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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ngyinc 2016-10-16 22:34

处理教会内部争议的教理与法理思考

处理教会内部争议的教理与法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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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勇:处理教会内部争议的教理与法理思考

--兼为柴玲姊妹诉远志明牧师事件祈祷


目录

前言:流泪祷告

第一章           如何对待争议

第二章           处理争议的基本原则和经文

第三章           教会内部处理争议的程序性问题

有关文件附录

附录一:《美国长老会章程》关于教会劝惩的规定

附录二:《威斯敏斯德信条》论合乎律法的宣誓和许愿

附录三:《威斯敏斯德大教理问答》对第六条诫命的解释

附录四:《威斯敏斯德大教理问答》对第九条诫命的解释



前言:流泪祷告



“以色列人不信真上帝,

没有训诲的祭司,也没有律法,已经好久了”(代下15:3)。


在基督徒的公共性教会生活中,最大的挑战就是如何面对教会内部的争议,也就是弟兄姊妹之间的争议。当涉及到罪恶与伤害的时候,更是如此。

我们当然希望教会内部一片和平,弟兄姊妹之间彼此相爱,一片阳光灿烂,不发生任何争议口舌。但是,这只是我们个人的美好愿望,并不合乎现实,也不合乎圣经的记载。亚当夏娃犯罪之后,人类之间就开始出现抱怨和纷争。即使亚当和夏娃之间也是如此,在他们犯罪之后,当上帝向他们问责的时候,亚当就回答说:“你所赐给我,与我同居的女人,她把那树上的果子给我,我就吃了”(传3:12)。亚当犯罪之后,一开始的时候,就不愿意面对上帝,不愿意面对自己的责任,而是一厢情愿地和上帝玩那种孩子常玩的“捉迷藏”的游戏!“三十六计,走为上计”!如今上帝直接以上帝的诫命来面对他,他仍然不承认、不承担自己的责任。不仅如此,他反而把自己的责任完全推脱在夏娃身上!发出中国人经常发出的“红颜祸水”的感叹!其实,深层分析来看,此处的亚当不仅没有担当,甚至委屈地觉得自己才是“受害人”!并且是上帝“赐给”他的那个女人害了他!当然,言外之意是上帝害了他!明明是他犯了罪,明明是上帝向他问责,亚当却是反戈一击,不仅指责是喜娃害了他,并且终极的原因是上帝害了他!这就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怨天尤人”!罪人是何等地刚硬、悖逆、愚顽啊!求主怜悯我们!

当上帝问及夏娃的时候,夏娃也是没有面对自己的责任,而是非常善用语言的恩赐,委婉地说:“那蛇引诱我,我就吃了”(创3:13)。和亚当一样,夏娃也没有勇敢地面对自己,而是把自己的责任推向“那蛇”!今天又有多少基督徒在面对自己的罪恶的时候,毫无原则地把自己的责任推到魔鬼撒但身上啊!因此,上帝重重地警告说:“这些作梦的人,也像他们污秽身体,轻慢主治的,毁谤在尊位的。天使长米迦勒,为摩西的尸首与魔鬼争辩的时候,尚且不敢用毁谤的话罪责他,只说,主责备你吧。但这些人毁谤他们所不知道的。他们本性所知道的事与那没有灵性的畜类一样,在这事上竟败坏了自己。他们有祸了”(犹8-11)。撒但当然不能逃脱他的责任,但我们不能把我们自己的罪责一律推到撒但身上,仿佛我们不再是一个具有一定的意志自由、能够为自己的言行负责的人!

