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制与多票制

主要讲多票制的弊端。供大家参考。

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70770

  在美国,关于间接选举还是直接选举的争论,主要发生在政治家和社会活动家中;公共选择学者们更关心的是怎样的投票与点票制度能防止鹬蚌困局。[1]

  第七章第四节说明,单职位选举中的鹬蚌困局产生在一选制下。譬如连战与宋楚瑜相争,使陈水扁上台,是因为蓝方选民每人只能投一票,迫使其中有些人投连,另一些人投宋。许多美国人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建议,在单职位选举中允许每个选民投任意多的票,不设绝对标准,得票相对最多的人当选。[2] 譬如一个选民可以只投连战,另一个选民可以投连战同时投宋楚瑜,第三个选民可以投连投宋同时投郁慕明,如此等等;这样宋楚瑜或郁慕明的参选都不再从连战分票;蓝绿任何其他候选人参选,都不再从本党或本阵营同志分票。这样不就消灭了鹬蚌困局了吗?

  在欧洲乃至世界民主史和政治思想史上占据重要地位的威尼斯共和国(The Serene Republic of Venice),曾在1268至1789间长期使用多票制选举领导人,直到拿破仑的军队征服威尼斯。[3]

  这是第八章第一节介绍的多职位选举中的“简单多票制”在单职位选举中的变型。简单多票制下,每个选民的票数通常等于被选职位,是一个定数,称为“简单全票制”。而本节介绍的这个制度,不仅允许每个选民的票数多于被选职位(N=1),而且允许选民自行决定票数,使其成为变数。

  说它“简单”,是因为它要求选民把候选人简单地分为“被支持者”与“不被支持者”;上票的候选人被“一视同仁”,无分良莠,落票的候选人是“一丘之貉”,不见优劣。像第八章第一节一样,我们将简称这种制度为“多票制”。

  为了避免冲撞“一人一票”的传统理念,赞成这个制度的美国学者称之为approval voting,可直译为“批准制”。理由是,这个制度让选民对每一个候选人表示批准或不批准,批准的给一票,不批准的不给票,鉴于批准此人不影响批准他人,所以不必限定给票总数。

  部分因为名字取得好,崇尚“一人一票”的美国人没有认为“一人多票”惊世骇俗,大逆不道,反觉新鲜有趣,一时关注者甚多,赞成者不少,并有一些学校和非政府组织采用。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些人开始从理论和经验中发现这个制度的巨大弊病,有些人还从热情的支持者转变为坚决的反对者。[4]

  一选制造成鹬蚌困局,是因为选民只能表述“一个区别”,即首选候选人与其他候选人之间的区别,而不能表述“其他区别”,这样,在其他候选人之间的竞争中,这些选民票就被浪费。例如,二零零年台湾大选中,陈水扁(得票约39%)能战胜宋楚瑜(约37%),是因为连战(约23%)选民不能在扁、宋之间选宋;而陈水扁能战胜连战,是因为宋楚瑜选民不能在扁、连之间选连。

  多票制允许选民自行定义上述“区别”的内容,例如,他若投两票,就是表述“首二选候选人与其他候选人之间的区别”,他若投三票,就是表述“首三选候选人与其他候选人之间的区别”。这看似进步,从而使许多人认为多票制能杜绝或减少鹬蚌困局。[5]

  但是,即便真是进步,也极有限,因为多票制下的选民仍然只能表述“一个区别”,即“被支持的候选人”与“不被支持的候选人”之间的区别。选民仍然不能表述“其他区别”,即“被支持候选人之间的区别”以及“不被支持的候选人之间的区别”。

  若二零零年的台湾实行多票制,将会如何?假设一选制下连、宋所得的约60%的票全都来自“蓝方选民”,阿扁所得的约40%的票全都来自“绿方选民”。在多票制下,把“蓝绿”看做唯一区分者可能预期所有“蓝民”给连、宋各投一票,而所有“绿民”只投阿扁一票。若果如此,蓝方就能以60%的高票战胜绿方而当选! 蓝方应狂欢互贺,不是吗?

  且慢:“蓝方”不是候选人,不可以当选。究竟谁当选了?连战还是宋楚瑜?回答是:不知道,因为两人各得60%,看不出谁优谁劣。这是个平手僵局!幸好,这个僵局容易打破。假如数百万蓝民中有一个人事先看到这个前景,于是只投一票,他不仅成为破僵英雄,而且还成为“造王者”:连、宋之间,谁当总统,谁任命行政院及其他各部官员,谁在以后四年主导台湾,就由他这一票决定。可是,所有蓝民都可能看到这点,于是都可能只投一票。若果真如此,就又回到了一选制,陈水扁又能以40%的选民票当选!

  我们也不能忽略绿民的意愿 – 假如陈水扁不能胜出,在宋、连之争中,绿民也应有平等的发言权。为什么全让蓝民决定,甚至让其中一人决定?或曰,若绿民觉得宋楚瑜优于连战,那就投两票嘛 -- 陈、宋各一票!问题是,这样就在陈、宋之争中弃权了。为什么要逼迫选民在两个选择权之间选择一个?为什么不把所有的选择权交还给所有的选民?

