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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 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征求意见稿)5月20日前公开征求意见

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征求意见稿)5月20日前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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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征求意见稿)5月20日前公开征求意见,恳请大家代祷!

2015-05-07 约书亚 道路真理生命 道路真理生命
道路真理生命

微信号 JESUS2WE

功能介绍 道路之光,照亮世界的每个角落
真理之光,避免世俗的每次错误
生命之光,拯救世人的每颗心灵

各位亲爱的弟兄姊妹,参与国家法治化进程,是我们每位中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现在浙江省出台关于《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征求将于5月20日结束。其中涉及基督教层面颇多,诸如十字架等问题。小编在此呼吁,大家都行动起来,为法治中国出一份力。【具体内容,请大家点击左下方阅读原文进入网页下载阅读、再发表修改意见稿。】


书面意见请于2015年5月20日前反馈至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来信请寄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联系人:方晟岚,

联系电话:13958038331

E-mail:3254834852@qq.com

地址:杭州市安吉路18号,

邮编:310006。


恳请大家恒切的代祷!并积极通过寄信、E-mail 提出宝贵意见,愿神的旨意成就!

http://www.zjjs.gov.cn/jsxx/file/201505/20150505901.pdf 【全文地址】


http://www.zjsmzw.gov.cn/Public/ ... 0-ac03-42d557a1866f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征求意见页面】

http://www.zjjs.com.cn/Data/HTML ... b-4f900e135f75.html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查看: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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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发布宗教建筑规范、十字架不得置于教堂顶端
撒发那忒巴内亚-多马之信 昨天18:22 浏览(1189)
浙江发布宗教建筑规范、十字架不得置于教堂顶端



2015年5月5日,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关于征求《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并附有《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征求意见稿)。此函要求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将书面意见于2015年5月20日前反馈至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而此征求意见稿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基督教堂、天主教堂十字架的放置问题。


根据此意见稿,无论是天主教堂还是基督教堂,其十字架都要“一般应整体贴附在宗教主体建筑的正立面上,十字架长与建筑物正立面高的比例应小于 1:10,色彩应与教堂建筑立面及周围环境相协调”。根据这个规定,今后十字架的放置都不能立于教堂顶上,而要贴附在教堂正墙面上,而且十字架不能大,不到教堂正立面的十分之一。就十字架的颜色来说,一般也不能用基督教界普遍采用的红色了,而要用灰色、白色等淡色。


以上浙江政府机关关于宗教建筑尤其是基督教堂的规定,显然是政府干涉宗教信仰自由、政干涉教的典型案例,这也为去年以来浙江强拆十字架运动拟定了法律法规基础,为进一步拆十字架运动制造了籍口。另外,从十字架的处置方法上,可以看到政府要将十字架——这个基督教的标志物的影响力降到最低,淡化十字架、没有十字架,将成为浙江当地教堂的特色。



另外,该征求意见稿也主张“宗教建筑宜体现地域风貌和文化特征”,这个文化特征,显然是配合愈演愈烈的基督教中国化三自会运动的所谓中国文化特征。



附录:



一.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市民宗局、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推动宗教建筑设计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促进宗教健康有序发展,省民宗委和省建设厅组织编制了《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目前已完成《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多提宝贵意见。书面意见请于2015年5月20日前反馈至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联系人:方晟岚,联系电话:13958038331,E—mail:3254834852@qq.com

  来信请寄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杭州市安吉路18号,邮编:310006。

  附件:《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征求意见稿)(请从省民宗委网站或浙江省建设信息港下载)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5月5日



二.《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目前已完成《规范》(征求意见稿)部分条款



4.5.4 天主教的宗教标志物为钟楼、“十字架”及耶稣的苦像和圣像。“十字架”按照天主教传统制作,一般应整体贴

附在宗教主体建筑的正立面上,“十字架”长与建筑物正立面高的比例应小于 1:10,色彩应与教堂建筑立面及周围环境

相协调。





4.6.4 基督教的宗教标志物为钟楼和“十字架”。“十字架”按照基督教传统制作,一般应整体贴附在宗教主体建筑的正

立面上,“十字架”长与建筑物正立面高的比例应小于 1:10,色彩应与教堂建筑立面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4.1.2 宗教建筑宜体现地域风貌和文化特征。



三.《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征求《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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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试行)
(节选)

3         基本规定
3.1         选         址
3.1.1 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应根据信教群众分布和国家宗教政策合理布局宗教活动场所。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宗教用地的容积 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等技术指标。
3.1.2 宗教活动场所宜选址在环境适宜、交通较便利、设施 配套较完善的区域。
3.1.3 宗教活动场所宜选择在工程地质及水文条件较好、避 风性较好、不易受洪涝灾害威胁的区域。
3.1.4 宗教活动场所应远离噪声源、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等场 所,与学校、幼儿园、住宅区等环境噪声要求高的区域保持 必要的距离,并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 等标准的规定。
3.1.5 宗教活动场所应根据城市交通规划的要求,合理布置 出入口。宗教建筑用地宜设置不少于 2 个连接用地周边道路 的出入口。
3.2         建设规模
3.2.1 宗教活动场所的建筑分类,按照建筑面积划分为以下 四类。
宗教活动场所建筑分类表         表 3.2.1

规模分类        城镇型建筑面积        郊区型建筑面积
第一类        大于 5500 平方米        大于 10000 平方米
第二类        3301-5500 平方米        6601-10000 平方米
第三类        1000-3300 平方米        2000-6600 平方米
第四类        小于 1000 平方米        小于 2000 平方米

注:城镇型宗教建筑指建于城市和镇建成区中的宗教建
筑。郊区型宗教建筑指建于郊区、乡村及其他地区的宗教建 筑。
3.2.2 宗教建筑容积率应符合所在区域的城乡规划。用地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各宗教的传统习惯,其容积率可 适当降低。
3.3         总平面布局
3.3.1 总平面布局应依据当地规划要求,并满足开展宗教活 动的需要,布置合理、功能分区明确。
3.3.2 总平面交通设计应组织合理、流线顺畅,出入口及道 路应便于车辆、人员进出,并满足安全疏散要求,同时兼顾 各类宗教的传统习俗。
3.3.3 宗教活动场所应按照不小于 0.2 平方米/人配置人员 室外集散场地。宗教场所的集散场地可结合周边已建成的集 散场地统筹布局。

3.3.4 宗教活动场所应按表 3.3.4 配建停车设施。其周边有
公共停车设施的可统筹考虑。 宗教活动场所停车配建标准         表 3.3.4


停车指标        机动车        非机动车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及以下        内部        外部
宗教活动场所
(每100m2建筑面积)       
0.9       
0.7       
0.5       
1.0       
2.5


3.3.5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内应做好绿化设计,绿地率应符合所在区域城乡规划的规定。
3.3.6 宗教活动场所的无障碍设施设置应依据《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中的相关规定,同时尊重各类宗教的传统习 俗。
3.3.7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范围内应设有标识系统。
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宗教建筑应包括宗教主体建筑、宗教配套建筑和宗教 标志物。宗教配套建筑规模应与宗教主体建筑规模相协调, 其面积应在宗教主体建筑面积的 0.5 倍以下。
4.1.2 宗教建筑宜体现地域风貌和文化特征。
4.1.3 宗教建筑应因地制宜,宜采用当地建筑材料。
4.1.4 宗教建筑的总高度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确定的规 划条件,与周边建筑相协调,最高一般不超过 24 米。宗教 建筑上的建筑构筑物不宜超过 6 米。
4.1.5 人员集中的宗教礼仪空间不得设置在建筑地下室。
4.1.6 当人流集中的宗教活动空间布置在二层及以上时,宜 设置电梯。
4.1.7 对室内声音质量或视觉有较高要求的宗教活动空间, 宜进行相应的声学或视线专项设计。
4.1.8 宗教标志物的设置应综合考虑台风、雷电和地震等自 然灾害因素,结合立面设置,并与立面相协调。
4.1.9 存放宗教文物和贵重物品的场所应参照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定采取专项技术保护措施。
4.1.10 宗教建筑防火和疏散设计应符合国家及浙江省有关 规定。
4.1.11 宗教建筑应贯彻节约集约能源的要求,依据现行的节
能设计标准和宗教建筑的建筑形式及使用特点进行设计。
4.6         基督教建筑
4.6.1 基督教活动场所可根据规模划分为崇拜区和管理区。
4.6.2 主体建筑应包括主教堂和附堂两部分。不同规模基督教活动场所的主体建筑应配置不同的使用功能,可按表4.6.2 选用。
基督教主体建筑分类配置表         表 4.6.2

功能 分类        功能房间        第一 类        第二 类        第三 类        第四 类

主教堂        交流厅        √        √               
        讲坛        √        √        √        √
        诗班席        √        √        √        √
        听道席        √        √        √        √
        洗礼池        √                       
        祷告室        √        √        √        √
        讲员休息        √        √               
        声光控制        √        √        √       
附堂        小教堂        √        √               