我们首先需要面对的就是罪的罪恶和私欲。雅各讲得非常清楚:“各人被试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欲牵引诱惑的。私欲既怀了胎,就生出罪来。罪既长成,就生出死来”(雅1:14-15)。夏娃的回复非常典型,正如今日社会中流行的遁词一样:“人在江湖,身不由己”!上帝向夏娃问责,夏娃却隐隐地指责上帝,指责上帝不公,指责上帝不智。指责上帝不公,明明是那蛇引诱我,为什么要让我承担责任呢?并且那蛇最终不也是你上帝造的吗?你自己不管好你造的蛇,让蛇来引诱我,又来向我问责,岂不是天大的不公吗?明明是那蛇的问题,你为什么来找我呢?我一个小女子哪能抵挡那蛇的诱惑呢?你这样来追讨我的责任,岂不是不智吗?当我们犯罪却不认罪的时候,我们在心理上逃避罪责的出路就是把罪责归给别人,归给我们周围的环境,甚至最终归给上帝,自己站在审判台上,把上帝定为有罪。罪的蒙蔽性是何等大啊!但人不认自己的罪的时候,心又是何等地愚顽和狂妄啊!因此,约翰非常深刻地指出:“我们若说自己无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们心里了。我们若认自己的罪,上帝是信实的,是公义的,必要赦免我们的罪,洗净我们一切的不义。我们若说自己没有犯过罪,便是以上帝为说谎的。他的道也不在我们心里了”(约一1:8-10)。

近来柴玲姊妹诉远志明牧师强奸罪一事,我们对此感到震惊和伤疼。首先,他们都是公开认信归在上帝和耶稣基督名下的人,是我们的弟兄姊妹,我们当然为他们之间发生的伤害感到震惊,感到难过;其次,他们都是被上帝使用的器皿,在华人社会和教会内都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个人也都在个人的领域内高举上帝和耶稣基督之名,见证上帝恩惠的福音,并且卓有成效,如今却爆出这种丑闻,我们真是感到难过,为他们感到难过,为他们的家人感到难过,也为我们自己和他们在主内的关系感到难过,因为上帝和教会的名都受到了亵渎,因为传福音受到了拦阻。他们本来应当本着圣经的原则,或是自己面对和解,或是交托教会处理惩戒,或是听凭主怒神罚。可惜目前华人教会内部不仅基督徒多不知道上帝的律法,教会之间也是各自为战,分崩离析,竟然内部连这样的问题也处理不了,这当然是当事人的耻辱,但这岂不也是我们北美华人教会的耻辱吗?甚至也是普世华人教会的耻辱!保罗明确地说:“你们中间有彼此相争的事,怎敢在不义的人面前求审,不在圣徒面前求审呢?岂不知圣徒要审判世界吗?若世界为你们所审,难道你们不配审判这最小的事吗?岂不知我们要审判天使吗?何况今生的事呢?既是这样,你们若有今生的事当审判,是派教会所轻看的人审判吗?我说这话,是要叫你们羞耻。难道你们中间没有一个智慧人,能审断弟兄们的事吗?”(林前6:1-5)。

目前确实是我们华人教会在上帝和世人面前蒙羞的时刻!我们向西方教会推荐华人教会的复兴,甚至鼓吹传福音的棒子已经交在我们华人教会手中,上帝命定我们华人教会把福音传回耶路撒冷,从而最终迎接耶稣基督的再来。我们这样高看自己,却连自己内部的事情都搞不清楚,这样大的事情甚至都不愿面对,更有甚者把柴远事件归结为中国大陆共产党拆毁教会的“阴谋”,然后又隐隐约约地指出谁谁谁可能是共产党的工具!我们为什么这样羞辱自己呢?我们为什么这样以恶意测度自己的弟兄姊妹呢?为什么有关人员不能在上帝和世人面前坦然地说:“我确实犯了罪,愿接受主的管教!”或者在具体的事上并没有犯罪,就坦然地说:“我虽然是个蒙恩的罪人,但在这件事上确实无辜的,求主怜悯伸冤!”为什么我们传福音、让人奉献的时候可以公开地站在台前让大家都参与;在面对公开的指责,教会的名声受到污损,传福音的事工受到拦阻,众多基督徒的感情受到搅扰和伤害的时候,我们却不愿意面对众人呢?也许当事人有个人更隐秘的缘由,每个人最终都在上帝面前交帐,我们确实无法知道和理解,也确实没有权柄直接吩咐别人做什么,但我们作为主内的弟兄姊妹也同样有良心根据上帝的引领做出合宜的反应,因为这已经不是纯粹个人的事情。

