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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也不敢去新东方了

无语。。撞个包有必要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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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serena 于 2015-3-24 15:28 发表
现在还不知道,只听一起被告的小朋友妈妈说,这个原告的小孩妈妈在东方医院的。
群里有妈妈在东方医院的话,可能会知道吧,是去年做的鉴定,四五年级的男孩,(姓名就先不说了吧),一二厘米的小包,说是颅骨骨折,定为十级伤残。 ...
也许真骨折了。只是外面看到只是个小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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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看样子和新东方没啥关系,是孩子妈的问题吧。不过这个小包,不代表没骨折。也许外面看着是个小包,里面真骨折了。否则一般家长一个小包不会去法院告的吧。
而且上海的司法伤残鉴定,不可能是东方医院做的。必须到浦西的司法法医鉴定中心。伤残鉴定东方医院是不能出具的。
必须是浦西的普通区的好像是在那个什么路,一下子忘记了,属于公安部门的鉴定中心才可以。东方医院应该不具备这个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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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原帖由 serena 于 2015-3-27 23:25 发表

看到资料了,东方医院出具的收费票据上,项目是鉴定费,明细写的是伤残程度+误工、护理、营养时限 1次 1800元。
还真搞不清这个算啥呢。
不过,最后描述的是颅骨骨折导致的嗅觉神经受伤,但是,因为原告之前的病历上就有过鼻子出 ... [/quote

也有可能真的受伤严重。
如果只是起个包,不会这么弄的。而且医院员工不会随意帮着搞假证明,那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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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篇看下来,感觉那个带沙包的小孩真受伤的有点严重。真只是起个包,就算东方医院的院长加亲戚,也不会故意要伪造证据,何况只是个也许对方认识东方医院的普通员工。如果是外地人,那更不可能有能力去左右东方医院的院长或者医生,去明显造假,这种伪造证据是犯罪。好像他们这么做不值得。只是撞个小包。

就算对方带了沙包,不代表带沙包的就有过错,具体要看到底发生的过程和情况。而且受伤的是对方呢小孩,所以,不能因为对方小孩带沙包,就说是对方的错。没有说谁带沙包谁就一定是首先的过错方。就像幼儿园孩子带玩具去学校,如果大家抢玩具,带玩具的在被抢的过程中受伤了,你不可能怪带玩具的孩子是过错方,是不是。

如果对方真的受伤了,LZ是要负责的。不需要如此愤怒。

[ 本帖最后由 我是胖西瓜 于 2015-3-31 00:2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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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撞了内出血死了的还看上去完好无损呢,你不能因为你以为是个小包就一定没事!作为一个不懂医的人你能你的肉眼就能做百分百的医学判断?我觉得你还是担负起你的责任吧。

[ 本帖最后由 我是胖西瓜 于 2015-3-31 00: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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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真的把旁边看着的小朋友作为被告吧,这是得多脑残的法院才会受理?肯定是有肢体冲突之类的,只是看着,你就被列为报告,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不会他家爸爸是在法院做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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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serena 于 2015-3-31 19:30 发表
谢谢这么晚还来帮忙解答啊
肢体冲突是在另外两位小朋友中发生的,而我们,确实只是站在边上。而且离事发地点有一定距离的。现在,唯一的证词是,事情发生时不在边上的新东方的老师说的。法院只是凭借这个就受理了 ...
那法院受理了站着看就业要负责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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