  在有成千上万选民的中大型选举中,任何一党一派的选民都难以做到百分之百思想统一、步调一致。于是,在多票制下,究竟谁当选,取决于选民个人的投票策略考虑,取决于他们对其他选民的策略的预测,取决于他们对别人的预测的预测,… 如此等等,从而使结果无法预测。多票制的批评者称之为“多票制的不定性”[6],视之为该制度的一个主要罪状。[7]

  假设,在二零零零年,台湾选民意愿排序是: 23%连宋扁,37 %宋连扁,40%扁宋连,根据常情常理,可能许多人会说宋楚瑜应当当选,有些人会说陈水扁应当当选,还有人会说连战应当当选,但绝少会有人说,“谁当选都一样,让选民丢骰子瞎蒙吧” – 但这却恰恰是多票制的回答。

  如果宋、连中有一人退出,不确定性就会消失,蓝方就会获胜。但是,一选制下不也是这样吗?这不正是我们希望多票制能够消除的鹬蚌困局吗?可见,多票制不能消除鹬蚌困局,甚至未必能减少鹬蚌困局,却制造了消灭鹬蚌困局的假象。如果政治家在这种假象的迷惑下毫无顾虑地参选,本来由几个政治家及其竞选班子所作的政治判断和策略决定就必须有成千上万忙于生计的选民来作,两种决策方式,孰优孰劣,不言自明。

  请看萨利和范纽文设计的例子:设有候选人A, B, C和一万个选民,9,999人的意愿排序是ABC,为防止C当选,他们每人投两票支持A和B;另外1人的意愿排序是CBA,他也投两票,支持C和B。按多票制点票, B当选,尽管所有的选民都认为他只是“还行”,而A落选,尽管99.99%的选民认为他最好![8]

  [1] 参见 William Poundstone: Gaming the Vote – Why Elections Aren’t Fair(and What We Can Do About It), New York: Hill and Wang, 2007.

  [2] Buy Ottewell: “The Arithmetic of Voting,” Written 1968, published 1977 and revised several times, 转自William Poundstone: Gaming the Vote – Why Elections Aren’t Fair(and What We Can Do About It), New York: Hill and Wang, 2007, pp. 190-194.

  Robert J. Weber (1977): “Comparison of Voting Systems.” Cowles Foundation Discussion Paper No. 498. New Heaven: Yale University.

  John Kellett and Kenneth Mott (1977): “Presidential Primaries: Measuring Popular Choice.” Polity, 9: pp. 528-537.

  Steven J. Brams and Peter C. Fishburn (1978): “Approval Voting,”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Sept. 1978, 831-847.

  Steven J. Brams and Peter C. Fishburn (1983): Approval Voting. Boston, Birkhauser.

  Richard A. Morin (1980): Structural Reform: Ballots,New York: Vantage Press, 1980.

  Robert J. Weber (1995): “Approval Voting.”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 Winter 1995, 39-49.

  [3] Robert Finlay (1980): Plitics in Renaissance Venice, N.J.: Rutgers University Press. 参见 William Poundstone: Gaming the Vote – Why Elections Aren’t Fair(and What We Can Do About It), New York: Hill and Wang, 2007, pp. 198-199.

  [4] Donald G. Saari and Jill Van Newenhizen (1988). “The problem of indeterminancy in approval, multiple, and truncated voting systems.” Public Choice 59: 101-120.

  Donald G. Saari and Jill Van Newenhizen (1988). “Is approval voting an unmitigated evil? A Response to Brams, Fishburn, and Merrill” Public Choice 59: 133-147.

  参见 William Poundstone: Gaming the Vote – Why Elections Aren’t Fair(and What We Can Do About It), New York: Hill and Wang, 2007, pp. 186-218.

  [5] 考虑到这一有限进步,表14-18-5认定单职位选举中的多票制优于一票制。请注意“单职位”的限定。多职位选举中的多票制,尤其是其中的等票制,劣于一票制。单职位选举中,一票制制造通吃、鹬蚌等困局,恶果累累。多职位选举中,等票制就是单职位选举中一票制的简单重复叠加,成倍放大了单职位选举中一票制的弊病,而一票制意味着每人投票数低于被选职位数,从而限制了上述“放大”,是进步;被选职位数越多, “低于”的量越大,限制的程度越大,进步也越大。但是,在单职位选举中,被选职位数等于一,一票制就是等票制,等票制不可能“放大一票制的弊病”,而多票制允许每人投票数多于被选职位数,给选民多了一点选择,是有限进步。换言之,假定不排序、不记分,若被选职位数N已定,让可投票数K等于N等票制是最糟糕的选择;在K=N的前提下同步增加两者则更为糟糕。若N>1,即多职位选举中,为使K≠N, 最佳选择是不仅使K1,也就是多票制;可以让K上升到最高极限,即参与竞争的候选人总数减一,即C-1。当然,不管是多票还是一票,K大于还是小于N,都是极为有限和可疑的进步。更佳选择是允许选民排序乃至打分。详见第八章第一节及本章以下各节。

  [6] indeterminancy of approval voting.