4.6.3 不同规模基督教活动场所的配套建筑应配置不同的基督教使用功能,可按表 4.6.3 选用。
基督教配套建筑基本功能配置表         表 4.6.3

功能 分类        功能房间        第一 类        第二 类        第三 类        第四 类


办公 接待 活动 用房        多功能活动厅        √        √               
        教室        √        √        √       
        各团契交通室        √        √               
        诗班练唱室        √        √        √       
        诗班更衣室及乐器 存放间       
√       
√               
        宗教艺术品及书籍 展示房       
√       
√               
        图书馆        √                       
        办公室/值班室        √        √        √        √
        财务室        √        √        √        √
        档案室        √        √        √        √
        医务室        √        √               
        会议室        √        √        √       
        接待室        √        √        √       
        厨房/餐厅        √        √        √        √
建筑        各水、暖、电等设备        √        √        √        √
设备用房        用房                               

4.6.4         基督教的宗教标志物为钟楼和“十字架”。“十字架”按照基督教传统制作,一般应整体贴附在宗教主体建筑的正立面上,“十字架”长与建筑物正立面高的比例应小于 1:10, 色彩应与教堂建筑立面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条文说明:基督教“十字架”高与宽的比例为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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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微信:愿意的可以去提意见

《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大纲  

根据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网站上公示的“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该规范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该规范中的第4.6.4条的规定,违背了法律有关尊重信仰自由和尊重宗教传统习俗的精神,且与基督教传统严重相违背。因为十字架是基督教的主要标志物和爱的记号,在近二千年来,教堂的十字架是放在建筑物的顶部,而非“整体贴附在宗教主体建筑的正立面上”,这样的条款亵渎了基督教的基本信仰,严重伤害信教群众的感情,也践踏了国家法律尊重信仰自由的立法要求和立法精神。 该条款涉及基督教的基本信仰标志,按照规范1.0.1——本规范是为了“保障宗教建筑质量和安全”的立法目的,我们认为作为一部技术性规范,规定将十字架贴附在宗教主体建筑的正立面,以及十字架长与建筑物正立面高的比例应小于1:10的规定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和科学的论证,违背立法的科学合理性、严谨性原则。我们认为以上内容不应放在该建筑规范中,强烈要求取消本规范中的4.6.4条款内容。
二、该规范第4.1.4条款规定宗教建筑最高一般不超过 24 米,宗教建筑上的建筑构筑物不宜超过 6 米。该条款将全省所有宗教的活动场所做出限高规定,既不符合国家建筑规划方面的法律规定,无立法必要,也严重违反科学、合理的立法要求,应当删除。
三、该规范内容过多干涉了教会内部场所设置和使用的自由,违反了我国物权法中对物权保护的立法内容和立法精神,也违反了本规范1.0.1——本规范是为了“保障宗教建筑质量和安全”的立法目的。因此,规范中的第4.6.2和4.6.3条款应当删除。
四、该规范的某些词语含意模糊,缺乏严谨性,极易引起操作混乱和宗教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比如:第4.1.4条中的“与周边建筑相协调”,第4.6.4条中的“色彩与教堂建筑立面及周围环境相协调”,“相协调”的含意模糊,难以把握,极易产生纠纷。
五、对于之前已经建成的宗教建筑物不应按本规范强加整改,这一点应在本规范中加以明确,也符合立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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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hongyitang.org/jhtz/2015 ... p;isappinstalled=0#

关于学习《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试行) (征求意见稿)后的反馈意见

        根据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网站上公示的“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杭州市基督教崇一堂全体堂委对该规范进行了认真学习和讨论,我们认为该规范总体来说,对宗教建筑的设计及建造提供了较好的指导作用,但我们也认为《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的部分条款内容与国家法律及法律精神相违背,与本规范的立法指导思想相违背,部分条款不符合建筑法的规定,缺乏科学、合理性,应当删改。现将我们的意见反馈如下:

一、按照国家宪法规定,国家尊重信仰自由。这样的尊重包含对其信仰的内容、仪式、活动等方面的尊重。同时,在该《规范》总则1.0.1(本规范是为了“保障宗教建筑质量和安全”)以及其他条款如第3.3.6条均表明了该规范立法意图是尊重各类宗教的传统习俗,立法仅就宗教建筑质量和安全做具体操作性立法。但在该《规范》中的第4.6.4条之规定,就违背了尊重信仰自由和尊重宗教传统习俗的要求。上述4.6.4条款与基督教传统严重相违背,因为十字架作为基督教的宗教标志物和信仰——爱的记号。在近二千年来,教堂的十字架是放在建筑物的顶部,而非“整体贴附在宗教主体建筑的正立面上”,这样的立法规范亵渎了基督教的基本信仰,也践踏了国家法律尊重信仰自由的立法要求和立法精神。

二、该《规范》的部分条款内容本身就不符合建筑法的规定,也不符合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的要求。

该《规范》第4.1.4条款内容为:“宗教建筑的总高度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确定的规划条件,与周边建筑相协调,最高一般不超过 24 米。宗教建筑上的建筑构筑物不宜超过 6 米。”按照国家建筑和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筑物高度等具体建筑参数是根据其建筑物具体坐落位置,结合地理、环境、安全等因素来考虑的。因此,国家建筑法律规定了建筑物建造的具体规范流程,包括规划设计和审批。因此,该条款直接将全省所有宗教的活动场所做出限高规定,既不符合国家建筑规划方面的法律规定,无立法必要,也严重违反科学、合理的立法要求,应当删除。

该《规范》第4.6.4条款涉及基督教的基本信仰标志,按照规范1.0.1——本规范是为了“保障宗教建筑质量和安全”的立法目的,我们有理由认为,立法部门是认为十字架放在教堂顶部,且其大小、高度违反了建筑质量和安全的要求才做出的立法调整。但我们认为作为一部技术性规范,规定将十字架贴附在宗教主体建筑的正立面,以及十字架长与建筑物正立面高的比例应小于1:10的规定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和科学的论证,违背立法的科学合理性、严谨性原则。我们认为以上内容不应放在该建筑规范中,强烈要求取消本规范中的4.6.4条款内容。

三、该《规范》内容过多干涉了教会合理使用教会场所的自由权,违反了我国物权法中对物权保护的立法内容和立法精神,也违反了本规范1.0.1——本规范是为了“保障宗教建筑质量和安全”的立法目的。比如,规范中的第4.6.2和 4.6.3条款应当删除。

四、该《规范》的用语模糊,缺乏严谨性,一旦生效执行,极易引起操作混乱和宗教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比如:第4.1.4条中的“……,与周边建筑相协调,……”,第4.6.4条中的“……色彩与教堂建筑立面及周围环境相协调。”这个 “相协调”含意模糊,难以把握,极易产生纠纷。

五、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于之前已经形成的宗教建筑物不应适用本规范加以调整,这一点应在本规范中加以明确,如此规定也符合立法要求。

六、该《规范》是就全省的所有宗教建筑物做出规范,而在该《规范》中我们认为存在对不同宗教的差别待遇,比如,对天主教、基督教的建筑物提出了许多不合理的要求,也过多干涉了对于内部建筑设施合理使用的自由,这违反国家对于宗教管理的基本精神。





                  杭州市基督教崇一堂

201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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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中有几点值得大家关注:
1. 规定了十字架摆放的位置,贴在教堂正面,颜色和教堂立面协调
2. 教堂按照面积分了四类。只有第一类(面积大于5500米)允许有洗礼池,其他二、三、四类没有洗礼池
3.第四类教堂(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没有声光控制,没有诗班练唱室,会议室,接待室
4.第三类(面积在1000-3300平方米),第四类教堂没有医务室,团契交通室,小教堂
这里只是列举了一些,具体的大家可以仔细地阅读文件。
并且文件中也没有提对于之前的宗教建筑物今后是否要根据这个条例来调整。

如果这个方案通过执行,意味着很多教会的洗礼,主日学,小组交通都会受到限制。所以这不仅仅是十字架的问题,建筑的问题,而是会影响到具体的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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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6楼yingyinc 的帖子

刚才网上查了下,上海沐恩堂建筑面积3138.5平方米,按照上面的规定,属于第三类宗教场所。
国际礼拜堂建筑面积1372平方米,也属于第三类宗教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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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魏德东:对《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试行)》的意见
http://www.christiantimes.cn/new ... mp;isappinstalled=0


编者按:

今年5月5日,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其中对五大宗教的建筑都进行了规范,并且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本文为宗教学者魏德东对此的意见,魏德东的学术更多偏重在佛教层面,不过此文中他也谈到目前广受基督教注目的规范中对于十字架大小和位置的规定,他认为该《规范》对于五大教的建筑及其功能予以了较为深入的研究,提出了较为系统的规范体系,但同时也还有值得讨论之处。

