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楼jocularjog
(预初家长)
发表于 2010-1-15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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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计生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
(二)夫妻双方在少数民族乡、村居住或工作满五年。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款规定。根据以上规定,您夫妇只有一方是少数民族,必须居住在少数民族村且生育的第一个子女必须是少数民族姓氏,才能享受少数民族生育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