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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 让小孩子到主这里来

让小孩子到主这里来

让小孩子到主这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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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小孩子到主这里来

原创 2018-04-22 郭暮云 郭暮云的半导体
经文

路 18:15有人抱着自己的婴孩来见耶稣,要他摸他们;门徒看见就责备那些人。
路 18:16耶稣却叫他们来,说:“让小孩子到我这里来,不要禁止他们;因为在 神国的,正是这样的人。
路 18:17我实在告诉你们,凡要承受 神国的,若不象小孩子,断不能进去。”

引言:荷兰豆的故事

近来有一件事大家可能都听说了,一位年轻的医学研究生因为发帖说某塞上药酒其实是毒药,就被跨省了,关了一百多天才放出来。

其实这样的事司空见惯,只不过这个比较醒目和严重。比如我最近登录自己的公众号,就发现一两年前写的一篇关于“好驻马利亚人”的文章就被后台删除了,估计也是被诸玛迪安地方的人投诉所致。然而只删个帖其实没什么,毕竟还没有操着荷兰口音的制服男找到我质问“what’s are you 弄啥咧?!”

不过最近荷兰的确多事,特别是与教会有关的事。如今的人喜欢说无图无真相,那我就先上图为敬。

或有人说,荷兰是荷兰,不代表中国。对此,我只能打个崎岖的比方了。

这种蔬菜不知道有谁认识。

这叫“荷兰豆”。奇怪的是,据说这种豆在真正的荷兰(不是刚才提到的中州荷兰),名叫“中国豆”。

所以,荷兰就是中国,中国就是荷兰,互为表里,彼此分形。

可能这种说法有点儿崎岖有点儿冷。但也许我们要尽快学会或者适应这种表达方式了,也就是《铁皮鼓》的表达方式。

因为显然,2014年在包邮区开始的“十架拆呐”行动,以更加猛烈的方式今年起在荷兰上演了。

尤其引人注目的是有了新动向(或者也不那么新):开始禁止未成年人进教会。上边几张图都能看出。

那么今天的主题就在于此。

释经

在这段经文中,犹太妇女是按着传统,让拉比耶稣为自己的婴孩按手祷告、祝福。门徒之所以“责备他们”,不是反对这个传统,而是不愿让这种他们看来比较不重要的事打扰耶稣的休息。因为此时事态已经明朗,耶稣已经公布了自己的使命:要上耶路撒冷去赴难。所以门徒可能是不想耶稣被琐事搅扰。

当然或许也有别的原因。但无论如何,即便门徒真的是在拦阻婴孩到主这里来(无论因为什么),主耶稣都以他的鲜明教导和郑重行动反击了这种拦阻。

对应今天主题经文的还有两处平行经文,我把它们列出来,并将不同之处用红字标出:

太 19:13那时,有人带着小孩子来见耶稣,要耶稣给他们按手祷告,门徒就责备那些人。
太 19:14耶稣说:“让小孩子到我这里来,不要禁止他们;因为在天国的,正是这样的人。”
太 19:15耶稣给他们按手,就离开那地方去了。

可 10:13有人带着小孩子来见耶稣,要耶稣摸他们,门徒便责备那些人。
可 10:14耶稣看见就恼怒,对门徒说:“让小孩子到我这里来,不要禁止他们;因为在 神国的,正是这样的人。
可 10:15我实在告诉你们,凡要承受 神国的,若不象小孩子,断不能进去。”
可 10:16于是抱着小孩子,给他们按手,为他们祝福。

加上红字的补充之后,我们可以看出今天主题经文的意思是:

1:这些“小孩子”,并不是、至少并不都是十二岁以上、有独立行为能力、可以自己“走到”耶稣那里去的孩子,如某些宗派所言。因为路加福音的记录显示,这些“小孩子”是“婴孩”,是需要被抱在怀里的那种婴孩。希腊原文是brephos,翻译为胎儿、婴儿等。

2:主题经文只提到耶稣“摸他们”,但平行经文给了我们很好的补充:耶稣“摸他们”的意思,就是为他们按手祝福祷告。我们要留意这个举动的仪式感和神圣性。

3:可10:14提到耶稣“恼怒”。这个词很严厉,是“被激怒”、“愤慨不已”的意思。事实上这是新约中唯一一次提到耶稣生气、发怒了。你要注意,罪人不信时耶稣或许感叹,但没有发怒。上十字架前,耶稣的确难过,但没有发怒。甚至犹大在客西马尼园亲吻他的时候,他也没有发怒。

然而他唯一一次发怒,却是在有人(即便是门徒)不让小孩子到他这里来的时候。

值得一提到是,新约中还有几处用到了这里“恼怒”的同一个词,比如下面这节:

太 21:15祭司长和文士看见耶稣所行的奇事,又见小孩子在殿里喊着说:“和散那归于大卫的子孙!”就甚恼怒,
太 21:16对他说:“这些人所说的,你听见了吗?”耶稣说:“是的。[经上说]:‘你从婴孩和吃奶的口中,完全了赞美的话。’你们没有念过吗?”

