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楼蹊蹊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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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6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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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对法院出具调解书这节事实有点质疑,你确定是法院出具的,而且是调解书吗。因为法院的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必须是确定的、可执行的。但‘母亲百年之后,房产有陈风或陈风指定的人继承。’从性质是具有遗嘱的特征。而调解书不属于遗嘱的形式之一。况且,遗嘱制定之后是可以变更的,如果被继承人的意愿发生改变了,调解书如何变更呢?
因此,请核实调解书的真实性,如果确实是真实的,我有点质疑其合法性,再退一步,即使其合法,如果其母亲今后变更遗嘱(特别是以公证形式),这份调解书就面临失效的问题。
[ 本帖最后由 蹊蹊娘 于 2012-10-16 17:07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