  [7] Donald G. Saari and Jill Van Newenhizen (1988). “The problem of indeterminancy in approval, multiple, and truncated voting systems.” Public Choice 59: 101-120.

  Donald G. Saari and Jill Van Newenhizen (1988). “Is approval voting an unmitigated evil? A Response to Brams, Fishburn, and Merrill” Public Choice 59: 133-147.

  [8] Donald G. Saari and Jill Van Newenhizen (1988). “The problem of indeterminancy in approval, multiple, and truncated voting systems.” Public Choice 59: 101-120.

  Donald G. Saari and Jill Van Newenhizen (1988). “Is approval voting an unmitigated evil? A Response to Brams, Fishburn, and Merrill” Public Choice 59: 133-147.

  参见 William Poundstone: Gaming the Vote – Why Elections Aren’tFair(and What We Can Do About It), New York: Hill and Wang, 2007, pp. 207-208..
评论(502)



回复 251楼火车是运茶的 的帖子
N个不大同意=1个完全同意 这个?.



回复 252楼慢吞吞 的帖子
你不觉得出现这种情形很滑稽吗?.



回复 252楼慢吞吞 的帖子
引用:
原帖由 火车是运茶的 于 2011-9-6 10:11 发表
百分百的选民有点反对某候选人,结果相当于四分之一的人完全赞成TA
你认为有问题吗?
.



回复 253楼火车是运茶的 的帖子
所以我说你 零容忍降低选票含金量.
但是我更不看好乱爆黑马..



回复 255楼慢吞吞 的帖子
打分就能防止黑马吗?论证一下.



回复 255楼慢吞吞 的帖子
同样,乱爆黑马这种事,也可以通过评分避免,而不是划地块,或者组盟.
划地块和组盟,恰恰造成了它们自己要避免地结果.
比如因为自己属于绿营,所以决不投蓝营的人,这个就是造成蓝营选票被分散而票数过低的原因..



回复 256楼火车是运茶的 的帖子
就你首贴那例子,99个选A(假设99分), 同时选B(假设0分).还有一个选C(假设1分),和B(0分). 最后还是A.

这个例子不充分,应该还有B的得分高过A的情况.但无论如何,A或者B都不算黑马,A和B都是原来就在大多数人的意向池中的,只不过不是最优.

[ 本帖最后由 慢吞吞 于 2011-9-6 11:56 编辑 ].



再多票也好,1票也好,我看结果都一样。
闹猛而已。
旺爸爸的网站,旺爸爸说了算,这和民主不民主,搭不上的,至少我这么看。旺爸爸不许乱砸我!

我还是去做些实事
我去给内地灾区贫困的确的孩子寄书。
尽管网络里生活里一直听到很多很多很多人说上海人的不是。。。听了不免难过愤怒,但我还是去做这些实事。
再见,火车。你的聪明才智希望有更好田地发挥。.



回复 258楼慢吞吞 的帖子
论证不会产生黑马的要求是:排除产生黑马的可能性,而不是举出一种没有黑马的情形。.



回复 259楼悠优 的帖子
我不需要任何为人处世的忠告,或者如何使用本人聪明才智的建议。.



回复 260楼火车是运茶的 的帖子
行啊,那你论证下为啥评分也会产生黑马..



回复 241楼火车是运茶的 的帖子
你并没有理解我的意思,台湾的例子是多选一(议员选举也是如此,不管如何分区),现在是多选多,请你举一个国外的例子,在多选多的情况下采用一票制的,谢谢。.



回复 262楼慢吞吞 的帖子
对我来说,能产生“百分百的选民有点反对某候选人,结果相当于四分之一的人完全赞成TA”这种结果就足够推翻这种投票制了。要想证明它有用,就该你花点心思了。.



回复 263楼天恒爸爸 的帖子
问题是,我不知道国外哪里有多选多的例子。如果你知道,请告诉大家。.



引用:
原帖由 zhenai 于 2011-9-6 11:29 发表
问题是您有什么权利通过反对分去阻止候选人当选?
问题是您有什么权利通过把唯一一票投给A来阻止B当选?.



回复 265楼火车是运茶的 的帖子
既然你不知道国外有这种例子,为何要将国内多选多的投票套上国外多选一的模式呢?在多选多的情况下,采用多选一的方式,并且这种方式国内外罕有,你觉得合适吗?分不清多选多和多选一之间可能产生的统计学上的差异,你觉得是对广大旺友负责任的态度吗?.



回复 267楼天恒爸爸 的帖子
真能上纲上线,什么“负责任的态度”这种话都出来了。你先冷静一下,好好看看前面的帖子吧。.