当然,我们最最需要的就是为柴玲姊妹和远志明弟兄祷告,求主开他们的心窍。柴玲姊妹诉称在远志明未信主之前遭到他的强奸,远志明弟兄应辩认为自己并没有强奸对方,而是对方引诱自己,最终发生通奸关系。这是两个截然相反的事实版本,或者一方为真,一方为假;或者双方都有虚假,但绝不可能同一事件有截然相反的事实版本同时成立为真。我们知道“事实”有多重层次,最起码有“原初事实”,这样的事实只有一个,但这种历史事实是不可完全恢复的;二是“心理事实”,就是当事人双方事后在自己头脑或心理中记忆与认同的版本;第三种版本就是他人或公众根据有关程序和途径得到的资料而加以判断得出的对“原初事实”的看法,也即是“公众事实”。说到底,当事人所认可的“心理事实”都会多少与“原初事实”有些出入,外界所认定的“公众事实”也有不可避免地带有个人性的角度、前见、甚至偏见。同时,众所周知,犯罪都涉及到心理的动机和具体的行为,具体的行为也就是“原初事实”不能还原,而当事人当时做出行为的心理的动机更是幽微难测,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到底是“明确拒绝”,还是“半推半就”,甚至“欲迎还拒”?这些心理的动机直接决定行为的性质,而心理的动机的判定和证明更要复杂。当然,我不是说心理的动机就完全无法断定,假如这样,世上的刑事犯罪就没有一桩可以定案了!但我们确实要承认,要甄别原初事实是非常困难的,要还原当事人当时的心理的动机更是困难。

上帝是有智慧的上帝,按照上帝的旨意,秉公判断这样的案件,本来并不特别困难。倘若有两三个直接的目击者作为见证人出庭作证,当然事实和罪责基本上可以定准。如果没有这样的证人,就当由审判官或调停者使当事人在上帝面前宣誓,交托上帝审判,从此双方就当相信上帝,不要旧事重提,搅扰他人和教会,因为这样的事本来就不是世上任何个人和组织按照正当程序的原则能够断明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交托上帝,正如保罗所教导的那样:“亲爱的弟兄,不要自己伸冤,宁可让步,听凭主怒。因为经上记着,主说:伸冤在我。我必报应”(罗12:19)。