近日,《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试行)》在浙江省民宗委和省建设厅门户网站发布,并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规范》分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建筑设计、结构设计、建筑设备及本规范用词说明、条文说明等8个部分,共36页。有关《规范》的目的与范围,“总则”中说:“为了规范宗教建筑的建设,保障宗教建筑质量和安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的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的宗教建筑。现存宗教建筑的改、扩建结合各自情况和特点,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自2013年起,浙江省在“三改一拆”(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改造和拆除违法建筑)实施过程中,涉及到大量的宗教建筑。较少引起重视的,是众多的佛教、道教和民间信仰场所被拆除;最为引人瞩目的,是温州基督教三自爱国会属下、建筑面积近万平方米的三江教堂拆除,以及至今仍在进行的拆除基督教堂十字架活动。在这一背景下,《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的发布,立刻引起国内外媒体与网民的关注,很多人将《规范》与基督教联系起来,各大门户网站所用的标题是:“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征求意见,规定十字架大小”。

初步研读之后,笔者认为该《规范》对于五大教的建筑及其功能予以了较为深入的研究,提出了较为系统的规范体系,但同时也还有值得讨论之处。

首先,该《规范》对于宗教建筑的某些方面规定得非常细致,有越俎代庖、干预宗教内部事务之嫌。《宗教事务条例》是指导我国宗教工作的最高专业性法规,在实践过程中,对于“宗教事务”形成了比较明确的所指,这就是“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和行为,以及社会公共活动涉及宗教界权益的关系和行为”。在《规范》中,对于宗教建筑的院落有几进、房屋有几间,是否有厨房餐厅等等,都有具体的要求;对于基督教、天主教建筑,还明确要求有所谓的“多功能活动厅”。很显然,这些内容应该属于宗教内部事务,与国家、社会利益关系不大,作为政府文件,是否有明确要求的必要,值得讨论。

第二,对于不同宗教建筑的具体规范,有许多难以理解的部分。例如,在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等五大教中,只有佛教建筑不要求有财务室和档案室,为什么?如果说在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配套建筑中要求有“医务室”可以理解的话,那么在道教中要求有“道医馆”则强人所难,因为“道医”不曾得到国家卫生部门的许可,如何能违法开馆?

第三,《规范》中的有些条款,相互之间存在歧义,为将来的实施留下了难题。例如对于敏感的十字架问题,一方面要求“按照基督教传统制作,一般应整体贴附在宗教主体建筑的正立面上”,但同时又说:“宗教建筑的总高度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确定的规划条件,与周边建筑相协调,最高一般不超过24米。宗教建筑上的建筑构筑物不宜超过6米。”这里所说的“宗教建筑上的建筑构筑物”是否包括十字架?如果包括的话,那到底哪些十字架属于“一般”的范围,“帖附”于墙,哪些可以放到教堂顶上呢?

第四,《规范》对于宗教建筑有许多量化要求,但这些数量的根据是什么,《规范》没有给出说明。例如要求“十字架长与建筑物正立面高的比例应小于1:10”,“天主教十字架高与宽的比例为1:0.618”,“基督教十字架高与宽的比例为3:2”,这些数据的依据是什么?是神学方面的,还是省情决定以及如何决定的,都应该有更清楚的说明。

最后想说的是,作为政府法规,《规范》运用了大量宗教术语,不仅为一般社会大众所生疏,就是资深的本宗教人士也不甚明了。如佛教建筑中要求有“僧白处”,佛教活动场所的“现代布局可以正气为原则”,这些术语和描述都应该有专门的解释,以利实施。

原文载自作者博客,链接可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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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规范严格限制教堂十字架外观
傅才德2015年5月11日

香港——在中国最富裕的省份之一浙江的城市里,分布着许多基督教教堂,新教和天主教教堂也一样。直到最近,它们中很多的屋顶上都安放着高耸的大十字架,夜里常亮着霓虹灯。

根据省政府上周公布的一项新的规范草案,这些十字架——那些尚未因政府的命令而被拆除的——极有可能也要被迫被拆下来。

对浙江境内教堂可以展示十字架的地方和方式,这份长达36页的指示,煞费苦心地列出了严格的指导方针。它们必须放在教堂建筑物的正立面上,而不是建筑物的屋顶上。其色彩必须与教堂建筑相协调,不能形成反差。而且必须要小,不能超过建筑物正立面高度的十分之一。

随着基督教呈爆发式增长,浙江省政府努力掩盖十字架这个最明显的标志。为了拆除教堂屋顶的十字架,该省发起了一场持续的运动。上述规定则为这场运动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因为有大量基督徒和大教堂,浙江省的沿海城市温州常被称作中国的耶路撒冷。

在共产党执政的头十年里,基督教在中国被严格控制。1976年毛泽东去世后,随着作为无神论政党的共产党放松对社会的控制,基督教开始繁荣发展。现在的一些估计数据称,中国有逾 1亿信徒,远远超过共产党1949年接管政权后驱逐传教士和牧师时的水平。很多教堂都得到了政府的许可,但还有一些是在官方范围之外运作的。

然而,自从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从2012年开始成为党和政府的最高领导人以来,政府加强了对外国影响力的控制,他们认为这种影响力威胁到党的统治地位。

在浙江,这场针对十字架的行动源自该省省委书记夏宝龙2013年10月对温州的一次访问。《纽约时报》在2014年5月30日报道,夏宝龙当时看到得到官方认可的三江教堂高达180英尺(约合55米)的尖顶在天际线中如此显眼,感到相当不快。

三江教堂在去年4月被拆除,该省多地教堂的十字架也都被移除,拆除行动经常导致郊区居民与警方发生对抗。

温州一所教堂的牧师表示,“我们感到很无助,不知道接下来该做什么。”这名牧师要求匿名,因为他担心遭到政府报复。

这名牧师曾在政府批准的负责监管教堂的委员会任职。他表示,最近该地区有更多十字架被拆除。“我们以为拆除十字架的行动已经结束了,”他说。“但实际上还没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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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浙江省的官员拿到一份不会向公众发表的政策声明,声明明确表示,行动的目标是使十字架位于不那么显眼的位置。时报去年查看的这份文件写道,“分期分批把十字架从屋顶移到建筑立面上来。”

新的规范草案进一步详细说明了针对浙江教堂的建筑限制,这些细节有时让人想起《圣经·旧约》中关于建造教堂的指令,但应该并非有意。

天主教堂正立面上的十字架的高宽比应为1:0.618。而新教教堂十字架的高宽比则为3:2。教堂的厨房和洗手间应主要用太阳能或其他可再生能源来烧热水。

北京研究基督教的非营利组织中福圣山研究所所长范亚峰表示,浙江新出台的规定非常符合中央政府强调“有中国特色的基督教”的呼声 ——试图压制教会内部被认为是支持中国民主化的外国势力。

“通过限制基督教在中国社会、公共和政治领域的影响,”政府“想破坏基督教与中国民主化之间的关系”,范亚峰说。他曾是官方性质的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一名学者。

浙江的新规出台一周前,该省的一名基督教牧师黄益梓在表明对拆除十字架一事的意见后,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这位在政府批准的教堂任职的牧师,对警方去年7月殴打50多名堂区教徒一事提出质疑,当时教徒们试图阻止当局拆除救恩堂十字架。救恩堂是一座基督新教教堂。

黄益梓于去年8月被警方逮捕,该教堂的十字架在几天之后被移除。黄益梓被控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中国通常利用这个罪名监禁那些公然反对政府政策的人。

记者致电新草案相关问题联系人——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官员方晟岚,并发送短信,均未获得回应。

记者致电浙江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可以听到接听电话的男子询问同事该如何回答有关新规范的问题。“太敏感了,”一名女性说道。“说我们不知道。”

傅才德(Michael Forsythe)是《纽约时报》记者。

Kiki Zhao自北京对本文有研究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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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规定堂外十字架大小惹来批评

天亚舍

  【天亚社.香港讯】华东浙江省政府于上周公布《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征求意见稿),为省内教堂外的十字架摆设列出严格的指导方针,天主教及基督教领袖皆认为此举是干预宗教内部事务。

  据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民宗委)网站消息,经过编制组前期大量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反复修改等各项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于五月五日,由编制单位正式上报省民宗委和省建设厅,两部门按有关规定在门户网站发出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便对文本进一步修改完善,然后经专家论证通过后,发布试行。

  省民宗委表示,编制有关《规范》是「为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推动宗教建筑设计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促进宗教健康有序发展」。

  据悉,《规范》编制工作于去年八月启动,将逐步规范宗教简述的设计和建设,对天主教、基督教、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的建筑均作出规定,引导宗教建筑更加注重安全实用、简洁节约并与环境相协调。

  该文件分为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建筑设计、结构设计、建筑设备、本规范用词说明,以及附件的条文说明。当局要求,书面意见需于五月二十日前反馈至该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文件中〈建筑设计〉部分关于天主教建筑列明,天主教的宗教标志物为钟楼、「十字架」及耶稣的苦像和圣像。「『十字架』按照天主教传统制作,一般应整体贴附在宗教主体建筑的正立面上,『十字架』长与建筑物正立面高的比例应小于一比十,色彩应与教堂建筑立面及周围环境相协调。(4.5.4条)」