引用:
原帖由 hxy007 于 2011-9-6 12:36 发表

问题是您有什么权利通过把唯一一票投给A来阻止B当选?
这算诡辩吗?通过支持A来阻止B当选,和直接阻碍B当选能一样吗?
如果您的说法成立,那么文革式的大民主就是合理的。.



回复 268楼火车是运茶的 的帖子
因为你是旺旺网上的公众人物,旺爸也受你很大影响,所以我才有这样的期望。因为你生搬硬套,将多选一的例子套用到现在多选多的情况,并且国内外罕有先例,所以我才有这样的疑问。其实我早就说过,谁能举一个多选多的情况下采用一票制的投票方式,无论国内国外,我都会心悦诚服,不再言语。如果讨论中冒犯了火车老师,我先致歉意。.



回复 264楼火车是运茶的 的帖子
阿,那照你的逻辑,一票制竟然产生扁当选的实例(还不是推理), 更值得推翻再踩上一只脚了..



回复 266楼hxy007 的帖子
俺最后问您一个问题,您认为少数派应不应该有候选人当选?.



回复 267楼天恒爸爸 的帖子
其实两个投票结果都没出来。如果事实证明一票制真的如你所说这么的不合理,我相信旺爸和火车应该会有担当。
现在说这话恐怕为时过早。因为理论上还是有些道理。只是有些人在观念上一下子难以适应。

[ 本帖最后由 子玖妈妈 于 2011-9-6 13:03 编辑 ].



回复 270楼天恒爸爸 的帖子
对多票制弊端的分析,虽然是在单职位选举的前提下作出,但是同样适用于多职位选举。我前面提到过一些理论上的弊端,重复列举如下:

1、如果同一选民投的票具有相同权重,则无法区分首选与次选。
2、为避免这个问题,可以允许选民对候选人排序,落入阿罗定理。
3、进一步改进可以打分,打分实质就是指定权重级次的加权,但是没有一个普适的打分标准。
4、最后是加权,选民任意指定候选人的权重。同样,没有一个普适的加权标准。.



回复 271楼慢吞吞 的帖子
一票制的弊端多票制同样具备。而且多票制还有别的弊端,如274楼所列。.



回复 272楼zhenai 的帖子
厉害。这是一个深邃的问题。.



回复 274楼火车是运茶的 的帖子
“对多票制弊端的分析,虽然是在单职位选举的前提下作出,但是同样适用于多职位选举”。请举例说明。若这句话是你抄来的,那我就不说什么了。.





回复 278楼火车是运茶的 的帖子
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60112.



回复 277楼天恒爸爸 的帖子
这句话是我自己的,部分从对顶楼文字的分析而来。

投票制度设计是一门复杂的学问,请您耐心点看完一些文章和分析。下面要转贴专门讲多职位选举的文字,希望对您有用。.



第八章第一节 鹬蚌通吃再翻倍!
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70607

第八章
  截利蛇、猪肉桶和打群架的鹬蚌

  —多职位选举中的困局[1]

  选举可分两种。一是单职位选举,只有一个被选职位,如总统、主席、总理、首相、省长、市长、区长、村长、村委会主任、党委书记。二是多职位选举,有两个或以上被选职位,如国会议员、代表大会代表、各种委员会委员、美国总统选员、香港立法会议员、台湾立法委员。

  有的多职位选举是单职位选举的一部分,如美国的总统选员(electors)有数百名,是多职位;但选员的唯一工作是选总统,而总统是单职位。有的单职位选举是多职位选举的一部分,如美国众议院有数百名议员,是多职位;但单选区制规定每区选一名议员,形成数百个单职位选举。

  第七章讨论的十二种困局,在单职位选举和多职位选举中都可能发生。但单职位选举的候选人较少,各方焦点集中,著名事件较多,所以第七章多以单职位选举为例介绍这十二种困局。

  在这些困局中,鹬蚌困局可能在多职位选举中表现得更为严重,危害更大。本章第一节及第十四节将讨论这种表现。但本章将用更多篇幅讨论那些仅仅或主要出现于多职位选举,因而第七章没有涉及的困局。

  本章第一节将讨论多职位选举中的多票制,也就是每个选民投多票的制度。这种制度把单职位选举的种种困局成倍放大,弊病多而明显,所以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一票制,也就是每个选民投一票的制度。

  多职位选举往往采取“划块制度”,把选民划割成若干组块,以块为单位定额、点票和决定当选者。如按地域如州、省、县、郡、选区等划块,每块选送一定数额的议员。也有按职业、行业等划块,每块选送一定数额的议员。许多国家规定每块选送一个议员,该议员代表块内所有选民,尽管许多块内选民反对该议员,所以这也是一种通吃。通吃的制度原因是划块:块内选民不能投票给块外候选人,在全国受到较多选民支持的人可能落选,受到较少选民支持的人可能当选。从原因着眼,我们称之为“划块困局”。