当然,一旦私人事件进入公共领域,那么公共领域就有公共领域的法则。这些法则不同于家庭和教会内部的法则,公共人物要在公众面前承担更重的责任,对公共事件必须有一定的交待,不能不了了之,仅仅把谜团、困惑、伤害、负担、垃圾留给公众,这是不负责任的。这种责任意识乃是美国以基督教为背景和根基的公民社会的共识,绝不是我们中国人所说的:“天下事,了犹未了,何妨以不了了之?世外人,法无定法,然后知非法法之。”有人把自家的垃圾丢到公共广场上,自己不捡起来,处理掉,总要有人收拾。不管是教会,还是社会,成立相对独立的“真相调查委员会”,对相关的公共事件进行一定的合理的调查、澄清和处置,在一定程度上分清是非真假,使受害蒙冤者得到保护和补偿,使加害、犯罪、说谎之人承担一定的道义责任和惩戒,实现人所能够实现的相对公义,这不仅是有识之士应当的,也是基本的常识,更是上帝所悦纳的:“义人知道查明穷人的案。恶人没有聪明,就不得而知”(箴29:7)。有谁害怕真相和真理呢?耶稣基督给我们的应许就是:“你们必晓得真理,真理必叫你们得以自由”(约8:32);耶稣在罗马巡抚彼拉多面前特别强调:“我为此而生,也为此来到世间,特为给真理作见证。凡属真理的人就听我的话”(约18:37)。只有彼拉多之类的既得利益者才会昧着良心说:“真理是什么呢?”(约18:38)。没有真相,就没有真理;没有真理,就没有自由!这是上帝使我们得自由的方式。因此,在任何教会争议中,作为上帝的儿女、基督的门徒、天国的大使,我们都不能站在任何人一边,只能站在上帝和真理这一边。所谓的“加害人”不可信,所谓的“受害人”也不可信,因为都是罪人,“人心比万物都诡诈,坏到极处,谁能测透呢?我耶和华是鉴察人心、试验人肺腑的,要照个人所行的和他做事的结果报应个人”(耶17:9-10)。我们站在任何人一边,维护某个人的名声和利益,都是与上帝为敌!马丁.路德强调:“竭力寻求与人和睦,但为真理要不惜一切代价!”(peaceif possible, but truth at anyrate.)。当然,我们要“用爱心说诚实话”(弗4:15)。但此处的“爱心”绝不是不讲任何原则和公义的滥爱,而是保罗所强调的“不喜欢不义,只喜欢真理”(林前13:6)。在社会上更深远一些说,如果有人当柴玲姊妹和远志明弟兄之间在私人和公共空间内爆发这样大的事情的时候,却不愿意明确真相,这样的人有什么理由和立场让大陆当局公布1989年六四真相呢?没有真相,加害人不认罪,又怎能饶恕、和解呢?!因此,上帝让此类让事情发生,必然有上帝的美意。我们每个人都要在上帝面前本着良心明确自己的立场到底站在那里。我们到底是喜欢真理和真相,还是喜欢谬误和谎言呢?上帝岂不是藉着这些事来熬炼我们的人心吗!我们的心到底在上帝面前如何呢?求主怜悯,求主洁净,消除我们因罪而带来的心灵的昏暗和刚硬!

当然,不管真实状况如何,作为基督徒,我们在最终的道义立场上并不比柴玲姊妹和远志明弟兄更有义。使徒保罗强调说:“这却怎么样呢?我们比他们强吗?决不是的。因我们已经证明,犹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恶之下”(罗3:9);“使你与人不同的是谁呢?你有什么不是领受的呢?若是领受的,为何自夸,仿佛不是领受的呢?”(林前4:7)。因此,求主保守我们的心,作为主内的弟兄姊妹,既不要幸灾乐祸,风言风语,更不要落井下石,穷追猛打,而是各自尽自己当尽的本分,本于爱心和真理互相扶持,彼此责备,“当面的责备,强如背地的爱情”(箴27:5)。目前,我们能够做的就是,一是要为他们恳切祷告,流泪祷告,为他们的家人祷告,为他们所在的教会或机构祷告,求主的旨意在他们身上显明,求主在施行公义的审判的时候格外在基督里赐给我们的不配得的大爱和怜悯;二是根据主的引领,或是劝诫,或是安慰,或是沟通,或是澄清真相,或是适当处置,或是默默代祷,各人都要按照自己的良心和主带领所到的地步去行。不要彼此论断,不要彼此勉强,倒要彼此祝福,互相补足,个人都要守住自己的良心和呼召,一同成就上帝的美意。无论如何,求主保守我们自己的心志,使我们“或吃或喝,无论作什么,都要为荣耀上帝而行”(林前10:31),免得我们自己因为别人的过犯而绊倒,在上帝造就我们的护理中反倒埋怨上帝。

请大家继续为柴玲姊妹和远志明牧师祷告,也特别为他们的家人祷告。若是确有当承认、悔改的大罪,求主怜悯、显明、审判、医治;若是有人受冤屈,愿约瑟的结局和话语能够带来安慰:“从前你们的意思是要害我,但上帝的意思原是好的,要保全许多人的性命,成就今日的光景”(创50:19)。惟愿最终我们都能俯伏在上帝的宝座面前,发自内心地说:“是的,主上帝,全能者啊!你的判断义哉!诚哉!”(启16:7)。