  至于基督教,除了没有耶稣苦像和圣像,其列明的要求(4.6.4条)与天主教大致相同。而对4.5.4及4.6.4两条的〈条文说明〉附件中,「十字架」本身的高与宽比例,天主教为一比零点六一八;基督教则是三比二。

  文件又规范这些宗教场所里,用水量大的厨房和浴室等部位,「应优先采用」太阳能或其他可再生能源来烧热水。

  浙江省温州「地下」教会团体的天主教神职人员对天亚社说,他已看了有关《规范》,感觉「实行起来会很难,因为与传统相差太大」。

  他解释:「十字架放在钟楼顶上是国际标准,怎么要拿下放墙上?这个太不可接受了。」若依这样的规定,以后的教堂可能要「设计中式教堂」。

  他又说,有关《规范》「设计方面可视为创新,但另一方面,您懂的……」。

  同样来自温州的一位基督教传道员也认为,当局根本不应该制定这些漏洞百出的规范,「这些所谓的规范干犯了基督教的礼仪空间设计,如何设置教堂建筑的十字架属于基督教内部事务」。

  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传道员对天亚社说,十字架的设计及摆放属于教会对神圣空间的理解实践,「对基督宗教做出空间限制是不明智的」。

  至于文件中的一些环保规范,他直言「荒谬的不得了,(当局)应先处理雾霾,再跟教会谈环保吧!」

  杭州市基督教堂中占地面积最大、历史可追溯至一八六六年的崇一堂于五月九日也作出六点反馈意见,包括强烈要求取消第4.6.4条款内容。

  该堂全体堂委指出,宪法规定尊重信仰自由,这「包含对其信仰的内容、仪式、活动等方面的尊重」,但第4.6.4条却违背了尊重信仰自由和尊重宗教传统习俗的要求。「在近二千年来,教堂的十字架是放在建筑物的顶部,而非『整体贴附在宗教主体建筑的正立面上』,这样的立法规范亵渎了基督教的基本信仰,也践踏了国家法律尊重信仰自由的立法要求和立法精神」。

  他们又指,按国家建筑和规划方面的法律,建筑物高度等参数是根据其建筑物具体坐落位置,结合地理、环境、安全等因素来考虑的,并且有规范流程,包括规划设计和审批。但《规范》文件却将全省所有宗教的活动场所做出限高规定,既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无立法必要,也严重违反科学、合理的立法要求,应当删除」。

  全体堂委认为,作为一部技术性规范,规定将十字架贴附在宗教主体建筑的正立面,以及十字架长与建筑物正立面高的比例规定「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和科学的论证,违背立法的科学合理性、严谨性原则」。

  他们同时表示,《规范》内容「过多干涉了教会合理使用教会场所的自由权,违反了我国物权法中对物权保护的立法内容和立法精神」,也违反了《规范》的「保障宗教建筑质量和安全」的立法目的,应当把4.6.2和4.6.3条删除。

  他们又说,《规范》的用语模糊,缺乏严谨性,一旦生效执行,极易引起操作混乱和宗教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如内容两次提到与周边建筑物和环境「相协调」,「这个『相协调』含意模糊,难以把握」。

  全体堂委批评,该文件「存在对不同宗教的差别待遇」,对天主教、基督教的建筑物提出了许多不合理的要求,也过多干涉了对于内部建筑设施合理使用的自由,「违反国家对于宗教管理的基本精神」。

  浙江当局强拆教堂十字架的举动始于二零一三年底。政府以「三改一拆」的名义,指十字架或教堂是违章建筑而将之拆除,两年间已有约四百七十间教堂的十字架被拆除。最近,丽水市至少有十余家教会十字架被拆,还有多家教会收到了要求拆除的通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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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浙江省宗教建築規範》(徵求意見稿)的意見回覆
2015-05-14 萬全牧區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根据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示的“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基督教万全牧区全体成员和部分信徒对该《规范》(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和讨论,我们认为制定该规范的本意是好的,对宗教建筑的质量和功能起到了指导作用,但是我们也认为该《规范》(征求意见稿)在很多方面与国家行政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建筑方面的法律和法规相抵触,与本《规范》(征求意见稿)的制定目的也相违背,现将我们教堂的意见反馈如下:


一、制定《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的主体不适格。

建筑规范属于建筑标准,应当由标准化行政管理部分来制定。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属于宗教事务管理部门,不属于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因此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不适合作为建筑规范的制定部门。

二、制定《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的必要性不明显。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章标准的制定中的第六条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宗教建筑属于民用建筑,国家和建筑行业都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制定《宗教建筑规范》,因为国家建设部已经制定了下述建筑规范:

0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02.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03.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规程 JGJ117-98

04.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96

05.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06.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GD50096-1999

07.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 GB/T50362-2005

08.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09.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GB50333-2002

10.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GB/T50340-2003

11.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25-2000

12.体育建筑设计规范 JGJ31-2003

13.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JGJ-36-2005

14.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38-99

15.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87

16.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40-87

17.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41-87+

18.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

19.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49-88

20.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JGJ57-2000

21.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58-2008

22.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JGJ60-99

23.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90

24.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

25.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91

26.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

27.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JGJ76-2003

28.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JGJ86-92

29.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HGJ100-98

30.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JGJ122-99

31.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124-99

32.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设计规范 JGJ156-2008

33.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GB50174-2008

34.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 GB50091-2006

35.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 GB50226-2007

36.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GB50346-2004

37.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 GB50447-2008

38.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CJJ14-2005

39.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 CJJ15-87

40.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 CJJ47-2006

41.城市粪便处理厂(场)设计规范 CJJ64-95

42.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50038-2005

从上述建设部颁布的各种建筑规范可以看出,国家建设部没有专门制定《宗教建筑规范》是因为现有的建筑规范已经涵盖了宗教建筑规范。连拥有几百坐国际知名的独具各种风格的教堂的国际性大都市上海都没有制定《宗教建筑规范》,说明浙江省专门制定《宗教建筑规范》的必要性不显著。

三、制定《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的目的不清晰。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下发关于征求《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征求意见稿)时明确说明,颁布《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是为了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管理。然而,本《规范》中并未能体现如上初衷。

国家建设部颁布的《住宅建筑规范》则明确规定:本规范是主要依据现行相关标准,总结近年来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使用和维护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参照发达国家通行做法制定的第一部以功能和性能要求为基础的全文强制的标准。

因此制定该《规范》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因为制定该《规范》的目的名义上是建筑规范,实质上是对宗教建筑事务进行管理,不是为了制定建筑质量和安全标准。

四、制定《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的时间太短,会导致规范缺乏科学性,规范性。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建设部发布并实施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制订国家标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充分考虑使用和维修的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第十七条规定 制订国家标准,对需要进行科学试验或测试验证的项目,应当纳入各级主管部门的科研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写出成果报告。凡经过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单位鉴定,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的项目应当纳入标准。《浙江宗教建筑规范》在制定过程中也应当适用上述法规。

五、部分《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的内容超出了建筑规范的范畴。

建设部颁布的《住宅建筑规范》只对住宅的基本要求、外部环境、相邻关系、建筑、结构、室内环境等做了规定。比如说《住宅建筑规范》

基本规定

3.1 住宅基本要求

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3.1.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

3.1.3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

3.1.4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

3.1.6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3.1.7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3.1.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

3.1.9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3.1.10 住宅必须进行节能设计,且住宅及其室内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3.1.11 住宅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原则。

3.1.12 住宅应采取防止外窗玻璃、外墙装饰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坠落或坠落伤人的措施。

3.2 许可原则

3.2.1 住宅建设必须采用质量合格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与设备。

3.2.2 当住宅建设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必须经相关程序核准。

3.2.3 未经技术鉴定和设计认可,不得拆改结构构件和进行加层改造。

3.3 既有住宅

3.3.1 既有住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遭遇重大灾害后,需要继续使用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进行处理。

3.3.2 既有住宅进行改造、改建时,应综合考虑节能、防火、抗震的要求。

外部环境

4.1 相邻关系

4.1.1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

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而《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的内容则显示不出标准,规范,而是超越了建筑规范的范畴,把其他法律所管辖的事宜,搬入建筑规范之中,比如说:

第一,《规范》(征求意见稿)3.2 建设规模 3.2.1 宗教活动场所的建筑分类,按照建筑面积划分为以下四类。建筑规范是针对建筑的基本要求,外部环境、内部环境、结构等诸要素确定。不应限制建筑规模。建筑规模不属于建筑规范范畴,而应当属于规划法范畴。

第二,《规范》(征求意见稿)第4.1.4规定宗教建筑一般不超过24米。这条规定明显属于超越建筑规范范畴,把规划管理部门的管辖规划指标变成建筑规范指标,完全与标准化法律相抵触。也损害城乡规划法。

