59: 133-147.

  [8] Donald G. Saari and Jill Van Newenhizen (1988). “The problem of indeterminancy in approval, multiple, and truncated voting systems.” Public Choice 59: 101-120.

  Donald G. Saari and Jill Van Newenhizen (1988). “Is approval voting an unmitigated evil? A Response to Brams, Fishburn, and Merrill” Public Choice 59: 133-147.

  参见 William Poundstone: Gaming the Vote – Why Elections Aren’tFair(and What We Can Do About It), New York: Hill and Wang, 2007, pp. 207-208..
评论(502)



你这段话我再好好想想,这个问题我老是纠结。
引用:
原帖由 慢吞吞 于 2011-9-6 14:08 发表 \"\"
你说反了.
是你的选民认可你说法的方式 内容,认可你表现出来的价值观.
补充下
当然是在所有候选中相对来说的
因此他认可你 选你
是他支持你 不是反过来
.



回复 397楼旺旺她爸 的帖子
同意这个结论.



回复 370楼子玖妈妈 的帖子
作为WW知名法律人,您明知TA歪曲了俺的意思还采取这种态度。(怎么没表情可用了?).



回复 397楼旺旺她爸 的帖子
俺并不太在意操纵选举,俺希望选举制度尽可能保证结果反映民意。.



回复 404楼zhenai 的帖子
因为这比喻太可笑了。慢就是这种风格,我习惯了。.



回复 367楼hxy007 的帖子
有道理,光赞成还不够,还要表示出弃权还是反对.
不过如果你们跟兄弟单位人数一样多,对方也评分,比如他们把自己中意的打赞同,把你们的第一名打反对, 最后可能大家的第一选都零分,反而是第二名当选.
我觉得最好是消除两派的壁垒.
所以我说划块不好..



引用:
原帖由 子玖妈妈 于 2011-9-6 14:30 发表 \"\"
我当然明白他意思。我前面已经说了,管委会是个平台,他要借助这个平台让网站发展的更好,而不是仅凭他一个人的脑袋。
当然也是民主的实践。
我是这样想的:选民选出来的人选和旺爸心目中的人选不可能完全吻合,如果旺爸需要多几个脑袋为他出谋划策管理网站,招聘好了,不需要通过这种形式。.



回复 404楼zhenai 的帖子
哪里歪曲阿?大杂烩是个板块,垃圾桶也是个板块. 当然你可以把这两个并起来,只要大杂烩的人不嫌臭..



回复 408楼丰禾妈 的帖子
是的. 他对人情世故这块很头痛 地域贴什么的..



回复 409楼慢吞吞 的帖子
每个选民自愿登记版块,您爱去垃圾桶就去,没人拦着。.



回复 407楼慢吞吞 的帖子
旺老板阿这就是我说的爆黑马,幸亏你没才ZHENAI..



重复

[ 本帖最后由 混凝土 于 2011-9-6 15:31 编辑 ].



引用:
原帖由 慢吞吞 于 2011-9-6 13:43 发表 \"\"
这个大概就是参院+众院分别选举模式可以避免的. 一个地块人再少,在参院至少也有两席.

所以严格来说大概需要按板块(或其他划分标准) 和人数(普选)分别选两次.
香港是按照功能组别选议员的,尽量让各个领域都有代表.



回复 414楼混凝土 的帖子
这个合理,参选人数也会多。现在估计2K都不到。.



回复 405楼zhenai 的帖子
看到我155楼的帖子了吗,你觉得哪种更能反映民意呢?.



回复 416楼旺旺她爸 的帖子
你看过我对155楼的回复吗?.



zhenai再说一句,我在xxx楼回复了呀

然后我们就晕死了.



回复 416楼旺旺她爸 的帖子
我说过,2种都是民意。这是2种投票制度造成的结果。
如果只选2人,可能AC较好,但也有很大缺点。这是当选人数太少造成的。.



回复 414楼混凝土 的帖子
香港就别谈了,太复杂了。不平等。.



回复 419楼zhenai 的帖子
虽然这是个5席位的竞选,但是我们可以把视线集中到这三个人的竞争中去。
假设其他投票者都选择了自己中意的候选人。这是一个三个候选人的支持者投票选2个席位的竞选。
是不是你认为还是AC的结果比较合适。(因为比较是只在ABC三者之间展开的,或许这三者跟其他候选人之间的票数差距拉得很开。所以你不用考虑席位的问题。).



回复 421楼旺旺她爸 的帖子
前说假设仅仅3选2。

假如选5:
1)如A派B派C派已各有当选人,无论AB还是AC当选都可接受,在误差范围内。
2)A派B派C派无论哪派无当选人,该派应该有人当选为合理。.



回复 408楼丰禾妈 的帖子


[ 本帖最后由 子玖妈妈 于 2011-9-6 17:38 编辑 ].



引用:
原帖由 慢吞吞 于 2011-9-6 15:18 发表 \"\"
有道理,光赞成还不够,还要表示出弃权还是反对.
不过如果你们跟兄弟单位人数一样多,对方也评分,比如他们把自己中意的打赞同,把你们的第一名打反对, 最后可能大家的第一选都零分,反而是第二名当选.
我觉得最好是消除两派的壁垒.
所以我说划块不好.
  是的,等我们新单位同事们都混熟了之后,大家发现某些人担心受欺负不过是个虚妄的揣测,那段用少投一票的方式去操纵选举结果的往事,便成了本单位的一个笑谈。因此,我们最终并没有像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后的投票表决那样使用“鲜花-鸡蛋制”。
  但是,我很希望旺网这次民主试验里有对评分制的尝试。三种结果拿出来分析,是很有意思的。.