经文默想:“耶路撒冷的民哪,我可用什么向你证明呢?我可用什么与你相比呢?锡安的民哪,我可拿什么和你比较,好安慰你呢?因为你的裂口大如海,谁能医治你呢?14你的先知为你见虚假和愚昧的异象,并没有显露你的罪孽,使你被掳的归回。却为你见虚假的默示和使你被赶出本境的缘故。15凡过路的都向你拍掌。他们向耶路撒冷城嗤笑,摇头,说:难道人所称为全美的,称为全地所喜悦的,就是这城吗?16你的仇敌都向你大大张口。他们嗤笑,又切齿说,我们吞灭她。这真是我们所盼望的日子临到了。我们亲眼看见了。17耶和华成就了他所定的,应验了他古时所命定的。他倾覆了,并不顾惜,使你的仇敌向你夸耀。使你敌人的角也被高举。18锡安民的心哀求主。锡安的城墙啊,愿你流泪如河,昼夜不息。愿你眼中的瞳人泪流不止。”--《耶利米哀歌》2章





第一章  如何对待争议



一、 争议是不可避免的

1、上帝的旨意就是让我们在争战中成长,这是上帝对历史的旨意。这是纷争存在的终极缘由。“我又要叫你和女人彼此为仇;你的后裔和女人的后裔也彼此为仇。女人的后裔要伤你的头;你要伤他的脚跟”(创3:15);“凡使这信我的一个小子跌倒的,倒不如把大磨石拴在这人的颈项上,沉在深海里。这世界有祸了,因为将人绊倒。绊倒人的事是免不了的,但那绊倒人的有祸了”(太18:6-7)。

2、耶稣基督来是让我们在争战中选择跟随他,关键是我们要跟随耶稣。这是纷争存在的历史缘由。“你们不要想我来是叫地上太平;我来并不是叫地上太平,乃是叫地上动刀兵。因为我来是叫人与父亲生疏,女儿与母亲生疏,媳妇与婆婆生疏。人的仇敌就是自己家里的人。爱父母过于爱我的,不配作我的门徒;爱儿女过于爱我的,不配作我的门徒;不背着他的十字架跟从我的,也不配作我的门徒。得着生命的,将要失丧生命;为我失丧生命的,将要得着生命”(太10:34-39);“小子们哪,如今是末时了。你们曾听见说,那敌基督的要来现在已经有好些敌基督的出来了。从此我们就知道如今是末时了。他们从我们中间出去,却不是属我们的。若是属我们的,就必仍旧与我们同在。他们出去,显明都不是属我们的”(约一3:18-19)。

3、圣灵帮助我们胜过自身残余的罪恶,我们不能回避真正信主的人仍然不完全。这是纷争存在的个人与内在的缘由。“弟兄们,你们蒙召是要得自由,只是不可将你们的自由当作放纵情欲的机会,总要用爱心互相服事。  因为全律法都包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之内了。你们要谨慎,若相咬相吞,只怕要彼此消灭了。我说,你们当顺着圣灵而行,就不放纵肉体的情欲了。因为情欲和圣灵相争,圣灵和情欲相争,这两个是彼此相敌,使你们不能做所愿意做的。但你们若被圣灵引导,就不在律法以下。情欲的事都是显而易见的,就如奸淫、污秽、邪荡、拜偶像、邪术、仇恨、争竞、忌恨、恼怒、结党、纷争、异端、嫉妒(有古卷加:凶杀二字)、醉酒、荒宴等类。我从前告诉你们,现在又告诉你们,行这样事的人必不能承受上帝的国。圣灵所结的果子,就是仁爱、喜乐、和平、忍耐、恩慈、良善、信实、温柔、节制。这样的事没有律法禁止。凡属基督耶稣的人,是已经把肉体连肉体的邪情私欲同钉在十字架上了。我们若是靠圣灵得生,就当靠圣灵行事。不要贪图虚名,彼此惹气,互相嫉妒"(加5:14-26)。