  划块制度下,候选人与支持他的选民常被划入不同的“块”中,相互错位,一些选民不能为自己喜欢的候选人投票,一些候选人不能得到支持者的票。从过程着眼,我们称它为“错位困局”。

  地域划块中最古老也是最常见的是“单选区制”[2],又称“单一选区制”,[3]每次每区选派一名议员。[4] 英国和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等前英殖民地都采纳了这种制度。[5] 本章第二节至第十节将讨论“单选区制”中常见的几种困局。

  与之相对的是“集选区制”, 每次每区选派两名或两名以上议员。美国伊利诺州的州议员选举曾采用每区选派三名议员的集选区制,其他州没有效法,伊利诺州现在也已改为单选区制。2006年以前,台湾立法院中的大部分委员是通过集选区制产生。相对于单选区制,集选区制减缓了划块造成的不公,从而减缓了错位通吃的危害。本章第十一节将讨论这种现象。

  单选区制或集选区制多与“一选制”[6]配套,每次选举只投一次票,没有复选;每个选民只能投一票,多投作废票,若职务定额为N,则得票最多的N名候选人当选。

  2007年以前台湾立法院选举就同时采用集选区制和一选制。与单选区比较,每个集选区内的“应选定额”增加,选举变得更为复杂,“一选制”内含的不公平[7]就被放大,从而加剧了单选区制下本来存在的一些困局,甚至还促成了单选区制下不可能出现的困局。本章第十二至第十八节将讨论“集选区加一选”的制度下几种困局的表现。

  单选区制和集选区制都是以地域划块。功能组别制以行业、职业划“块”。本章第十九节将讨论这种制度以及其他划块制度。

  第一节

  鹬蚌通吃再翻倍!

  --多票制下的通吃与鹬蚌困局

  单职位选举只有一个被选职位,许多人认为理所当然每人应投一票,称为“一票制”。多职位选举中,被选职位多于一个,就有了每人投几票的问题。若每人投多票,就是“简单多票制”。若每人可投票数等于被选职位数,就是“简单等票制”。[8] 称其“简单”,是因为这种制度要求选民把候选人简单地“一分为二”,即“被支持者”与“不被支持者”,点票时,前者被“一视同仁”,良莠不分,后者是“一丘之貉”,优劣无别。

  本书以后将介绍更精细的多票制度,由于这些制度都另有其名,本书将用“多票制”单指“简单多票制”,用“等票制”单指“简单等票制”。

  除了“一票制”和“多票制”,“一选制”的概念也极为重要,它包含两层意义:1)只投一次票,没有复选; 2)每个选民只投一票。换言之,“无复选制” 加“一票制”,就成为“一选制”。

  单职位选举中,被选职位数N=1,等票制也就是一票制。换言之,多职位选举中的等票制,就是单职位选举中一票制的叠加翻倍 – 一票制叠加N层,就得到等票制,一票制的缺点,也被放大N倍。其结果可令人瞠目。试举两例:

  例1,等票制使通吃翻倍:设左派占人口49%,右派51%。在单职位总统选举中,两派各出一个候选人,若用一票制,右派获得那唯一的宝座。在多职位议会选举中,设有100个议席,两派各出100个候选人。若用一票制、无复选,两派赢得的席位取决于双方如何分配本方选民的选票,即配票;若双方配票的设计与执行都完美无缺[9],则左派得49席,右派得51席;这个结果合于常情常理[10]。但若用等票制,右派稳获所有100个议席,左派肯定一票不得,严重违反直觉平等[11]。

  其实,单职位选举中,大派[12]领袖获得那唯一的职位,也是一种赢者通吃,是通吃困局[13]。多职位选举中,多票制使通吃困局翻倍,有几个被选职位就翻几倍[14];在以上这个100席的例子中,它被翻了99倍!

  例2,等票制使鹬蚌翻倍:设右派占人口34%,左派66%,左派又分激进与温和派,各占人口33%。在单职位总统选举中,三派各出一个候选人,若用一票制、无复选,左派候选人相互分票,右派候选人当选,成鹬蚌困局。在多职位议会选举中,设有三个议席,三派各出三个候选人。若用一票制、无复选,即每人一票,得票最多的三人当选,席位归属取决于各方配票,若三方配票都完美无缺[15],则三派各占一席,合常情,入常理。但若用等票制、无复选,即每人三票,得票最多的三人当选,则右派三个候选人稳获全部席位,好比把总统选举重复三遍,也就把鹬蚌困局翻了三倍!

