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算搞清楚了!?

卫生局:孕妇之死不可避免 医院符合规定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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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9 07:12  来源:北京晨报
  肖志军是否签字,并不是导致孕妇死亡的直接原因。昨天下午5时,北京市卫生局召开紧急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了“丈夫拒绝手术致孕妻死亡”一事的调查结果。市卫生局经过专家死亡病例评审后认为,孕妇李丽云就诊当日病情严重,其死亡“不可避免”,手术可能挽救胎儿生命。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当日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专家评审:孕妇死亡不可避免


  “对李丽云进行的死亡病例讨论显示,李丽云的死亡是难以避免的。”北京市卫生局新闻发言人、北京市卫生局副局长邓小虹介绍说,11月25日,北京市卫生局组织了市级孕产妇死亡的专家评审。参与的专家包括有呼吸内科、心内科、ICU以及妇产科专家。在仔细听取了朝阳医院京西院区的抢救过程汇报,并审阅病历等相关资料后,专家们得出了上述“无情”的结论。


  “孕妇的病情非常严重,死亡率为80%至85%,在当时的情况下,救活几率非常小。”参与此次讨论的阜外医院心内科教授张健告诉记者,李丽云的最终死因是重症肺炎、急性左心衰竭、肺水肿、呼吸功能衰竭。


  资料显示,在李丽云到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就诊前的10天,她已经出现咳嗽、咳痰、咯血、呼吸困难、端坐呼吸等症状。到医院就诊时,她的病情十分严重。虽然医院立即为她采取了吸氧、强心、利尿、扩血管、机械通气及抗感染等抢救措施,但由于病情危急,而且就诊不够及时,因此李丽云的生还希望是非常渺茫的。“即使此时做剖宫产手术,也只是尽力争取挽救她腹中胎儿的生命,对李丽云而言,已经没有什么用处了。”张健遗憾地表示。


  卫监部门:初诊诊所合法


  卫生监督部门也对李丽云就诊的几家医疗机构进行了调查。邓小虹告诉记者,11月26日,石景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依据指证线索,到北京市济润中西医诊所了解李丽云的就诊情况。这是李丽云最初就诊的一家诊所。


  调查显示,北京市济润中西医诊所是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卫生局登记注册的合法医疗机构,接诊护士王连平有合法的护士执业证书。据接诊护士陈述,因当时发现病人病情很重,因此根本没有收治,而是立即劝其到大医院就诊。


  法律专家:不属“其他特殊情况”


  市卫生局在组织法律专家讨论后,认为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当日的抢救符合法律规定。邓小虹表示:“医疗机构在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要履行告知义务,必须征得患者及其家属同意。这是为了保障患者的权利,也是为了防止医院权力滥用。”


  “李丽云的情况恰恰不属于所谓的特殊情况。”针对很多人提出抢救李丽云应属于特殊情况,医院应该强制进行手术抢救的观点时,卫生法学专家、北大法学院教授孙东东解释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但这种“其他特殊情况”指的是患者神志不清,而且身边没有钱、没有身份证明,也没有家人陪伴,陪伴的人仅是同事、同学或者警察。


  孙东东认为,当时陪伴在李丽云身边的是她的丈夫,即便两人的夫妻关系没有经过法律认可,但由于李丽云腹中的胎儿是肖志军的骨肉,因此肖志军属于李丽云的关系人。“在这种情况下,医生必须取得关系人的同意,才能进行手术治疗。”


  孙东东表示,法律是维护大多数患者权利的,李丽云事件应属于极端个例。但他也建议,对于法律所提出的“其他特殊情况”可以进行细化,以便于具体执行操作。


  卫生部首次表态:事件需多部门共同认定


  昨天,就孕妇李丽云因缺少签字导致死亡一事,卫生部首次做出回应,明确表示高度关注此事,并对死者及其家属表示同情。


  卫生部表示,事情发生后,已经请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了解情况真相。就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在“拒签”事件中是否做到依法执业的问题,卫生部表示,对该问题的认定需要多部门共同认定,最后由法律给予裁决。


总算搞清楚了,?孕妇之死的原因不是制度不合理的问题,也不是医院和卫生局领导决定的“不签字不手术”的问题,是孕妇自己病情严重的问题。也就是无论签字不签字,手术不手术,孕妇都会死的

[ 本帖最后由 jimmy妈咪 于 2007-11-29 10:43 编辑 ].
评论(9)

人,总有一死

安息吧.



愚昧啊,早点不去看病,拖到要死了才去医院有什么用…….



这种说法其实是有待商榷的
在生命面前,没有借口的.



有没有想过,如果医院在没有家属签字的情况下,强行手术,最后还是一尸二命或者仅仅是孕妇身亡呢?新闻的标题会变成:医院违法手术,妇女一尸二命。
不要去过分地要求医生和医院,医生不过是一份职业,我们可以要求他们有职业精神,有职业道德,但是不能要求他们做圣人,做神仙,更要求他们本着人道主义去违法。
就说安乐死吧,为什么没有几个国家能接受。正常意义上的安乐死是人道的,可是谁又能保证没有人会将它作为一种达到某种目的手段?所以,法律不接受安乐死。这种情况下,即便患者要求,家属恳求,医生都没有权利剥夺患者的生命,否则就要接受法律的制裁,这个不是没有判例的。
法始终大于一切。.



一个网友的回复
一个网友的回复:

"如果死亡在当时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当时医院还让肖志军签字给病人做手术是什么意思?难道是为了榨干他的钱财吗?这前面的行为与后面的解释不是矛盾的吗?".



引用:
原帖由 jimmy妈咪 于 2007-11-29 11:49 发表
一个网友的回复:

"如果死亡在当时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当时医院还让肖志军签字给病人做手术是什么意思?难道是为了榨干他的钱财吗?这前面的行为与后面的解释不是矛盾的吗?"
愚昧,不是还有15%的希望吗?不是还有孩子的生命吗?为什么不争取?.



反正人也死了,死人是不会爬起来辩护的.



错!!
孕妇死在制度上!!

各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而这个权利义务必然存在不合理的漏洞!
作为执行者没办法超越,因为超越了就是违规!(好人做不得!)

院方在这个案件上的处置是相当谨慎的!
 也是当前环境下的最好的处置方法和自我保护的手段!!!

没听那个"男的"在采访中反复在说的!
 "我怀疑医院要谋害我老婆!"
  可想而知,如果强行手术,造成严重后果.......



回复 1#jimmy妈咪 的帖子
混账鉴定!
死马还当活马医呐,更何况是母亲与即将出世的孩子!
可怜的孩子,他/她没机会为自己的生存权发表一点点微弱的呐喊!
那个男人再愚昧再混蛋再无助,医生与医太爷们不应该比他更愚昧更混蛋吧?总应该帮他甚至强制救治.是混账的医院和医太爷们夺去了孩子的性命!还要倒打一耙,说人家母亲的命太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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