第三,《规范》(征求意见稿)第4.6.4甚至规定:基督教教堂建筑物上的十字架必须放在教堂的墙上,不得放置在教堂顶上。而且十字架的尺寸有一定比例。该条款超出了建筑规范的范畴,教堂屋顶上空的空间部分的所有权属于教堂,教堂完全有权处置,只要不违其他法律法规则可,这样规定也造成不同宗教建筑之间的不平等,十字架不可以防止在教堂屋顶,大雄宝殿就可以放在庙宇的屋顶吗?星月记号可以放置在清真寺的屋顶吗?由此可见该《规范》(征求意见稿)很多内容超出建筑规范范畴。不是在制定建筑规范,而是在规定建筑用途。

第四,《规范》(征求意见稿)第4部分对各种宗教建筑的具体设计方案作出规定。这些规定明显不属于建筑规范或者标准,而是以设计方案取代建筑标准和规范。显示出《规范》(征求意见稿)缺乏标准化,规范化要素。编制水平非常低下。

第五,《规范》(征求意见稿)第4部分对各种宗教的宗教标识放置有区别对待的嫌疑,并且因为这个情况的存在,从而可能导致了不同宗教间的矛盾,这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隐患。如不许天主教和基督教的十字架放在屋顶,而伊斯兰教的星月记号却是可以的。

第六,《规范》(征求意见稿)罔顾了天主教和基督教传统以来均是将十字架放置在屋顶的事实,要求应该把十字架贴在立面上。这已经严重的伤害到了浙江大地上的信教群众的感情,对于社会和谐稳定没有任何积极作用。

六、《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的内容缺乏专业性。

很多条文规定不严谨明确,文句不简练,模棱两可;其内容深度、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前后不一致,充满矛盾。

七、《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的很多条文规定对不同宗教的建筑的规范缺乏一致性。

《规范》(征求意见稿)对不同宗教建筑,规定了不同的规范,说明该《规范》本身缺乏法律的规范性。更容易造成不同宗教之间的矛盾。

建筑规范的目的是合理利用原材料,促进构配件的通用性和互换性,实现建筑工业化,以取得最佳经济效果。建筑标准化工作还要求提高建筑多样化的水平,以满足各种功能的要求,适应美化和丰富城市景观并反映时代精神和民族特色的需要。

《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不是依据现行相关标准,总结近年来浙江省宗教建筑建设、使用和维护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参照发达国家和城市的通行做法制定的以功能和性能要求为基础的标准,不像是一部建筑规范,更像是一部宗教事务管理规范。编制水平低下,不专业,看不到规范和标准,把其他法律所管辖的事宜纳入建筑规范之中。从这个意义上讲,现在颁布和实施《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条件和时机均无意义。应当取消。现有的国家建筑规范已经涵盖了宗教建筑规范。没有必要再编制一份宗教建筑规范。

基督教平阳县万全牧区

2015年5月11日

浙江民宗和住建(就是这次征求意见的主管单位):

联系人:方晟岚

联系电话:13958038331



地址:杭州市安吉路18号

邮编:310006

其他国家机关(部分與我們宗教有關係的機關部門)联系方式: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委员会

地址:杭州市省府路行政5號樓

關鍵人:1·社会法制委员会盛继芳主任;

2·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沈雪生主任;

3·乔传秀主席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地址:杭州市省府路行政3號樓

關鍵人:浙江人大办公室(主任夏宝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地址:北京市西交民巷23号



關鍵人: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委员长张德江】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太平桥大街23号

關鍵人: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孟学农【主席俞正声】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编:100835

电话:86-10-58933575(网站) 58934114(总机)


關鍵人:陈政高部长

国家宗教事务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后海北沿44号

邮编:100009

总机:86.10.64095114 传真:86.10.64095000

關鍵人: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局长王作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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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再谈拆除教堂违章建筑:宗教建筑也要体现法治要求
2015-05-19 13:38:34
三年来,浙江省“三改一拆”工作遇到的最大阻碍大概便是信教群众阻挠拆除温州永嘉三江基督教堂了。去年,《浙江日报》发表评论文章,称有人借此挟洋自重。《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已经日前公布,今天,《浙江日报》发表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孔陈焱的评论文章《宗教建筑也要体现法治要求》再谈拆教堂。文章指出,任何宗教都要与当时社会相适应。依法治国是当今中国社会的发展主题之一。宗教建筑也必然要体现法治精神。“三改一拆”工作彰显了法治、公平、公正的核心价值,拆除违章教堂也正是这一价值的彰显。正如观察者网专栏作者岳峙所言,拆除违章教堂,拆出了公平正义。
以下为《浙江日报》原文:
“三改一拆”工作已经进入了第3个年头,与转型升级、环境整治、生态建设等内容相结合,使城乡面貌大为改观,群众生活环境大为改善。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开展,是“三改一拆”取得重要战果的根本经验,也是深入持续开展“三改一拆”的根本要求。宗教建筑不是化外之国,更不是法外之地,同样也要体现法治要求。
一、宗教尊重国家法治是历史和时代的要求
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建设是当今世界的发展潮流,是当今中国社会主义社会面临的艰巨而重要的现实使命。中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尊重国家法治当然也是历史和时代提出的要求,关系到宗教关系的和谐以及各大宗教自身的长远发展。
历史上,宗教作为社会大文化系统中的一个子文化系统,与社会大文化系统相适应是其自身生存发展的要求和前提。同时,这也是一个自上而下进行文化濡化的时代过程。纵观世界宗教数千年的历程,至今仍能屹立于宗教之林的,莫不主动积极与当时社会相适应。例如佛教入华,出家人最初坚持靠乞食为生的印度早期佛教传统。唐代名僧百丈怀海创立禅宗丛林清规——《百丈清规》,要求僧人“上下均力”、“务于勤俭”,“一日不作,一日不食”,这是具有远见卓识的做法,寺院经济从此日益兴盛。近代伊斯兰思想家哲马鲁丁·阿富汗尼明确指出:“时代并不是停滞不前的,穆斯林必须把这点看作是他们教义中富有生机的原则。”
建立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前提就是政府依法治理能够得到全社会的尊重。法治依据法律法规使社会关系得以调整,解决现实社会中的实际问题。信教群众通过正信正行的宗教实践活动,在社会中组成合法宗教团体,从国家法治中获得各项合法权益的保障。

作为有社会责任的宗教组织,不仅要从教义上强调信众的虔诚,也要从教理上教育信众尊重现实法治。各大宗教在思想文化层面上都有良好的基础。佛道教在中国传统社会的政教关系中尊重世俗政权。佛教的戒律法条、因果报应、“依法不依人”等教义教理与现代法治精神相通。伊斯兰教重视教法,历史上创立了将教规和法制结合起来的世界法系,对信仰伊斯兰教各民族的社会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教法根据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环境的不同,赋予新的解释或修订,充分体现了伊斯兰教在教义学基础上用实践法律规范人们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从而实现法治的思想。基督教《圣经·新约》记载了耶稣的话,“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还记载了使徒保罗的话:“每人要服从上级有权柄的人,因为没有权柄不是从天主来的,所有的权柄都是由天主规定的。所以谁反抗权柄,就是反抗天主的规定,而反抗的人就是自取处罚。”梵二会议文献《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中特别强调信友作为“公民应慷慨而忠实地爱护祖国”,而且“公民应当意识到自己的任务而与政府合作”。
二、宗教建筑也要体现“法治”价值观
宗教不只是一种意识形态,而是实实在在的社会建构,有其独特的社会表达形式。宗教建筑是宗教在公共领域进行公开社会表达的一种行为活动。宗教建筑有两个表达向度:一是满足特定信教群体的精神需求,发挥宗教凝聚力。这是宗教的内向表达,必须符合所在宗教的教义性要求;二是提供特定信教群体的社会需求,发挥社会影响力。这是宗教的外向表达,必须符合所在地域的社会性要求。宗教的内向表达涉及到造型设计、技术理性、艺术手法等;而其外向表达则不仅包括道德风尚、价值取向、精神教化,还包括了生态环境、社会文化、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可持续发展和公平和谐。
宗教建筑合法合规,当然是属于“法治”价值追求的题中之义。宗教建筑无论以何种简繁穷奢的方式表达宗教精神,其物质上的本质还是属于社会性的。当代中国各大宗教都已经不再提倡形式的繁复奢华,宗教的各种社会表达的重点自然也从世俗物质转向了社会精神培育和公益慈善活动。而这正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所倡导的内容,正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国家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社会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个人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目前,《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已经公布。这是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依法规范全省宗教建筑的法治化举措,必将为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推动宗教建筑设计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促进宗教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三、拆除宗教违法建筑是法治精神的真正彰显
“三改一拆”、“五水共治”等重点工作都是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大平台、试验田、试金石和活教材”。省委、省政府要求广大干部在具体工作方式上要坚持执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把法律法规讲在先,思想工作做在前,让群众有知情权、参与权和主动权;在执行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殊和例外,坚决拆除各种违法建筑,把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要求落到细处。可以说,“三改一拆”工作正体现了法治浙江建设在社会层面的核心价值追求——法治、公平、公正。
可见,从2013年初持续至今的“三改一拆”是一项普惠性、公平性的民生工程,并非打压某个特定信教群体的一时之举。依法治国之下,全体公民和所有社会组织都应当遵守国家法律,不允许有超越国家法律的特权,宗教也不例外。如果违法建筑由于其所涉特定群体的宗教因素而获得特殊法外容情,既于宗教信仰自由的平等原则不符,也于法治保护全社会各种性质群体合法平权的原则相违,又于地方法治的落实不利,更不符合正信正行宗教自身所倡导的社会良俗。如果地方政府干部面对涉及某些信教群众利益的违建不敢执法,难有作为,那么无异于酿成新的不公平和不公正,最终损害的还是社会公众利益。
英国法学家波洛克曾经这么说过:“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违法建筑不管是哪种表现形式,但违法的本质是一样的。我们拆除宗教违法建筑是法治精神的真正彰显。
“三改一拆”工作今年在攻坚克难阶段继续推进,一定能得到广大群众的拥护,各大宗教团体、宗教界代表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一个美丽的浙江、和谐的浙江、法治的浙江,是我们遍布海内外、不分民族、不分信仰的全体浙江人民乃至全国人民共同的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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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教区对《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的几点意见