  上例假设国会只有三个议员。实际上,各国国会和各级议会动辄有数百名议员,若用等票制,就会把鹬蚌困局放大数百倍。

  例1中,等票制使绝对多数派得益;例2中,等票制使相对多数派得益。可见,等票制帮助大群体不公平地剥夺小群体利益。

  在单职位选举中,只有一个桃子,等票制(一票制)让一人独吞,其他人虽然不高兴,但想想桃子难以分割,只能一人独吞,也就认了。在多职位选举中,有许多桃子,明明可以分摊,但等票制却让一人独吞所有桃子,其他人就难忍受,从而导致严重动乱、民族分裂甚至战争流血。

  在单职位选举中的一票制下,若设绝对标准,得票过一定门槛才能当选,就可能出现散票僵局。[16]类似地,在多职位选举中的等票制下,若设绝对标准,也可能出现散票僵局。无绝对标准的等票制可能把鹬蚌困局叠加翻倍,而设绝对标准的等票制则可能把散票僵局叠加翻倍,使数十、数百甚至全部议员席位空缺。

  非等票的多票制,也就是所投票多于或少于N的多票制,理论上可能,实践中少见。从数学与逻辑去推论,它们的缺点与等票制机理相同而程度不同。这儿就不再细数。

  由于这些严重缺陷,政治发达国家很少采纳多票制,而多采用一票制或其他投票制度。本章第二节以后将主要讨论这些制度下常见的困局。

  但是,在一些政治发展中国家,多票制特别是等票制长期流行,并通常配以“等额制”,把候选人数限定为被选职位数。[17] 这种“等额等票制”把候选人数减少到最小极限,把选民票数放大到最大极限,从而使选民的选择权降低到最小极限:他们不能在“候选人”之间选择,而只能“选择”不投票、少投票、“写入”投票给非候选人,或把所有的票投给所有的“候选人”。绝大多数“选民”会无可奈何地“选择”后者,从而使几乎所有“候选人”高票当选。这种制度的活动并非选举,因为它的目的不是让选民选择候选人,而是1)根据长官意志指定当选人;2)给这种“指定”披上“选举”的外衣。

  这种制度追求宣传效果,罔顾公平公正,堪称人类选举史上最优秀的“面子工程”。这一制度的发明者和主持者有“高票迷思”,以为当政的资格全靠选举结果,高票当选就是高正当,全票当选就是全正当。其实当政的资格首先来自程序公平,来自公平基础上的合法民意。既谓“选举”,就必须让选民选择;而要选择,候选人数就必须超过被选职位数,也必须超过每个选民可投的票数,超过越多,选择越多,胜机困局的可能性也就越小。

  “差额制”使候选人数超过被选职位数。若限制差额量,例如1980年代以来在中国常见的候选人数超过被选职位数一两个的制度,就成了“限额制”。[18] 许多改革者关注“差额量”,希望差额量逐步增加,最终增加到无限大,也就是不限候选人数的“海选制”,或称“无限额制”,从而消灭这种由等额或限额造成的胜机困局。

  但中国人还没有意识到等票或多票的危害。在多职位选举中的等票制下长大的人们,包括一些选举制度专家和学者,不明白等票制的本来目的不是“选举”,而是“指定”和“预制高票”,不知道多职位选举也可以采用一票制或其他投票制度,更不清楚这些制度间的区别利弊,而只凭直觉和信念坚持“既然要选X个职位,当然应投X票。”[19]

  2009年3月15日,在武汉召开的中国“第二届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防治非政府组织大会”通过了《以社区为基础的组织或其他非政府组织代表选举规则》,其中规定[20]某类别[21]应选4名代表,另一类别[22]应选5名代表。由于规则没有规定投票点票的细节,执行中出现了严重争议。有的候选人认为应用一票制,因为一票制更民主,其他候选人认为应用等票制,因为多职位选举理所当然应该用等票制。其实,上述《规则》规定[23]“当选…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若用一票制,不可能有4人得票各达三分之一,更不用说5人;只有用多票制才可能选出4人或5人。可见《规则》的制定者(误)认为多票制理所当然,其他制度不可想象,所以无需明言。

  在投票决策日益广泛、常见的今天,中国人,特别是中国的选举专家们,应该尽快走出等票和多票的迷思,以免继续阻滞中国的民主化。

  [1] 本章第十一节至十八节关于集选区的资料,大量采自2004年12月7日至12月13日期间我在台湾对“第6届立法委员选举”的考察与对各方人士的访谈。这次研究得到中华欧亚基金会的大力支持与悉心安排,以及美国卡特中心的热情配合。为这次研究提供了各种帮助与方便的除欧亚基金会的马浩然、裴幸谦、舒中兴和卡特中心的刘亚伟外,还有陈浩,戴东清,董立文,冯建三,郝培芝,何秀珍,何溢诚,洪俪珊,黄介正,黄伟峰,蒋方智怡,康彰荣,李先仁,林基田,林中斌,林奕华,罗木坤,潘邦正,彭芸,王毓莉,位明宇,翁玮阳,翁玮泽,吴小谨,许书婷,薛宏义,叶非比,张汉音,张京育以及其他许许多多未留姓名者。谨此鸣谢。

  [2] single-member constituency.

