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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校] 2008年静安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指导意见

2008年静安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08-04-14访问次数:158
    在与静安区“高起点、外向型、国际化”发展思路相匹配的“精品教育”目标指引下,静安教育积极探索高效能学校建设,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整体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大力推进区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课程改革,促进教育内涵发展,静安基础教育整体达到较高水准。
    为进一步做好静安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入学工作,保证工作正常、规范、有序、可控地开展,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根据沪教委基〔2008〕12号文件有关精神,结合区域实际,特制定静安区2008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依据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立足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
2、强化政府义务教育责任,面向全体学生,办好每一所学校,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试就近入学。
3、坚持政府对公办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合理设点布局,确保本区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学生都有相应的学位。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加强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和家庭、社会的相互沟通与理解。
5、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级规模,班额必须控制在40人以内。有条件的学校,小学班额可达30人以内,初中35人以内,实行小班化教学。

二.具体实施细则

(一)公办学校招生

1、区教育局根据当年度学校资源配置和生源分布的实际情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采取地块(居委)对口的方法,划定公办小学的对口入学范围。
2、上述公办小学的招生入学对象为学生和父母户籍在静安区对口地块(居委)一年以上的(学生与户主关系为直系亲属)、能适应正常学习生活的适龄儿童。
3、公办初中学校招生采用和相对就近小学对口或部分电脑派位的方法,小学毕业生免试入学。
4、本区户籍其余适龄儿童和学生,由区教育局根据区内各学校的招生情况,采取就近入学的办法在本区范围内统一安排公办学校就读。
5、加强对体育、艺术特色项目学校的整体规划和招生工作管理。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中小学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可以按有关规定招收批准项目与计划的体育、艺术特长生。学校严格执行体育、艺术类特长生招生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以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为名对学生进行学科类内容的考试或测试。
6、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不得以创办特色学校为名举办重点校,不得以开展实验研究、办特色班为名举办重点班,不得以任何形式测试选拔学生。不得将开展学校教育实验研究、创建特色学校与招生入学工作挂钩。
7.符合条件的适龄农民工同住子女,全部纳入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整体工作之中。
8、跨区县就读的小学五年级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小学毕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回户籍所在地区县就读初中,或在本区就读初中。各类初中学校不得招收无小学学籍材料的学生。

(二)民办学校招生

1、民办学校招生,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自主招生办法;民办学校自主招生办法须向区教育局申报备案,由区教育局审核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实施。
2、区教育局对本区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校舍条件、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学生宿舍标准和后勤服务设施条件、师资配置等办学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核准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
3、民办学校的招生不得进行与入学挂钩的测试和面试。民办初中招生应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学生成长记录册》)作为录取的依据,不得进行考试、测试和面试,不得要求报名学生提供其他学科类竞赛、等级考试证书。民办小学的招生不得对幼儿进行学科性质的测试和面试,不得要求报名者提供其在幼儿园或参加社会办班取得的学科考试与测试成绩或竞赛证书,不得要求幼儿园推荐“学科学习特长生”。
4、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时间应基本与公办学校同步,不得擅自提前招生。

三.工作程序和日程安排

1、4月15日,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政策和信息向社会公布和上网公示。
2、4月30日为全区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学校招生对象统计日。
3、5月3日适龄儿童到户籍地所在居委入学登记。
4、5月16日前,向区内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送达“就近免试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报名《告知书》。
5、5月25日,区内适龄儿童到小学报名。
6、6月30日,本市公办学校受理“就近免试入学”,学生办理入学手续截止(逾期办理者由区教育局另行统一安排)。
7、8月15日前,向接受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新生)的父母或指定监护人送达入学通知书。

四.进一步加强管理和监督

1、根据本市基础教育管理体制,静安区教育局负责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管理和实施。
2、教育行政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招生工作监察机制,督促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妥善解决本地区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中发生的问题,依法处理与查处各类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来信来访和违纪违规事件,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3、区教育督导室将加强对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专项督查。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若存在违规招生行为的,区教育局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民办学校的督查结果则作为民办学校办学等级评估的重要内容之一,并成为区教育局第二年核准学校招生数的重要依据。
4、进一步坚持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公开内容。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宣传和协调指导,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入学的咨询、监督电话以及来访咨询接待的时间、地点。   

    咨询电话:62790802 -- 134
    监督电话:62790802 – 125 或 315
    接待地点:静安区教育局    南阳路215号
    接待时间:周一、周四上午8:30 –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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