多么鲜明的对比。这里的祭司长和文士,因为小孩子到耶稣那里去了就“恼怒”,而主耶稣唯一的一次“恼怒”,是因为有人不让小孩子到他那里去。因为他深知,小孩子断不能被排除在神国之外,因为小孩子属于天国,正如他回答犹太宗教人士所说的:“你从婴孩和吃奶的口中,完全了赞美的话。”

吃奶的婴孩难道会赞美会祷告吗?或许有人会这样问。但主耶稣的话毫无歧义,他说对,就是这些人,这些被认为没有长大所以没有理性没有意志的吃奶婴孩,成全了赞美神的话。无论谁主张婴孩和孩子们不该在神的国里,耶稣都坚决反对,甚至愤怒。

他甚至进一步教导:神国里的,正是像婴孩一样的人!主的意思当然不是说天国子民都应该吃奶、不会说话、动不动就哭——当他说神国里的正是“这样的人”时,他指的是孩子们虽然软弱但却坦诚,完全信靠、依赖、顺服父母——那么天国子民正应该这样:虽然软弱,但却坦诚认罪,单单依靠天父的恩典来行事为人,随时表现出自己的信心和顺服。

所以耶稣进一步为这些婴孩按手祷告,以这种差遣门徒一般的方式,宣告小孩子属于天国,甚至是天国子民的象征,所以小孩子是属于他的,无人可以从他这里夺走他们。

比如蝗灾前的法老。经上记着:

出 10:7法老的臣仆对法老说:“这人为我们的网罗,要到几时呢?容这些人去事奉耶和华他们的 神吧!埃及已经败坏了,你还不知道吗?”
出 10:8于是摩西、亚伦被召回来见法老,法老对他们说:“你们去事奉耶和华你们的 神,但那要去的是谁呢?”
出 10:9摩西说:“我们要和我们老的少的、儿子女儿同去,且把羊群牛群一同带去,因为我们务要向耶和华守节。”
出 10:10法老对他们说:“我容你们和你们妇人孩子去的时候,耶和华与你们同在吧!你们要谨慎,因为有祸在你们眼前,
出 10:11不可都去,你们这壮年人去事奉耶和华吧!因为这是你们所求的。”于是把他们从法老面前撵出去。
出 10:12耶和华对摩西说:“你向埃及地伸杖,使蝗虫到埃及地上来,吃地上一切的菜蔬,就是冰雹所剩的。”

法老问,都谁要去敬拜耶和华?摩西就说我们所有人,从老人到孩子,还有牛群羊群。然后法老这些天可能一直在吃荷兰豆(地里的蔬菜都被冰雹打坏了),所以有了荷兰style,就说:你们不可都去,壮年人去吧,把孩子留下来!你们这些大人反正没救了,要拜谁就拜谁去,但你们的后代是属于埃及的,必须留下接受埃及九年制义务教育!

法老的意思也就是说:未成年人不能进教堂。

那么神的反应是什么呢?一样是“恼怒”,并且立刻降下了蝗灾。铺天盖地的蝗虫,可以形象显明,后来耶稣恼怒的程度。这邪恶的埃及人,杀掉无数以色列人男婴的身体还不算,如今又想要杀他们的灵魂,就是让他们接受埃及奴隶式教育,长大后好与自己敬拜耶和华的父母为敌。


但如果你穿越回去,就是跨省跨国跨时空地穿越回去问法老:what’s are you 弄啥咧?他或许会很有政治智慧地回答你:

因为孩子是未成年人啊,所以你不能强迫他和你一样信啊,你得让他长大后自己做决定啊。

这个荷兰豆式逻辑好像很有道理的样子,很能迷惑人。你无助地跟他说“我读书少你不要骗我”是没用的,因为他正是在欺负你读书少。

不过我们先不说法老。我们得先想想,“信仰是成年人的事,等孩子大了自己决定信不信”这个说法,是不是似曾相识?是不是很多基督徒都这么说?那么如果连你自己都这么认为,法老以及他的荷兰后裔以你之矛,攻你之盾,又有什么不合理呢?