  [3] 例如,〖维基百科·单一选区制〗,http://zh.wikipedia.org/wiki/%E5 ... 8%E5%8D%80%E5%88%B6 ,2006年9月5日下载;及,〖维基百科·单一选区两票制〗,http://zh.wikipedia.org/wiki/%E5 ... 9%E7%A5%A8%E5%88%B6 ,2006年9月5日下载。

  [4] 见 Peter Hain: Proportional Misrepresentation: The Case Against PR in Britain, Hants, England: Wildwood House, 1986, p. 70. 参见诸葛慕群 : 《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政府》,Brampton, Ont., Canada: 明镜出版社, 1999年第2月第1版,第123-125页。

  [5] 见 Robert Richie and Steven Hill: Reflecting All of Us: The Case for 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 Boston, Beacon Press, 1999, p. 30. 又见 Peter Hain: Proportional Misrepresentation: The Case Against PR in Britain, Hants, England: Wildwood House, 1986, p. 70.

  [6] 详见第七章第四节。

  [7] 详见第七章第四节。

  [8] 参见本书第六章第三节的相关讨论。

  [9] 即,左派把选票平均分配给本方49个候选人,而右派把选票平均分派给本方51个候选人。通过算数计算可知,假定一方策略不变,而另一方把票分给更多或更少候选人,变的那一方都不可能增加本方当选者。

  [10] 参见第三章第一节。

  [11] 参见第三章第八节。

  [12] 大派指相对或绝对多数派。

  [13] 乍一看,这种通吃似乎无可避免。本书第十四章将说明,用记分制取代一选制,就可以让中庸和谐的领导人取代大派领导人,从而避免这类通吃。

  [14] 精确而言,是(N-1)倍,N是被选职位数。

  [15] 即,每一方都把所有票集中投给本方一个候选人。

  [16] 参见第六章第四节。

  [17] 参见《亚洲周刊》,2007年10月26日号;全文引用于史毕:《胡锦涛的最后机会》,香港文化艺术出版社,2007年12月版,第50-59页。

  [18] 参见《亚洲周刊》,2007年10月26日号;全文引用于史毕:《胡锦涛的最后机会》,香港文化艺术出版社,2007年12月版,第50-59页。

  [19] 根据作者与一些权威学者专家在2008~2009年间的面谈。

  [20] 第三十六条。

  [21] 艾滋病感染者/患者组织。

  [22] 综合性组织及其它组织。

  [23] 第四十一条。.



社会调查方法的启示
引用:
原帖由 ccpaging 于 2011-9-6 11:22 发表
在开始考虑投票和实际投票这个过程中,一个人的抉择可能发生从低分向高分的转换,然后,可能发生从高分向低分的转换。
候选人要使用合理合法的手段促进这种转换,选民也在此过程中逐渐明确自己的诉求,熟悉和了解候选人。
貌似一票制的选举过程会使候选人之间的边界得到加强。
  利益攸关的选举,选民是会在谨慎考虑之后画圈或打勾的,其中就包括了尽自己所能去了解候选人。
  选举的最终结果,不是看某个选民的意志,而是取决于全体选民的主要意志。因此,为了避免在投票结果总体上发生“候选人名单排名效应”,选票的设计可以是随机编排候选人名单的,从而让各种排名的选票大致相当。

  做过专门社会调查的人多数都知道一种问题设计与编排技术,比如,让大家来评价一位老师或一所学校,第一个问题往往是,“这个老师很好”或者“我非常喜欢这所学校”,然后让被调查者在“同意-基本同意-说不清楚-基本不同意-完全不同意”中作出选择。其实,统计分析时,这个项目的得分是不计的。因为设计者的意图,就是让被调查者渲泄掉一部分主观情绪,接下来能够比较客观理性地回答后面的问题。
  不过,有研究方法论者非常多事,拿出第一项的得分与其他各项的得分进行比较分析。结论非常有趣:第一项的得分跟后面各项的平均得分往往反映出对立的评价方向。就是说,第一项评价较低时(如2分),后面的平均分就比第一项得分高;反之,第一项评价较高时(如4分),后面的平均分就比第一项得分低。
  这个研究结果提醒“一票制派”,让大家用一张票选“纪律委员”时,更多地反映的是选民的情绪性选择,而不是理性选择。当然,“一票制派”可以不相信这项研究的结果,说不定是007杜撰的。.



引用:
原帖由 火车是运茶的 于 2011-9-6 12:43 发表
真能上纲上线,什么“负责任的态度”这种话都出来了。你先冷静一下,好好看看前面的帖子吧。
我证明,确实有人在说“负责人的态度”。建议你好好看前面的帖子。.



没有耐心的各位亲
例1,等票制使通吃翻倍:设左派占人口49%,右派51%。在单职位总统选举中,两派各出一个候选人,若用一票制,右派获得那唯一的宝座。在多职位议会选举中,设有100个议席,两派各出100个候选人。若用一票制、无复选,两派赢得的席位取决于双方如何分配本方选民的选票,即配票;若双方配票的设计与执行都完美无缺[9],则左派得49席,右派得51席;这个结果合于常情常理[10]。但若用等票制,右派稳获所有100个议席,左派肯定一票不得,严重违反直觉平等[11]。.



