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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本站网友一个交代:把孩子耳膜“压”穿事件报道发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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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51#木乃伊归来 的帖子

他们忘记了在木头的身体里,还留着猪的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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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木乃伊归来 于 2010-10-23 22:12 发表 \"\"

要西来,只要是糊涂帐,就通通算了红木头身上了,太伐作兴了,太伐厚道了。我证明迪根雪棍绝对8是红木棍。侬太冤枉红木头了。
真的不知道呀,雪饼到底是谁?要不,是剑客,是红树林老公?抱歉抱歉,这下不仅是不厚道,而且是很八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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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伤害当事人:记者啊,你于心何忍

新闻伤害当事人:记者啊,你于心何忍
时间:2007-01-16  作者:王松苗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http://www.jcrb.com/pinglun/zbzl ... 20080614_26684.html

北京的多家媒体近日都报道了这样一则新闻:一名男子因数万元购买彩票颗粒无收,先是服药而后又跳河自杀。电视画面多次出现该男子的正脸。

以前看这种新闻时,我也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摇头一笑而已。但这回不同,跳河者正好笔者认识,所以引起了笔者和其亲属的担心,唯恐二次刺激带来二次伤害。

事后我了解到,当晚在医院急救时,当事人的亲友就受托恳请记者:孩子马上就要考试了,请手下留情,不要报道。但第二天,满口应允的记者通过医院等途径,仍然做出了“购买彩票无果,男子服药跳桥”的报道。

都市媒体记者的职业伦理沦落到这个地步?我简直无法相信。

诚然,报道使用了谐音,可以“巧妙”地逃脱侵权的指控。但无法拒绝别人的对号入座,何况联动的电视台居然连马赛克都没打。莫非记者认为,自己的一篇报道比别人的一条性命和一个家庭的幸福还重要?!否则我想像不出,你有什么理由、什么权利对一个不幸家庭的这一点可怜的恳求都置若罔闻。将心比心,如果记者也不愿意看到这样的结果,那么你就应该以起码的为人之道,明白这样一个基本的职业伦理:如果有人因为你的报道受到伤害,那么你就要为这样做提供一个理由——一个充足的理由。“这是我的工作”并不是好理由。言论自由的条款也不一定有用(美国德尼·埃利奥特教授)。

是的,你的报道没有失真,在某种程度上甚至不能断定你违法。但是你这种不管不顾的态度,却给别人带来了千真万确、无法弥补的创伤。媒体的强调和放大功能,使得一个事件、一种声音一旦通过媒体传播开来,其音量和影响显然要远远大于其未经传播时的状态。因此,媒体从业者任何的疏忽、偏向和随意,都可能造成后果难以预料的新闻伤害。长期以来,非侵权行为造成新闻伤害的例子在媒体报道中屡见不鲜。对电视画面、报刊版面上不时出现的被拐卖妇女难堪的表情、接受捐赠学生的眼泪,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当某些媒体为了追求轰动效应,增加卖点,不顾社会责任,造热点、炒热点,给弱势群体带来伤害时,我想提醒他们除了做人的良知以外,尤其要温习《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三条的规定:“维护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不揭人隐私,不诽谤他人,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和正当要求”。

对被采访对象保持必要的尊重——做到这一点到底有多难?我想恳请我的那些为完成任务的新闻同行牢记下面这段话:在我们的商业价值和事业心之上,还有一种更高的价值,那就是对人类要始终抱有同情心和人道主义。作为社会的一员,我们要始终以社会的最高利益为准则。

不在别人的伤口上撒盐,至少应该是这种社会的最高利益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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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的“次生伤害”

新闻传播的“次生伤害”
周云龙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9-07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http://zqb.cyol.com/content/2010-09/07/content_3407891.htm
  
    一朋友主持电视辩论节目,甲方嘉宾情急之下抛出一句:你是睁着眼睛说瞎话。乙方并没有回应,主持人朋友却认真地转述了一遍:他说你睁着眼睛说瞎话。可以想见,接下来,乙方会是怎样的反应。

    这个细节后来被圈中同仁引为笑谈,主持人、记者本身应该以公正、平衡的形象示人,而现在一些媒体人常常越位、错位,在公共平台上公然推波助澜、挑拨离间乃至搬弄是非。

   &nIframe hidden. Click here to show.bsp;前不久,网上流传一
组有关江苏某县官场“奇闻”的帖子,大意是,某女性领导因拒绝上级“潜规则”被暴打致子宫破裂,发帖人自称是“受害人”的父亲,要为“受害人”维权。这组帖子涉及官场男女关系“潜规则”、腐败、暴力等一系列问题,故事情节跌宕,很快引起网民的热切关注,随后平面媒体也热闹跟进。