 天亚社编按:华东浙江省政府于五月五日公布《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征求意见稿),为省内教堂外的十字架摆设列出严格的指导方针,天主教及基督教领袖皆认为此举是干预宗教内部事务。以下是天主教温州教区十八日对规范的回应全文:

对《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征询稿的几点意见

  在近两年的所谓宗教建筑拆违中(其实就是拆除十字架),天主教会是最大的受害者。在所有基督宗教中,天主教会是最有传承感的,这传承感不但表达在信仰上,也由此衍生在宗教艺术上,特别也表现在我们的宗教建筑——天主教教堂上。因此,当面对浙江省独家颁布的《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下称《规范》)时,我们表示强烈的不满,我们从情感和理智上都没有办法接受如此规范。我们完全赞同基督新教杭州市两会、杭州崇一堂等兄弟教会对《规范》的意见和建议。在此,也提出我们对《规范》的几点意见:

一、不尊重历史

  天主教堂的建筑风格有其历史传承,更是信仰的表达,是宗教文化艺术的体现。而把十字架放到教堂的尖顶,更是教堂建筑的历史传统,试看世界上凡有历史感的地区,哪个教堂十字架不是在教堂顶上的。强行规定十字架只能在外立面,那是对历史的不尊重,对文化艺术的践踏,更是对神圣信仰传承的无理切断!

二、有违发展规律

  社会文明的发展,最重要的内涵之一,就是不断提高文化品位。任何富有艺术文化气息的教堂,建立在哪里,都可以成为一个城市亮丽的景点。而被拆去十字架后的光秃秃教堂,如此削足适履只会沦为城市没有文化品位的标志。现实中的其他建筑越盖越高,教堂却被强行要求越盖越低,不免有打压教会的嫌疑。按官方统计,今天的中国大陆才区区八百万信友,已经被边缘化了,政府还要如此打压,难道是执政者没有信心的体现吗?难道不是违背民心,开历史的倒车?

三、粗暴干预教会,缺乏法律依据

  政府部门应该抓大不抓小,细观《规范》却连一个教堂是否有学习室都详加规定,实在是浪费行政资源,也有无端干涉属于教会自己内部管理的事务嫌疑。

  三中全会以来,宗教政策得以落实,被毁教堂相继归还,并依照国家与省宗教事务条例予以修建、重建或迁建。近四十年来,政教之间冰释前嫌,共创社会和谐。《规范》意欲出台,试问宗教信仰政策改变了吗?十字架的整改或拆除的推进时,能否给教会出示政策法规或正式红头文件?现在不是正致力于法治吗?莫非这也演算法治?

四、《规范》的出台有「瞒天过海」之嫌

  在先期出台征求意见的稿件中,一直给人感觉所要表达的是「法不涉及既往」,但放置网上的征集意见稿,却出乎意料的加上了总则1.0.3,让人不解。

五、可操作性不强,存在诸多争议

  《规范》的可操作性值得怀疑,因为存在诸多越俎代庖与用词含糊,容易产生理解上的偏差与误解。难怪随着《规范》出台,网路上广泛传播,已经引起基督信徒网友的热议,大家纷纷表示忧虑不解,这样的规范,怎么让人「同心同行,共建和谐」?

六、不该只让教会背负历史包袱

  《规范》涉及已建成使用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教堂十字架整改或强拆,只会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试问:这些教堂能够建成完工原因何在?难道不是表达了现实的需求吗?也反映出政府部门行政监管的缺失。现在却把历史包袱单方甩给教会,如何能避免信徒的抱怨和反对?更何况把历史包袱嫁祸于表达基督宗教信仰的神圣标记——十字架。如果一意孤行,继续强拆十字架,后果将难以预料。



  综上观点,希望政府有关部门真能以体现泱泱大国的气度,以聆听的态度来接纳更多不同的意见,这样才是真正落实「同心同行,共建和谐」应有的姿态。我们也将在祈祷中拭目以待。



天主教温州教区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天亚社编注:总则1.0.3为「现存宗教建筑的改、扩建结合各自情况和特点,可参考本规范执行。」

【完】来源:天主教温州教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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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性”可成为浙江政教困局突破点与未来政教关系新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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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璐德  来源:基督时报2015年05月22日 12:30


浙江自去年2月开始就因强拆基督教堂与十字架使当地政教关系步入激烈的矛盾之中并演变为直至今天仍存在的困局,延至刚刚结束意见征求的《宗教建筑规范》也在当地教会界引发更大的反弹,本周三(5月20日)《浙江日报》发表的《规范宗教建筑并不妨碍宗教信仰自由》一文成为该事态的官方立场的最新表述。

和之前浙江省历次文件以及代表官方观点的《浙江日报》为此发表的文章中谈到“宗教建筑”时多次使用 “违法”、“拆除”等字眼颇为不同的是,5月20日这篇新作虽未对政府在这一风波中应承担部分责任的历史原因及强拆等操作违规进行提及,但未再使用 “违法”等词,而是首次使用了“‘宗教建筑’的公共性议题”这一概念。这在国内各个地区的政府中公布的言论中也可谓是“首次”。

从去年开始至今,基督时报在关注和考察温州十字架风波时一直呼吁当地教会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亦亟需有“公共性”的思维,从公共行为和公共形象的角度来促进困局破解;政府也应当看到自己本以为只是个别群体的风波已演变为国内外的公共性事件,令我国的宗教管理、社会开放和外交形象严重受损。

对于本周三《浙江日报》发出的文章,基督时报认为,当这一困局中强势的一方开始意识到并承认宗教建筑的“公共性”时,它是一个值得肯定的进步;同时,若双方都能够树立起宗教具有“公共性”的思维,可为时下浙江政教关系的困局提供一个“破局点”;并可为未来的中国政教关系提供案例思考意义,如双方都能对此客观总结与思考,它可为塑造未来中国新型的政教关系提供一个新起点;同时再把政教关系放在更宏观的社会发展与国家未来层面来看,深远而言,它可为“法治中国”、“法治社会”的进程提供现实的塑造性意义。

本文希望就此三点进行阐述。

一、意识到宗教的“公共性”可成为浙江政教困局的“破局点”

过去1年多的浙江政教关系困局大体可概括为:政府表示包括基督教在内的一些建筑亟需“整改”,由此开始“三改一拆”,当地教会则认为十字架是信仰必需的表达方式;双方争执不下,于是政府强拆、教会控诉;政府则以“拆除违法宗教建筑体现法治精神”强调不会停止,教会则以“违反国家法律伤害信徒宗教感情”谴责野蛮执法。

审视事态发展,政教双方之前都没有把基督教当做一个“公共存在”,不管是政府还是基督教自身都未意识到此点,导致双方找不到一个可以沟通的对话点和达成共识的桥梁,所以“各说各话”。

因为政教双方都抱有把基督教当做一种“民间存在”和“边缘存在”的陈旧认知,导致政府仍旧以其一贯以来的高高在上的“管治者”的姿态处理这次的教会事务,教会也以过去数十年在艰难环境中形成的被打压、被限制、被逼迫的“殉教者“的心态看待这次的政府举动。

同时,由于双方没有对话点,因此缺乏对话的可能性,也就无法达成一个彼此都认可的高度沟通和理解建立共识,最终,双方因争端带来的撕裂只能越来越大。

演变成今天的困局,双方都存在的“傲慢心态”难辞其咎,政府成为高高在上、握有规则制定权的“管治者”,教会是被看做是退后半步就是妥协的“自我绝对主义者”。如此情境下的双方交锋只会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导致事态愈加恶化。最终,双方在困局中“两败俱伤”,政府失掉了人心,教会失掉了权利,尤其是作为弱势群体的教会在这一困局中受损更深。