我们必须承认,从耶稣的门徒开始,一直就有一些或许自己真诚信主却在这个问题上糊涂的基督徒,“事实上”一直在主张:不要让小孩子到主那里去。也就是:要让小孩子运用自己的自由意志,自己决定要不要信主,要不要到主那里去。

可是这样主张的大人,从来不允许自己的孩子自己选择每顿饭只吃糖不吃菜,不允许他们选择冬天穿纱夏天穿棉,不允许他们选择只玩游戏不看书。可是他们居然坚持要在更大的事上——就是孩子应不应该信主来教会——让他们自己做决定。

更具体而言:此类教导会体现为,或者正面坚持“成人信而受洗”,或者负面主张“反对婴儿受洗”。他们的理由就是:小孩子什么都不懂,必须等到他们能够自己作信主见证,并且真正悔改,才能受洗。

对此,我引用何奇伟弟兄的话来说明,这些说法背后的理念是什么,红字是我标出的:

新旧约圣经有无数的经文,我们若仔细研读理解,就会明白洗礼的意义是什么,作为恩典之约的标记和印证,新约的洗礼取代旧约的割礼,意义不变,因此施与圣约家庭的婴儿,这是圣经教导。恩典之约里的亚伯拉罕之约中,割礼是圣约群体的标记和印证,新约洗礼替代旧约割礼,亚伯拉罕之约持续到耶稣再来。圣经多次教导洗礼替代割礼,却从未说过亚伯拉罕之约废止了,圣经也无任何一句经文教导“唯独成人才能受洗”。

浸信会,无论普浸还是特浸,他们错误的洗礼观反映出的是一种阿米念主义“自由意志”神学的观念,根本上讲,他们不相信上帝对祂百姓的拣选是无条件的、不相信恩典临到圣约群体是不可抗拒的。在辩论婴儿洗的过程中,一步一步我们会察觉到他们骨子里那种对罪人自己“自由意志”的珍重、对个人选择(决志)的爱怜。拒斥上帝的吩咐、拒绝圣约孩童前来领受恩典,根本上是因为不相信:是上帝拯救人,而非人选择上帝。

洗礼领受者的资格并不取决于是成人或婴儿,而是取决于其是否为圣约群体的一部分。圣约婴儿的信心实为圣约群体(教会)作为整体所拥有的信心的一部分。成人信徒自己宣告信心的可靠性并不比婴儿具有信心的可靠性强,根本上,信心不来自个人,而是上帝所赐。试问浸信会那些所谓“信而受洗”的成年人,他们的宣信全部是真实得救的信心吗?将圣礼的可靠建立在个人身上,如罗马天主教将其建立在圣职人员身上一样,是可怕的错误。

仔细想,浸信会的洗礼观确实是阿米念主义的,或是说,是人本主义、建立于自由意志论的。作为16世纪极端分子重洗派异端的直接承袭者,拒斥大公教会的历史传承是浸信会洗礼观的表象,实质上他们蔑视的是基督教信仰的核心——唯独恩典。我们明白洗礼作为恩典之约的记号,印证着上帝那不可抗拒的恩典临到圣约子民家庭。圣约孩童受洗印证着上帝无条件的拣选和主权的恩典。无须孩童的决志,这乃是上帝圣洁之爱的彰显。

不过我要郑重声明:我认同的仅仅是本文对“成人洗礼观”的剖析,但我并不认为浸信会——至少改革宗浸信会——的救恩论有重大问题,就是说重大到近乎不得救的问题。我要说我不这样认为。虽然我的确认为,如果他们一面坚持正统的救恩论,一面却又坚持自创的洗礼观,这两者之间其实真的隐含着自相矛盾。

不过,仅仅在不过四年前,我也是坚持“成人洗礼观”,或者说是反对婴儿受洗的。那这四年间又发生了什么让我成为了“圣约洗礼观”的支持者的呢?