呵呵,老大快憋不住了。建议大家多跟他讨论,从中透视投票的态势。.



我觉得火车的智慧应该想一想如何制定类似弹劾、罢免的制度。选举制度既然制定了,就不要改了。
可能我是学法律的人的死脑筋。.



回复 422楼zhenai 的帖子
老大说了A和b的选票交集得厉害. 所以很可能无论A或者B, 代表的是差不多的一帮人的利益. 所以A和B,一个代表就够了..



回复 422楼zhenai 的帖子
问题是B可能根本就不是一个“派”,而只是一个中立的人士。因为他两边不得罪,所以能两边捞票。
当然,他也可能代表某些中立的人士,但大部分人在内心是不会“中立”的,只会在表达的时候中立,但是在管委会的讨论中,“中立”其实并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因为管委会在处理问题时肯定将记名投票,而且基本上都是YES/NO的,中立的人在做这方面选择的时候没有好处。.



回复 427楼慢吞吞 的帖子
要看人数多少,不能一概而论。.



回复 428楼旺旺她爸 的帖子
对头。如我前面的回复说的,中立候选人可能本身支持者不多,只是各派为了阻止对手而给他票(多票制)。他的当选本来就不反映选民的意见分布。.



回复 414楼混凝土 的帖子
香港其实很适合普选的.可惜了..



回复 428楼旺旺她爸 的帖子
中立也是派,如果B真的能从AC两方的角度考虑问题,谨慎选择YES/NO,那么C为了因制度原因退而求其次,选B代表自己的利益也没什么错。.



回复 429楼zhenai 的帖子
什么意思? 老大前面说了,一票时候A多 ,5票时候B多..



回复 432楼zhenai 的帖子
如果B真是中立派,那他当选确实是场折磨. 在管委会的投票,是要公开的投票人的, 而投票基本都是Y/N的..



从花色品种来说, 出了两种极端的人, 温吞水也可以有,也是一种花色..



引用:
原帖由 火车是运茶的 于 2011-9-6 16:45 发表 \"\"
他的当选本来就不反映选民的意见分布。
难讲. 如果有三个结果需要表决,1 0 -1,中间派就代表当中0这个结果. 对喜欢1和-1的来说,都差强人意,但好过选相反的.
进一步举例说,某人骂人了,三个结果进行投票:封号 禁闭3天 不作处理.那中间派不还是有作用的么.

[ 本帖最后由 慢吞吞 于 2011-9-6 17:02 编辑 ].



回复 434楼慢吞吞 的帖子
参选就不能怕。只要他投票的解释能说服更多的人下次选举投他的票就是成功的。.



回复 436楼慢吞吞 的帖子
这里说的是投票是否如实反映选民的意见分布。
你说的是当选之后的事情。.



回复 438楼火车是运茶的 的帖子
可是你怎么知道到底一票制还是多票制,更真实反映了选民意图呢.
这个B可能是不真实的,也可能真是的..



回复 439楼慢吞吞 的帖子
引用:
原帖由 火车是运茶的 于 2011-9-6 10:44 发表 \"\"
不排除这种情况:左派60%,右派35%,中间5%。

一票制下,AC入选。

两票制下,左派为了阻击C,选AB,右派为了阻击A,选CB。中间投给B。结果AB入选。
B得全票,但是真正支持B的只有5%。B的其它选票是因选举制度设计得来的。
.



回复 440楼火车是运茶的 的帖子
我假设了一票和多票的投票百分比情况,发现百分比变化不能显示到底选B是真实意图,还是一场阴谋.
你的例子中,
一票制:acb(左右中)60% 35% 5%
多票制:bac(30%+17%+5%)=52% 30% 17%
-------------------------
我的例子:
一票制票数:acb 10 5 2=17
多票制票数:bac 20 10 5=35(假设多票投票时,大家对AC初衷不变,但多投了B的)
对应百分比:
59% 29% 12%
57% 29% 14%
-------------------
我数学不好,怎样才能从百分比结果上,看出选民对B是真实意图,还是在操纵?至少目前看上去都一样。.



回复 441楼慢吞吞 的帖子
你数学不好,还象真的一样,讲了一天。我老佩服侬的。.



回复 441楼慢吞吞 的帖子
你慢慢figure out
要分清你的叙述中哪个是前提,哪个是结论.



引用:
原帖由 慢吞吞 于 2011-9-6 16:46 发表 \"\"
香港其实很适合普选的.可惜了.
都是软骨头,选无可选.



回复 444楼混凝土 的帖子
主体是弹性的肌肉,这个比较自然。.



回复 443楼火车是运茶的 的帖子
你觉得B数据有不真实的可能,所以不能采信
我觉得瞎怀疑也可能背弃真实,难道应该错杀一千?.



回复 442楼子玖妈妈 的帖子
那不是他们数学好的,费心陪我玩了一天麻,我应该谢谢他们..



回复 446楼慢吞吞 的帖子
讨论的前提是“左派为了阻击C,选AB,右派为了阻击A,选CB。中间投给B”.



新发现,当一票制的第一名以绝对优势胜出的时候,才多票制反而更能真实反映民意.
比如999票选A,一共1K票,这时候一票制A是100%. 但多票制时,A和B都是50%.
一票制中,民意被QJ了..



回复 448楼火车是运茶的 的帖子
这是一种解释阿. 一样结果还有别样解释. 老大现在要知道AC还是Ab更真实反映民意..



什么叫民意? 如果民意指众意,那么就选AB. 如果指公意,那就是AC.这样解释老板满意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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