4、上帝洁净教会,使那些假冒为善的人显明出来,也使那些真正爱上帝和教会的人显明出来,使他的教会得到洁净和造就。“不从恶人的计谋,不站罪人的道路,不坐亵慢人的座位。惟喜爱耶和华的律法,昼夜思想,这人便为有福。他要像一棵树栽在溪水旁,按时候结果子,叶子也不枯干。凡他所作的,尽都顺利。恶人并不是这样,乃像糠秕被风吹散。因此当审判的时候,恶人必站立不住,罪人在义人的会中,也是如此。因为耶和华知道义人的道路。恶人的道路,却必灭亡”(诗1:1-6);“我现今吩咐你们的话,不是称赞你们。因为你们聚会不是受益,乃是招损。第一,我听说你们聚会的时候,彼此分门别类。我也稍微的信这话。在你们中间不免有分门结党的事,好叫那些有经验的人,显明出来”(林前11:17-19)。



二、 争议的三大来源

1、残余的罪习—我们最大的仇敌就是老我。“你们中间的争战斗殴是从哪里来的呢?不是从你们百体中战斗之私欲来的吗? 2你们贪恋,还是得不着;你们杀害嫉妒,又斗殴争战,也不能得。你们得不着,是因为你们不求。你们求也得不着,是因为你们妄求,要浪费在你们的宴乐中。 4你们这些淫乱的人(原文作淫妇)哪,岂不知与世俗为友就是与上帝为敌吗?所以凡想要与世俗为友的,就是与上帝为敌了。你们想经上所说是徒然的吗?上帝所赐、住在我们里面的灵,是恋爱至于嫉妒吗?但他赐更多的恩典,所以经上说:上帝阻挡骄傲的人,赐恩给谦卑的人。故此你们要顺服上帝。务要抵挡魔鬼,魔鬼就必离开你们逃跑了”(雅4:1-7)。

2、魔鬼的攻击—我们要晓得魔鬼的诡计。“大龙就是那古蛇,名叫魔鬼,又叫撒但,是迷惑普天下的。它被摔在地上,它的使者也一同被摔下去。我听见在天上有大声音说:我上帝的救恩、能力、国度、并他基督的权柄,现在都来到了!因为那在我们上帝面前昼夜控告我们弟兄的,已经被摔下去了。弟兄胜过它,是因羔羊的血和自己所见证的道。他们虽至于死,也不爱惜性命。所以,诸天和住在其中的,你们都快乐吧!只是地与海有祸了!因为魔鬼知道自己的时候不多,就气忿忿的下到你们那里去了”(启12:9-12)。“务要谨守,警醒。因为你们的仇敌魔鬼,如同吼叫的狮子,遍地游行,寻找可吞吃的人”(彼前5:8)。

3、世界的诱惑—这世界就是指我们以及周围与上帝的旨意相悖的人与事。“不要爱世界和世界上的事。人若爱世界,爱父的心就不在他里面了。  因为凡世界上的事,就象肉体的情欲,眼目的情欲,并今生的骄傲,都不是从父来的,乃是从世界来的。这世界和其上的情欲都要过去,惟独遵行上帝旨意的,是永远常存”(约一2:15-17)。



三、 得胜的关键

1、定志得胜,攻克己身—个人内在的得胜乃是最大的得胜。“凡我所行的,都是为福音的缘故,为要与人同得这福音的好处。岂不知在场上赛跑的都跑,但得奖赏的只有一人?你们也当这样跑,好叫你们得着奖赏。凡较力争胜的,诸事都有节制,他们不过是要得能坏的冠冕;我们却是要得不能坏的冠冕。所以,我奔跑,不象无定向的;我斗拳,不象打空气的。我是攻克己身,叫身服我,恐怕我传福音给别人,自己反被弃绝了”(林前9:23-27)。

