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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人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二读修改意见 全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

  【改为】:删除该款。

  【理由】: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是中国特色的创新,没有理论依据,并且非常容易规避。

这个,是不是意思以后公司方面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就没有补偿金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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