更深层次去看,浙江当下出现的政教关系困局有诸多深刻的原因,讨论起来则不得不追根溯源从历史谈起。

从政府角度来看,19世纪鸦片战争开启的近代屈辱史仍旧是今天中国的伤疤,也间接导致基督教一直以来被认为是伴随着西方帝国主义侵略而来的“洋教”的误解,这也导致即使在已经有广泛中国本土基督徒的21世纪的今天,政府在面对基督教时仍旧很难脱离过去历史形成的一种“提防”和“打压”的心态,这不利于宗教“公共性”的建立。但是,政府必须要意识到,历史属于历史,不能再用历史的眼光看待今天。

从基督教角度来看,新教的确是200多年前由西方传来的信仰,被认为在先天上有“外来性”是不意外的。当然,中国也有许多外来宗教,比如对中国历史和文化影响至深的佛教,但因为佛教自身在中国历史悠久且已经在理念、文化等诸多方面与中国本土融为一体,使得中国民众已经自然而然的当成是 “自家”的。而基督新教传入中国仅有短短200年时间,并且正值中国处于其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巨变时期,需要坦然看到的是,它还未像佛教等一些最初外来的宗教已与中国文化传统做到“珠联璧合”,被中国文化和民众所信任和认可。由此,也导致中国的教会和信徒缺乏与中国主流文化传统、民众对话沟通的意识性与成熟度,再加上过去数十年逼迫的压力环境,难免会采取一种封闭和提防的心态,也较难激发“公共性”思维的建立。

历史使得政教双方都形成了一种彼此防范、提防和不信任的心态,由此都阻碍了双方以“公共性”的角度来看待基督教会和基督徒群体的存在。

与此同时,伴随着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的改革开放,一方面政府越来越从以前的“大家长”角色转变为现代国家治理者的角色,从许多领域中退出来给予民间更多的空间;一方面由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逐渐落实,教会重新拥有公开聚会的场所,基督徒个体也可以在职场等社会不同层面公开自己的身份与表达信仰,这两方面原因都已经使得当下的中国教会和基督徒在事实上已经具有一定“公共性”的空间,社会和政府在观念上也已经认可基督徒在公共空间表达自己的身份和信仰,可以说,中国教会和基督徒已经成为现实性的公共存在,但无论政府还是教会都并未清晰地意识到“公共性”这一概念提出的必要性,因此,当浙江政教关系面临张力时,双方都不知道如何化解,从而引发了困局。

面对这样的困局,政教双方都需要首先树立这样的一种开放的认知:在今天中国这样的转型期,基督教作为一个有着如此广泛信众的宗教信仰与政府产生张力与摩擦,是非常正常的,未来也将会经常发生类似的事件,所以我们需要审视浙江案例,寻找破解之道。

重回浙江当下的情境,如要走出困局,双方都必须先从“傲慢心态”中走出来,各自审视自己的不足之处。

政府在事件中没有客观坦然面对历史成因及其应承担的部分责任,直接称之以“违法宗教建筑”并一味地只是以野蛮执法的方式把“整改”变成了强行拆除,尤其是政府不透明化的解释为何演变成主要针对“十字架”的拆除,无视当地基督徒热爱十字架的宗教传统,的确暴露其宗教常识的缺乏与欠尊重,当地基督徒群体所言的“伤害宗教感情”原因在此,也自然会在基督徒中带来“宗教歧视”和“宗教逼迫”的猜测和流言。

审视最近不少教堂在对《宗教建筑规范》提出的反馈意见,也可以看到原因所在。教会表示,认可和肯定 “规范”总体可起到的积极作用,但对“规范”中不顾较长远的教会传统,只是单以其片面认知“基督徒传统”来规定说“‘十字架’一般应整体贴附在宗教主题建筑的正立面上,‘十字架’长与建筑物正立面的比例应小于1:10”,是不能认同的态度,引发争议是必然的结果。

教会也欠缺足够的法律思维来冷静分辨合法权益与值得整理之处,由于过去历史带来的“边缘存在”的心态,并未意识到随着基督徒人数和教会影响力的增长,基督教已经愈来愈成为当下这个多元化社会中不可忽视的一支力量,没有以一种“公共性”思维看待自身在社会中的影响力,再加上教会拥有的对自身信念的坚持在多元文化环境下很容易被外界误解为“自我绝对主义”,从而令裂痕更难弥补。

事已至此,解决之道不在于彼此指责,政教双方都唯有走出“傲慢心态”,才有益于新格局的建立;之后双方都需要有“向前一步”的心志才能走出困局,而宗教“公共性”意识的确立可成为奠定新格局的第一块基石。

政府在新时代背景下越来越强调将以现代国家治理的方式作为基本原则,这就意味着在具体政教关系实践上应当把基督教作为一种“公共存在”来对待,政府需要平等对待基督教与其他宗教、社会团体等。尤其必须指出的是,教会在政府面前是少数族群和弱势群体,政府作为强势一方更需要克制与冷静,“有权不可任性”,因为政府既是立法者又是执法者,如自身制约不足,稍微一“任性”就会导致伤害民心、进退两难的尴尬局面。

教会也亟需转变心态,认识到基督教已经不是边缘群体,而是社会各界一个不能忽视的“公共存在”了,走出过去逼迫环境下形成的民间宗教模式的存在,走出单线条的思考方式,意识到在今天这样一个多元文化和宗教的时代中持守自身信念的同时也需要彼此尊重、求同存异、和平共处,庄重地看待自身在社会上的影响力和地位,如此才能真正融入现代社会的主流,真正发挥“光与盐”的使命。

政教双方心态的改变需要以坦然面对宗教的“公共性”为前提。看到这一点,政府也才不会随便地忽视、伤害乃至践踏信徒朴素的宗教感情,基督教会也可以在多元化的环境下与不同宗教、社会团体及以无神论为意识形态的官方友好共处。

从去年4月造价3000万的三江教堂轰然倒下带来的国际哗然、到平阳救恩堂摩擦升级引发的尴尬处境,再到今年4月丽江一天拆掉12个教堂“十字架”引来的基督徒密切关注,直至杭州最大的教堂崇一堂5月9日率先声明表示《宗教建筑规范》于国家法律与教会传统不合而暴露出的三自教会与政府在此事上的巨大张力….面对这一系列的事态走向,政府作为执政者已经需要清醒的看到:在处理宗教问题上思路再不转变,仍旧以野蛮执法的方式处理的话,只会继续引发持续反复的不断反弹。

浙江此次出现的政教矛盾本来是社会正常范围的摩擦,或者用执政者熟悉的“人民内部矛盾”一词称之更为恰当,如果浙江当地政府仍旧以“管治者”的姿态进行处理,长远来看带来的要么是令宗教环境更为封闭,要么是官方教会也更多转入地下,这都不利于宗教管理法治化水平的提升,与现在中央一直所强调的“宗教工作法治化”的方向相违背。

这样做的结果一会令邪教反而更容易“浑水摸鱼”,不利于社会稳定。即使浙江当地政府暂时取得了想要的结果,但从长远来看,其所付的高昂执法代价将会令其“得不偿失”,并且导致当地基督徒群体对其更加不信任,从而对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等都产生难以估量的负面影响。

中共中央主席、国家主席习近平在5月20日结束的、新中国至今65年历史上最高规格的中央统战会议上说到:“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广泛力量支持。”关于宗教,习近平说到宗教工作是全局性工作,“必须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作用,引导宗教努力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祖国统一服务。”笔者认为,中国本土的基督徒是“最广泛爱国统一战线”的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和“广泛力量支持”的提供者。

对教会而言,在一个多元化的处境下如何与不同宗教、社会团体及以无神论为意识形态的官方相处?我们需要去在面对摩擦和压力时所出现的纷繁议题中学会去把握我们最重要的着眼点,笔者认为就是践行耶稣基督所教导“大诫命”爱神爱人: “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 神。这是诫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爱人如己。这两条诫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马太福音22:37-40)。

当我们以此来重新看待现在的困局时,我们会看到爱神爱人并非只是在教堂建筑和堂顶十字架的外在形式上,而是需要回归耶稣所教导的福音的本质,我们需要自问的是:我们到底该如何做才能更好地促进福音在这个上帝交付我们服事的新时代处境下广传、才能更好地践行爱神爱人呢?

