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的“次生伤害”
周云龙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9-07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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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朋友主持电视辩论节目,甲方嘉宾情急之下抛出一句:你是睁着眼睛说瞎话。乙方并没有回应,主持人朋友却认真地转述了一遍:他说你睁着眼睛说瞎话。可以想见,接下来,乙方会是怎样的反应。
这个细节后来被圈中同仁引为笑谈,主持人、记者本身应该以公正、平衡的形象示人,而现在一些媒体人常常越位、错位,在公共平台上公然推波助澜、挑拨离间乃至搬弄是非。
&nIframe hidden. Click here to show.bsp;前不久,网上流传一
组有关江苏某县官场“奇闻”的帖子,大意是,某女性领导因拒绝上级“潜规则”被暴打致子宫破裂,发帖人自称是“受害人”的父亲,要为“受害人”维权。这组帖子涉及官场男女关系“潜规则”、腐败、暴力等一系列问题,故事情节跌宕,很快引起网民的热切关注,随后平面媒体也热闹跟进。
是事实?还是恶意中伤?有记者随即进行了追踪报道。报道刊出之际,记者明明已经知道可能是有人对当事人入选副县级干部候选人嫉妒不满,因而进行诽谤,还是煞有介事地将那则已经被部分证实是荒诞不经的帖子,做了详细转述,将胡编乱造、无中生有的不实之词做了摘要和回放,那些明显涉及人身攻击的污言秽语也被切分多处引用。如此辟谣的报道,与造谣、传谣的“小道”相距不远矣。
“文革”期间,有人举报他的某个邻居偷听“敌台”,接受举报的部门最后将举报者也一同捉拿归案,理由是,他也一定听到了“敌台”的内容,要不他怎么会知道那是“敌台”?!虽然不能将那些追踪调查报道的记者归类为造谣者、传谣者,不过,他们的某些行为,实际上已经对当事人造成了伤害。
更有甚者,个别记者在下笔之前、责任编辑在稿件发排之际,已经有刺激眼球的考量的,批评的名义之下,其所作报道其实是对某些人群窥私心理的故意迎合,也是对不实信息的再度传播。这种作为,频频出现在新闻炒作中。恕我迟钝,我以为,这是媒体对话语权的一种恶意开发,是对公众知情权的肆意践踏,更是对当事人人身权益的故意伤害。
前段时间,《挟尸要价》以全票赢得“金镜头”年度最佳新闻照片大奖,那是一张刺痛人心的照片:白发而健硕的老渔民立在船头,后方一个人双手拉着一条绳子,绳子那头系着一个人的手腕。有人质疑照片的真实性,由此,《挟尸要价》的图片不断被转帖到报端、网上,在众声喧哗之中,人们似乎忽视了对救人英雄的尊重,在质疑与回应质疑的互动之中,人们显然忽略了死者家属的心理感受。
社会转型时期,新闻采访报道过程中,有许多值得注意的问题,道德的、法制的、技术的,说起来可能很繁杂,但是采访者只要与受访者、报道对象做一个换位思考,不是只图一时的口舌之快,只图第一时间发稿,只图吸引受众眼球,采访报道时就能心平气和、冷静客观,错位、越位的问题也就很容易避免。即使是看似简便的转述、转载、转贴,也要慎之又慎,不能诱发“二度污染”、“二次伤害”。最后,又想起网友草拟的那个“新闻记者守则”,供媒体同仁共勉:第一条,不要把受众、受访者当成笨蛋;第二条,不要被受众、受访者当成笨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