说起来一言难尽。不过我还是试着说说吧,一言不行就多几言。

首先就是对“圣约神学”的学习。在这个过程中我才意识到,原先自己所接受的神学观,其实是一种叫做“时代论”的东西(时代论和圣约神学的简单对比请查看这篇文章的附录)。时代论使得我对救赎历史的看法,不再是一个统一的整体,而是切成了一段一段的,似乎每个历史阶段得救的方式都不同:一开始靠不吃禁果,后来靠进方舟,再后来靠受割礼,再后来靠守律法,最后是新约时代,旧约那些都废除了,如今得救靠“我相信”。所以“信了”才能受洗,然而婴儿显然“信不了”,所以不能受洗。

但即便在那时,我心里也始终有一些疑团,并且深知是时代论所不能回答的。比如,如果真的是一个时代一种救法,那会不会将来又会有个新时代,到那时又会有一个新的救法?然而我知道这种想法已经近乎异端了,于是就用“启示录都说了谁再加添什么就弄死谁”来解释(或解构)这个问题。不过还有问题:既然律法废除了,那为什么主耶稣说他来是要成全律法,而不是废除?而且,保罗为什么说亚伯拉罕也是因信称义的?希伯来书信心英雄榜为什么说旧约圣徒也都是因信称义、赖恩得救的?我们得救到底是因为神的恩典,还是我的“相信”呢?!

归根结底就是说:旧约和新约到底是统一的一本书,还是分裂的两本书?

这些困惑,对我而言,就是在学习了圣约神学后才基本解开的。而上面的红色问题背后隐含的问题,我想,恰恰就是浸信会和其它宗派的洗礼观之所以不同的前提。我说“其它宗派”,没有说“长老会”,因为实际上坚持婴儿洗礼的绝不仅仅是长老会,实际上所有主流宗派里,只有浸信会反对婴儿洗礼罢了。但我可以用长老会的洗礼观做代表。

这个隐含前提就是:浸信会认为,新约没有明确重申的,就都废除了。而长老会认为,新约没有明确废除的,就都留下了。

就是说,长老会认为,既然割礼就预表着洗礼,那从圣经的统一性和历史的统一性来看,两者都是进入圣约、进入神国的仪式,那么旧约割礼是给婴儿的,新约洗礼当然也可以给婴儿。而浸信会却认为,新约没有明确说要给婴儿施洗,所以就不应该给婴儿施洗。

对此,加尔文说得好:新约也没明确说过要让妇女领圣餐,那姊妹们要不要领?

再通俗点儿说,长老会的神学观是黑名单:法无禁止即自由;浸信会的神学观是白名单:法无规定即禁止。

很明显,这两种观点就是“左右的对立”。从宗教改革史来看,如今浸信会的很多思想,就来自当年“不断革命”的重洗派,所以他们的“左”(在这里“左”就是指不断革命、不断解构)并不只是体现在洗礼观方面,也体现在他们的教会观、教育观、政治观等诸多方面。

至于正面从圣经、神学和历史来论述婴儿洗礼的文章,推荐大家直接阅读加尔文《基督教要义》第四卷第十六章:婴儿洗礼最符合基督所设立的圣礼,以及这象征的性质。

同时我也希望以上论述,不要单单被看成是在讨论洗礼问题,因为洗礼固然重要,但无论浸信会还是长老会,都承认:人得救不是靠受洗。

所以,说这些的重点和目的是:愿弟兄姊妹好好思考今天的主题经文,就是主在门徒禁止婴孩到他那里去时,为何会“恼怒”?为何特意说孩子属于天国、神国里正是这样的人?你还应该注意到,为了防止被人解释为他仅仅是在打比方,主耶稣还特意抱起孩子们,为他们行按手礼,然后祝福、祷告。

的确,司布真牧师在解释这段经文时说:“我没有看到一个‘水’字。”意思是这不是婴儿洗礼的证据。但莫非他的意思是可以行按手礼,却不能行洗礼?可以祝福,却不能行洗礼?可以祷告,却不能行洗礼?婴孩可以进神国,却不能受洗礼?

不过我绝对承认,从“反对婴儿洗礼”转变到“认同圣约洗礼”是一个非常、非常、非常艰难的过程,因为我自己走这条路。所以我不愿要求(不参与讲台服侍的)弟兄姊妹,即便是我们教会的弟兄姊妹,立刻认同这一思想和做法。我愿意陪大家走二里,走二十里,走二百里二千里,甚至走一辈子。哪怕到天堂后你还是不认同,我们都在天堂本身也足以说明,这个问题并不是非解决不可。

当然,在本文所讨论的范围内,这个问题还是重要的。也是在几年前,当我在成都听到王怡牧师讲基督教教育时提到,婴儿洗礼是合乎圣经与传统的基督教教育的根基之一,浸信会的洗礼观不能坚强支持真正的教育观……说实话,当时我是很不舒服的。但如今我愿意承认:正是这种不舒服,让我开始认真面对这个问题,然后思考这个问题,并且在神的带领下,最后解决这个问题。

