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有0个人次参与评价】

[基督徒] 国家可以走多远 《被出卖的台湾》

国家可以走多远 《被出卖的台湾》

http://mp.weixin.qq.com/s?__biz= ... e=0#wechat_redirect


王怡 | 国家可以走多远 《被出卖的台湾》
2016-01-20 电影 王怡的麦克风

点击▲“王怡的麦克风”,即可订阅
摘录
你写的书,每逢亡国就有人读,先知的痛苦莫过于此。 


   坊间新出陶涵先生的《蒋经国传》。记得1985年我上初中,书摊上买到江南的《蒋经国传》,16开本、以刊带书。心里震惊极了,想不到对岸的国民党这么坏。一时间,激发了我读书向上、报效国家的情怀。 
    
   这是第一部描写台湾白色恐怖的好莱坞电影,片名取自1965年的小说《Formosa Betrayed》。1544年葡萄牙人来台,称她是福尔摩沙(美丽岛)。影片杂糅了1981年的陈文成案和1984年的江南案。1981年7月,密歇根大学的数学家陈文成,常在美国华人报刊上批评台湾。他回台期间被警备总司令部秘密“约谈”,后猝死于台大校园,留美学生纷纷示威。2009年3月,马英九就任“总统”后,指示“最高检察署”重新调查28年前的陈文成案以及林义雄灭门案。7月,“最高检”对涉嫌陈案的5位当年情治长官,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电影在主人公身份和案情设置上,化用了陈案,但故事大纲是参考江南案。1984年10月,写《蒋经国传》的美籍作家江南(刘宜良)在自家车库被暗杀。FBI指证凶手是台湾“竹联帮”的头目陈启礼和助手吴敦。美国要求国民党引渡凶手,但施压无果。后来FBI宣称,他们已掌握陈启礼的一卷录音带,显示有台湾军情部门介入,元凶直指“总统”之子蒋孝武。蒋经国被迫于1985年1月,下令逮捕情报局局长、副局长和三处处长。1月13日,他透过中央社承认情报部门卷入了江南案。8月接受《时代》周刊采访时,他黯然宣称蒋家将不再有人承继大位。1990年,刘夫人在美国起诉“中华民国”,胜诉,获民事赔偿145万美元。蒋经国晚年解除党禁、报禁,他的荒凉心态和此案有莫大关联。 
    
    
   最近几日,出门不便。在家读教育家洪堡的书《论国家的作用》。1792年,24岁的洪堡就写出这部名著,直到60年后才出版全文。有意思的是,德国近现代史上,凡遇国家主义溃散之时,这本书就会被刊印。1848年革命失败后,人们发现尘封已久的书稿,惊呼为德国自由主义的《大宪章》。后来,1918年威廉帝国垮台,1945年纳粹德国灭亡,德国知识界都再次重印和讨论此书。 
    
    
   你写的书,每逢亡国就有人读,先知的痛苦莫过于此。 
    
    
   洪堡对国家的看法是古典自由主义的,也是基督教的。前者的意思是人的最终目的是与国家无关的。国家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甚至在成就人的最终目的上也使不上什么劲。国家只能向公民提供“负面的福利”,就是在人实现其目的的过程中,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侵害。后者的意思是,国家必须是一个世俗国家。国家本身不能成为宗教或信仰的对象。这与从黑格尔到马克思的国家崇拜的立场是针锋相对的。 
    
    
   洪堡最精彩的论述,是对宗教与国家关系的看法。一方面,他从实证的角度论证,国家对宗教和人类灵魂领域的任何干涉,都会导致某些意见对另一些意见的粗暴排斥。另一方面,他强调人的内心对宗教信仰的接受是不可能以技术手段理解、规划和控制的。国家,是且只是一种技术手段。“有关宗教的一切事情,都处于国家作用的界限之外”。 
    
    
   人们对专制的理解,往往是形而下的或制度主义的。表面上,国家容易滥用的,都是形而下的资源(刀剑与枪炮)。事实上国家更容易滥用的,是它的形而上资源,即它的身份、主义和荣耀。从自由主义的角度说,所谓专制,就是把一种虚构的国家目的置于人权条款之上的体制;所谓自由主义,就是认为国家是可以侵犯的,但人权条款是不可侵犯的。从基督教的角度说,所谓专制,就是把国家当作可见的上帝的政治体制。 
    
    
   电影给了我反思的机会:当年国民党为什么一定要杀江南?因为假神需要不断地献祭。在一个专制时代,江南触犯的,不只是蒋家的政治利益;他的言论如滔滔江水,冲的是一个拜偶像之政权的龙王庙。 
    
    
   江南被杀那一年,有些人冒险成立了“台湾人权促进会”,之后坚持每年发布“台湾人权报告”。几年前我曾有机会,搜集了他们20年来的报告。他们的“年度人权新闻”,有个很打动我的编配方式,就是以《世界人权宣言》的30个条款为框架,将每年的新闻事件都仔细区分,罗列在每一条款之下。年复一年,很多人都能背得出人权宣言了。不但能背,还学会了分类。读到报上的一件事,就晓得这与哪个人权条款有关。如果某年开始,某项条款下,连一个事件都没有。那时心里的快乐,正如洪堡所说的“负面的福利”。 
    
    
   譬如,第18条,“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从1990年开始的台湾人权报告,这一条款下面,几乎年年都是空白。 
    
    
   又如第13条,“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陈文成案后,台湾取消了出入境须经警备司令批准的规定。到1991年,清理出限制出入境的黑名单439人。1996年开始,“政治犯”成为历史名词,这一条款下面,也从此空白。 
    
    
   我就想,媒体能否也学着这样。年终岁首,都按《世界人权宣言》或宪法的权利条款,将一年大小事件,挂号分科,予以罗列。看看这个社会走了多远。 
    
    
   国家可以走多远,是一个令人害怕的假设。我们可以走多远,是一个温暖的邀请。 

TOP

台湾的黑暗史,令人心碎。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