    是事实?还是恶意中伤?有记者随即进行了追踪报道。报道刊出之际,记者明明已经知道可能是有人对当事人入选副县级干部候选人嫉妒不满,因而进行诽谤,还是煞有介事地将那则已经被部分证实是荒诞不经的帖子,做了详细转述,将胡编乱造、无中生有的不实之词做了摘要和回放,那些明显涉及人身攻击的污言秽语也被切分多处引用。如此辟谣的报道,与造谣、传谣的“小道”相距不远矣。

    “文革”期间,有人举报他的某个邻居偷听“敌台”,接受举报的部门最后将举报者也一同捉拿归案,理由是,他也一定听到了“敌台”的内容,要不他怎么会知道那是“敌台”?!虽然不能将那些追踪调查报道的记者归类为造谣者、传谣者,不过,他们的某些行为,实际上已经对当事人造成了伤害。

    更有甚者,个别记者在下笔之前、责任编辑在稿件发排之际,已经有刺激眼球的考量的,批评的名义之下,其所作报道其实是对某些人群窥私心理的故意迎合,也是对不实信息的再度传播。这种作为,频频出现在新闻炒作中。恕我迟钝,我以为,这是媒体对话语权的一种恶意开发,是对公众知情权的肆意践踏,更是对当事人人身权益的故意伤害。

    前段时间,《挟尸要价》以全票赢得“金镜头”年度最佳新闻照片大奖,那是一张刺痛人心的照片:白发而健硕的老渔民立在船头,后方一个人双手拉着一条绳子,绳子那头系着一个人的手腕。有人质疑照片的真实性,由此,《挟尸要价》的图片不断被转帖到报端、网上,在众声喧哗之中,人们似乎忽视了对救人英雄的尊重,在质疑与回应质疑的互动之中,人们显然忽略了死者家属的心理感受。

    社会转型时期,新闻采访报道过程中,有许多值得注意的问题,道德的、法制的、技术的,说起来可能很繁杂,但是采访者只要与受访者、报道对象做一个换位思考,不是只图一时的口舌之快,只图第一时间发稿,只图吸引受众眼球,采访报道时就能心平气和、冷静客观,错位、越位的问题也就很容易避免。即使是看似简便的转述、转载、转贴,也要慎之又慎,不能诱发“二度污染”、“二次伤害”。最后,又想起网友草拟的那个“新闻记者守则”,供媒体同仁共勉:第一条,不要把受众、受访者当成笨蛋;第二条,不要被受众、受访者当成笨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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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54#和255#里边所说的这种记者,一定要大声的骂一句:“至贱者无敌”。

记者,没底线,如杀人者,没道德。
夸没底线的记者,文字好,如夸杀人者,刀法好。

[ 本帖最后由 早班小二 于 2010-10-23 22:2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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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好海拔,木乃猪,胖崔西都有记号的,算是照顾我这种老年痴呆了。
认不出的马甲,我还是不要对话了,说半天浪费口水。潜伏,怕怕的。。。美德过了,该本分了

[ 本帖最后由 BENNYMM 于 2010-10-23 22:3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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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56#早班小二 的帖子

早有好心人,提醒过。偏有人,出门,带放大镜,不带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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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67#木乃伊归来 的帖子

还有人冒充采访对象,冒充不成,装象,记者,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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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交代了什么?虾米都看不到,都是天窗。WW最近乌烟瘴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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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夸没底线的记者,文字好,如夸杀人者,刀法好。
阮玲玉被记者“杀”死,遗言:人言可畏。

[ 本帖最后由 丰禾妈 于 2010-10-25 09:0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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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87#tracy2O06 的帖子

你要敢封俺的小二,让俺的茶馆关门,俺跟您没完!
另:285楼俺只是接着小二有感而发,和章鱼妈妈无关,求您老人家不要再对号入座、上纲上线了,俺的逻辑混乱,您老人家大人大量高抬贵手,把俺当个P给放了吧。俺不值得您回贴,我也不回您的贴,让俺对您远远地高山仰止吧。

[ 本帖最后由 丰禾妈 于 2010-10-25 09:3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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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88#丰禾妈 的帖子

谁封了谁,您的P可真够历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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