所以,如果我今天的证道也让我的弟兄姊妹觉得不舒服,我只能说:愿神将曾经感动我的灵,加倍的感动你们。愿神使用这样的不舒服,引导大家进入宽广恢弘的天国福音之道。

因为的确,就基督教教育而言,如果你不主张“基督徒的孩子默认就应该受基督教教育”,那么法老就会主张“国家公民的孩子默认就应该被国家教育”。或者说:当身为基督徒的你竟在法老和上帝之间声称“中立”的时候,你已经表明其实你并不中立,而是倒向了法老。

所以一个尴尬的事实就是:法老和他的荷兰后裔的确非常欢迎浸信会在洗礼观和教育观上的逻辑,那就是:等孩子们长大后自己做决定吧。而在他们不知道怎么决定前,先别进神国,先在外边呆着。

这种尴尬又危险的呼应,我想是每一位基督徒都不愿看到的。

“让小孩子到主这里来”的法律依据

这几天网上有一篇文章,也谈到基督徒孩子受教育、进教堂,也就是“让小孩子到主这里来”的问题,但主要在探讨现行法律对此的规定,是很好的资料,我贴在下面:

未成年人合法信仰宗教及参与宗教活动的法律依据
2018-02-04王红杰圣经语文
一、国内法律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同时《国籍法》规定,人一出生,只要符合条件,即取得我国国籍。因此,中国儿童于其出生时即为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地享有宪法规定的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迫其信仰和不信仰宗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之规定: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这就充分说明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完全肯定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宗教信仰的。
3、《宪法》第5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规、政策都不得与之相抵触,凡是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均是无效的。儿童既是平等享有公民信仰自由的权利,受我国宪法所保护,那么,一切限制儿童信仰自由的法律、法规均是无效的,对儿童信仰采取的限制或强制措施均是违宪行为,应依法予以追究。
因此地方的一切规定或者严禁未成年人进入教堂、参加宗教教理学习班的行为都是非法的,都是破坏党的宗教政策的非法行为。
二、国际法的根据
1、1981年11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基于宗教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中规定:“所有儿童均应享有按照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意愿接受有关宗教或信仰方面教育的权利,不得强迫他们接受违反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意愿之宗教或信仰的教育,关于这方面的指导原则应以最能符合儿童利益为准。”
2、1989年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缔约国应尊重儿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缔约国应尊重父母并于适用时尊重法定监护人以下的权利和义务,以符合儿童不同阶段接受能力的方式指导儿童行使其权利。”
根据以上的规定,儿童信仰自由权利的行使有两方面。首先,儿童本人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的权利。其次,儿童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有权利按自己的意愿使儿童接受何种信仰和宗教的教育并且有权利指导其行使信仰自由的权利。我国于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并且,在一九九二年国务院下达的《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儿童权益保护一项中明确表明要“切实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儿童权利公约》。”因此,我国儿童信仰宗教自由的权利完全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均不得强制干涉。中国政府是签约国家之一,既然签约了,中国政府就得讲诚心。
三、政策方面的依据
1、《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60页也明确了青少年对宗教信仰的基本政策:“因此在执行对青少年信教问题不能一律禁止。所以文件对青少年信教问题也体现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所以,不能采用所谓‘严禁’的法律和行政手段来处理青少年信教问题”(《研究动态》1995 年第5期)。
2、我国国家有关发言人刘建超、秦刚等在众多场合多次向中外记者和人权机构发言:中国法律没有规定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能信教。
我国有关政策规定:“不得强迫儿童入教、出家和到寺庙学经。”此项规定仅是对儿童信仰自由的一方面的规定,即信仰自由有信的自由也有不信的自由,该规定只强调了少年儿童有不信仰的自由,但并不排除少年儿童有信仰的自由。不得强迫少年儿童入教,同样地也不得强迫少年儿童不入教。该教堂并没有强迫少年儿童入教,他们都是信徒的孩子,从小信教,到教堂学圣经是顺理成章的合法行为。
3、中国国家宗教事务管理局副局长王作安表示:“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也就是,每个公民从他出生到去世都是有宗教信仰自由的,不存在年龄限制。”
4、在行政保障方面,中国政府颁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以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第3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其合法权益和该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侵犯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将承担法律责任。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最后我要说的是:以上这些圣经的、神学的、逻辑的、法律的分析,懂与不懂不是特别关键——关键是要像主耶稣说的那样:我们要回转像小孩子,要对主的话单纯信靠。

而主的话就是:“让小孩子到我这里来,不要禁止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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