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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人事] 案例分析:合同到期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分析:合同到期的经济补偿金?

小王与A单位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 月工资为1800元, 合同于2008年3月31日到期。合同约定:若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到期前30天内协商续签劳动合同。
  
  合同到期前30天,公司与小王都没有提出劳动合同是否续签的问题,听说小王已经找到更好的工作机会。3月31日,小王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并随后在新公司公司顺利上班。
  
  4月15日,小王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A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否会支持小王的申请?

[ 本帖最后由 echoshu 于 2008-3-13 22:1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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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要续签好像应该由公司提出的。公司应该在1个月前发出要求续签的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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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同学也有一样的情况哦,关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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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是看谁先提出来,如果是小王先提出辞职,公司不用补偿,如果公司先提出,公司需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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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继续

这个案例目前还没有正确答案,毕竟是还没有发生的事情,但是可以让人力资源部和员工都防范于未然。

在这个案例中,企业和员工都没有提出续签,员工是到期办理离职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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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补偿半个月. 到期终止, 公司就有补偿义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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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关键在于员工没有提交书面的不续签报告,所以公司是一定要给予不续签的补偿。

举证在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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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个属于到期终止,所以按照新劳动合同法,公司应该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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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的看法看来都是一致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单位与王3月31日合同到期,终止合同,在未满半年情况下,需要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所以不能认为员工找到了下家就视为和公司协议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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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上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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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劳动争议不收费了,这类案子会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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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有补偿金的.首先,这份<劳动合同>的到期日是2008年3月,为期一年,也就是说,合同签订日与生效日应该在2007年3月或2月,而新<劳动法>的生效日是2008年1月1日,也就是说,这份劳动合同只能按老的<劳动法>执行,而从这份合同的内容与执行情况来,属于自然终止,而按老的<老动法>或<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在自然终止的条件下是没有补偿金的,再要说明的是.<劳动法规>一般是没有溯及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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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是有的,是08年前订的合同,所以补偿从08年起算。所以是补半个月。
不过这个应该在离职单,或者是续签意向上写清楚。如果公司发了续签意向表,本人明确写清不续签,就没有任何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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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是谁先提出。
我认为如果双方都没有书面的证据,公司肯定要付半个月工资给员工。
所以员工不做的话让其写辞职报告,一点事情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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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合同自然终止,应该不存在赔偿问题.
本案中单位的不足之处是合同约定:若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到期前30天内协商续签劳动合同,而单位没有提前30天告之小王合同到期后单位不再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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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六泉十布 于 2008-3-14 14:34 发表
不会有补偿金的.首先,这份的到期日是2008年3月,为期一年,也就是说,合同签订日与生效日应该在2007年3月或2月,而新的生效日是2008年1月1日,也就是说,这份劳动合同只能按老的执行,而从这份合同的内容与执行情况来,属于自 ...
同意,待看劳动仲裁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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