可以说,在彼此反思的基础上,看到“公共性”的对话基本点,彼此可以展开对话和重建,才能走出羁绊,化解困局,使政教双方都不再继续“两败俱伤”。

二、浙江事件的意义:可为中国未来的政教关系走向提供一个值得思考的案例

在讨论完浙江政教关系时下的困局之后,笔者希望引用一个更宏观的角度来看待它对未来可以产生的意义。

浙江事件是一个独特的个案,但它具有典型意义。它给予我们一个真实发生的案例,让我们可以藉此思考未来中国政教关系的塑造。

浙江政教双方在困局中暴露的问题在一定意义上并不局限于仅仅一个地区的层次。政府高高在上的“管治者”心态,教会的边缘存在的“被逼迫者”心态,这是我们过去数十年来的历史造成的现实局面;而当时代舞台背景已经大转换,中国逐渐向现代化社会过渡的转型时期,政教双方过时的心态和处理方式自然会带来激烈的博弈和撕裂。

新时代背景下,政府要学习的是在一个现代国家、民众中有多元宗教和文化的社会如何治理的问题。去世不久的新加坡“国父”李光耀在这个方面有许多值得借鉴之处。

李光耀少年受儒家思想栽培,青年到英国剑桥接受教育,但其执政中奠定的宗教政策基调颇为可圈可点。因新加坡是一个多种民族杂居、多种宗教共存、面积很小的地区,如宗教处理不善很容易陷入到民族与宗教双重摩擦、政治与宗教混杂的危机之中。李光耀认识到,宗教在过去、现在和未来都将是一个一触即发的“焦点问题”,如果宗教和民族问题处理不当,不但会引起种族和教派摩擦,导致社会恐慌和政局动荡,还可能把全国人民辛辛苦苦取得的建设成就变为一场旷日持久的灾难,因此宗教政策是李光耀执政过程中谨慎对待的敏感部分之一。新加坡文献馆的《试论李光耀的宗教政策》介绍说,李光耀政府执行宗教信仰自由、多元一体的宗教政策、以及严格执行政教分离的原则,带来了各宗教教派相互尊重、和睦共处,并且同有“我们都是新加坡人”的共识,在保持多元性和彼此尊重的同时,又有国家内部的凝聚力和共同认知。虽然中国无神论的主体背景与新加坡85%为宗教信徒的背景并不相同,但其处理多元宗教和社会的原则颇值得借鉴。

同样,教会也需要在新时代背景下学习如何在一个官方意识形态为无神论的国家、多元宗教并存的当代社会中持守自己信仰、并发挥“光与盐”的效果,“荣神益人”。这就需要当下的中国教会和基督徒建立一种 “公共性”的思维,认为到我们已经成为现代中国一个不可忽视的力量,在我们的合法权益与我们的公共身份中做出合乎中道的行为,并且以一种彼此尊重、求同存异、和平共处的姿态对待其他秉持不同信念的宗教以及无神论的政府。

初期教会的使徒保罗曾如此劝勉处于罗马政权下的基督徒们当持有的生活守则:“爱人不可虚假;恶要厌恶,善要亲近。爱弟兄,要彼此亲热;恭敬人,要彼此推让。殷勤不可懒惰。要心里火热,常常服事主。在指望中要喜乐,在患难中要忍耐;祷告要恒切。圣徒缺乏要帮补,客要一味地款待。逼迫你们的,要给他们祝福;只要祝福,不可咒诅。与喜乐的人要同乐;与哀哭的人要同哭。要彼此同心,不要志气高大,倒要俯就卑微的人。不要自以为聪明。不要以恶报恶。众人以为美的事,要留心去做。若是能行,总要尽力与众人和睦。”今天,作为生活在21世纪中国的基督徒来说,也同样是值得默想和实践的。

一言概括之,政府要从管治者成为治理者,教会要从封闭心态转为开放心态。这应该成为建立在“公共性” 基础上的未来新型政教关系的基调。

正如前文曾提过的在今天中国这样的转型期,基督教作为一个有着如此广泛信众的宗教信仰与政府有张力与摩擦,是非常正常的,未来也将会经常发生类似的事件,正是因为这样的社会背景,宗教“公共性”意识的建立是十分必需的。

另外,浙江案例也显示了政教双方在现代社会下需要有一个更为公开化、透明化的辩论与对话机制,政府作为强势一方应当有这样的看见并允许这样空间的逐步开放。在复杂的现代社会中,不同信念的群体的辩论与对话是互相理解、化解摩擦与和平共处的基础。笔者近来关注到,美国社会日前正在就是否允许基督徒群体有以“宗教信仰自由”为理由拒绝给同性恋群体服务的权利有激烈的分歧,在美国立法机构对此进行最后规定之前,美国社会各界在法律层次对此展开了激烈而理性的辩论,这对于在一个现代世俗国家之中解决不同信念带来的社会正常摩擦是非常智慧的。反观浙江案例,政教双方因为彼此没有理性辩论和对话的思维,也欠缺这样的先例和机制,导致双方都只能以最激进的、单刀直入的方式处理本来是社会很正常的摩擦,最终带来彼此更大的裂痕,不益于和谐社会的建立。

行文至此,笔者由衷想到特蕾莎修女的经历可以带给今天的中国教会和基督徒的更多的启发和激励:特蕾莎修女感受到耶稣的呼召,勇敢走出“鲜花绿草、美丽优雅、高贵体面、安全舒适”的修道院高墙之外来到充满着“流浪、贫病、饥渴与垂死”的印度真实社会中展开临终关怀、照顾艾滋病人、妓女、弃婴、未婚妈妈、及被遗弃的其他的宗教的主持、法师等各种最底层群体需要的服事时,她遭遇了印度这个受佛教、印度教影响最深的国家的激进民众的示威、并引发了政府官员命令其离开的将强制执行的命令,修女只是邀请了这些官员们进入到她们的“安息之家”真实地看一看她们到底在做什么,最终这位官员走出来告诉示威的人群:“我答应你们,我会驱除她的,我会的,但是,除非我看到你们的父母、兄弟、姐妹,每天进去这里,接替她们的工作,我才会来驱逐这个修女。”(注:资料引用自华姿著《德兰修女传:在爱中行走》)最终,特蕾莎修女不是靠着外在,而是靠着真实的爱和服事,赢得了真正的尊敬和赞誉。

从特蕾莎修女再来注目我们的主耶稣基督,他降卑到底靠着十字架的服事,带来的是“神爱世人”的完全彰显和神将他升为至高的荣耀,而这才是主教导给我们的十字架的精神。主后2015年的耶稣基督的门徒,我们仍旧需要自问的是:我们能否愿意效法主耶稣谦卑到底,为这个时代的百姓甘心洗脚,荣神益人?我们如此行的话,上帝最终会抬举我们,让我们成为他真正的荣耀。

笔者认为,迄今为止,浙江案例呈现出的最大意义在于:一年多的摩擦与困局使得政教双方开始不得不意识到,或者说“被提醒”:基督教是一个公共性的存在,基督徒群体是个公共性的群体。至少现在看来,如何认识、理解和把握基督教的“公共性”正在成为当地政教双方都需要学习的一个功课。

双方在这个过程中所付的“学费”都不可谓不惨重,但如果双方都能从中严肃汲取功课,让教训发挥“启蒙”的作用,意义则可谓深远,能够帮助未来中国的政教双方最大程度上避免未来困局的重演和彼此能量无谓的消耗。

因为政教关系并不仅仅关乎浙江一省,可以预计的是,未来很长一个时间内,无论是政府还是基督教,都是中国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的组成部分,自然而然政教关系也是未来中国基本而重要的一个关系,两者在当下磨合、彼此调整、进入到一个健康的新格局,对于未来中国是影响至深的。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政教双方都能从浙江案例中反思并从中汲取经验,可以成为塑造未来中国新型政教关系的新起点。

三、浙江事件可为“法治中国”、“法治社会”进程提供现实塑造性意义。

最后,“法治”也是浙江案例中一个值得关注的焦点所在。在以浙江当地、未来中国政教关系两个层面考察之后,我们亦值得将浙江案例放置于国家与社会层次思考,看到其对“法治中国”和“法治社会”远景的深远意义。

自去年十八大四中全会后,“依法治国”成为关乎未来中国的重大趋势,它将会对中国文明产生深远的影响,同时“法治”也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方向。此次浙江案例中,政教双方都在彼此的交锋中谈及“法律”、“法治”,这是一个值得肯定的动向,毕竟它鲜明地反映出:当下中国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都已经开始有明确的通过“法治”来解决摩擦的意识。

另外,浙江案件同时也显露出:政教双方在对待和使用法律时的不成熟之处,其中最明显的体现是双方都是把法律做为工具来为自己辩护,而非去遵循法律设定的准则去进行理性的辩论以达成彼此都可接受的结果促进下一步的运作,这也反映出我国目前的“法治”现实。

法律的本质是一门在现实社会中实现公平公正的艺术,而非摩擦双方彼此打击或谴责的单纯利己的工具。当然不必失望,因为毕竟“法治社会”、“法治中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中国不同的组成部分以及个体长足的学习和实践。

而政教双方在现实摩擦中的磨合是一种具体的学习和实践。 因为“法治”并非只是靠纸上谈兵,最根本是需要落实到现实处境的各种实践之中。作为“公共存在”的基督教会和信徒,与同样对公共社会起到最直接作用的政府,双方如何能够成长为成熟的“法治实践者”?那么,今天的浙江政教关系所导致的摩擦与化解是我们学习和实践“法治”的宝贵的一课。

从这个角度看,浙江事件对未来“法治中国”、“法治社会”的远景提供了深远的现实塑造性意义。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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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官网显示,受基督徒强烈反对的《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已被通过。其中对教堂规定的条文是,“十字架”要帖附在教堂建筑的正立面上,且“十字架”长与建筑物正立面高德比例要小于1:10。

http://www.zjsmzw.gov.cn/Public/ ... b-a480-674c90a5e8f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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