没有耐心的各位亲
例2,等票制使鹬蚌翻倍:设右派占人口34%,左派66%,左派又分激进与温和派,各占人口33%。在单职位总统选举中,三派各出一个候选人,若用一票制、无复选,左派候选人相互分票,右派候选人当选,成鹬蚌困局。在多职位议会选举中,设有三个议席,三派各出三个候选人。若用一票制、无复选,即每人一票,得票最多的三人当选,席位归属取决于各方配票,若三方配票都完美无缺[15],则三派各占一席,合常情,入常理。但若用等票制、无复选,即每人三票,得票最多的三人当选,则右派三个候选人稳获全部席位,好比把总统选举重复三遍,也就把鹬蚌困局翻了三倍!.



回复 283楼hxy007 的帖子
那个是选民对选举或候选人负责任,这个是要我对ww负责任,能一样吗?.



回复 283楼hxy007 的帖子
你不要老玩文字的字面意思.



回复 282楼hxy007 的帖子
同意, "理性选择"----独立性好的方式确实只有计分投票制和认可制.这里下面有个表 http://zh.wikipedia.org/wiki/%E6 ... 5.E5.88.B6.E5.BA.A6.



回复 163楼hxy007 的帖子
给007送花,这个方式的选举也蛮别致的,属于评分制。
不过,我认为投票率也很重要,而简单明了的操作更容易鼓励更多的人投票,从另一个方面接近真正的民意。.



回复 281楼火车是运茶的 的帖子
文章很长,粗粗看了一下,等票制(等额制)讲得比较多,不适合这里的情况,可以略去,我所关心的是差额制的弊端,论述有限。还是要感谢火车老师给我们上的选举课,希望能看到更多对差额制弊端的分析,谢谢。.



选义工而已
引用:
原帖由 zhenai 于 2011-9-6 12:55 发表
俺最后问您一个问题,您认为少数派应不应该有候选人当选?
切,这里不是政治选举,不是在推选利益代言人。
正如子玖妈妈所言,候选人并不知道自己是在为谁的利益代言。
老大实际上是让大家一起来选举维护旺网正常秩序的“警察”、“法官”或“陪审员”,用我的话来说,就是让大家选“纪律委员”。
既然如此,就是在选上网时间有保证、读帖能力强、处事公正的旺友来做义工,为大家服务。
谈什么少数派、多数派?.



回复 282楼hxy007 的帖子
我理解的是一票制需要有一个充足的竞选过程作为铺垫,否则就可能出现情绪化的选择。当然,展示的机会在各候选人之间是公平,应该有讨论。在这个过程中,各自的诉求也在互动中发生变化,候选人和选民都逐渐地趋于理性化。.



引用:
原帖由 火车是运茶的 于 2011-9-6 13:01 发表
3、进一步改进可以打分,打分实质就是指定权重级次的加权,但是没有一个普适的打分标准。
确实.分数定得不同,结果可能就很不同.所以存在操纵的可能.不过这个问题真有那么严重么?.



回复 291楼hxy007 的帖子
我觉得是利益代表阿? 就是旺上发言,或内部表决时价值观跟我最像的. 你说的那个公务员,以后再说..



引用:
原帖由 zhenai 于 2011-9-6 12:55 发表
俺最后问您一个问题,您认为少数派应不应该有候选人当选?
一针见血嘛!.



回复 291楼hxy007 的帖子
义工,有部分准确,但我认为管委会成员应该是有自己理想、思维的,而不是按照老板意思亦步亦趋。也就是说,管委会是个平台,可以把网站资源最大限度的利用,也就是说发挥大家的聪明才智,让网站发展更好。

个人以为,管委会更是个行政机构,兼些制定行政规定、裁判、调解之类的功能。

[ 本帖最后由 子玖妈妈 于 2011-9-6 13:45 编辑 ].



引用:
原帖由 混凝土 于 2011-9-6 13:37 发表

一针见血嘛!
血在哪里?木有看到。.



回复 295楼混凝土 的帖子
这个大概就是参院+众院分别选举模式可以避免的. 一个地块人再少,在参院至少也有两席.

所以严格来说大概需要按板块(或其他划分标准) 和人数(普选)分别选两次..



回复 291楼hxy007 的帖子
请您看看43#,如果您不认可这个原则,那俺不再和您讨论这个问题了。没有任何可讨论的前提。.



回复 290楼天恒爸爸 的帖子
文中对多票制和等票制作如下界定:

>若每人投多票,就是“简单多票制”。若每人可投票数等于被选职位数,就是“简单等票制”

这跟等额差额无关,后者指候选人数与职位的关系。

可见你根本没有读懂。.



回复 296楼子玖妈妈 的帖子
你老站在旺老板角度.太...可疑了,如果作为管委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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