2、更新心意,生命改变—个人内在生命的更新乃是得胜的关键。“所以弟兄们,我以上帝的慈悲劝你们,将身体献上,当作活祭,是圣洁的,是上帝所喜悦的;你们如此事奉乃是理所当然的。不要效法这个世界,只要心意更新而变化,叫你们察验何为上帝的善良、纯全、可喜悦的旨意”(罗12:1-2)。

3、省察自己,认罪悔改—常常要有悔改的心志和操练。“我们若说自己无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们心里了。我们若认自己的罪,上帝是信实的,是公义的,必要赦免我们的罪,洗净我们一切的不义。我们若说自己没有犯过罪,便是以上帝为说谎的,他的道也不在我们心里了”(约一1:8-10)。

4、警醒自守,穿戴全副军装—人人都当自觉地通过灵修来保护自己和他人。“我还有末了的话:你们要靠着主,倚赖他的大能大力,作刚强的人。要穿戴上帝所赐的全副军装,就能抵挡魔鬼的诡计。因我们并不是与属血气的争战(原文作摔跤;下同),乃是与那些执政的、掌权的、管辖这幽暗世界的,以及天空属灵气的恶魔争战。所以,要拿起上帝所赐的全副军装,好在磨难的日子抵挡仇敌,并且成就了一切,还能站立得住。所以要站稳了,用真理当作带子束腰,用公义当作护心镜遮胸,又用平安的福音当作预备走路的鞋穿在脚上。此外,又拿着信德当作藤牌,可以灭尽那恶者一切的火箭;并戴上救恩的头盔,拿着圣灵的宝剑,就是上帝的道;靠着圣灵,随时多方祷告祈求;并要在此警醒不倦,为众圣徒祈求”(弗6:10-18),

5、谦卑接受管教,时刻信靠耶稣基督—谦卑地接受上帝的管教。“我们既有这许多的见证人,如同云彩围着我们,就当放下各样的重担,脱去容易缠累我们的罪,存心忍耐,奔那摆在我们前头的路程,仰望为我们信心创始成终的耶稣(或作:仰望那将真道创始成终的耶稣)。他因那摆在前面的喜乐,就轻看羞辱,忍受了十字架的苦难,便坐在上帝宝座的右边。那忍受罪人这样顶撞的,你们要思想,免得疲倦灰心。你们与罪恶相争,还没有抵挡到流血的地步。你们又忘了那劝你们如同劝儿子的话,说:我儿,你不可轻看主的管教,被他责备的时候也不可灰心;因为主所爱的,他必管教,又鞭打凡所收纳的儿子。你们所忍受的,是上帝管教你们,待你们如同待儿子。焉有儿子不被父亲管教的呢?管教原是众子所共受的,你们若不受管教,就是私子,不是儿子了。再者,我们曾有生身的父管教我们,我们尚且敬重他,何况万灵的父,我们岂不更当顺服他得生吗?生身的父都是暂随己意管教我们;惟有万灵的父管教我们,是要我们得益处,使我们在他的圣洁上有分。凡管教的事,当时不觉得快乐,反觉得愁苦;后来却为那经练过的人结出平安的果子,就是义。所以,你们要把下垂的手、发酸的腿、挺起来;也要为自己的脚,把道路修直了,使瘸子不至歪脚(或作:差路),反得痊愈。你们要追求与众人和睦,并要追求圣洁;非圣洁没有人能见主”(来12:1-14)。



第二章处理争议的基本原则与经文



一、挽回与医治

教会劝惩的目的是要挽回、医治有过犯的人,保护教会整体的圣洁。“弟兄们,若有人偶然被过犯所胜,你们属灵的人就当用温柔的心把他挽回过来;又当自己小心,恐怕也被引诱。你们各人的重担要互相担当,如此,就完全了基督的律法。人若无有,自己还以为有,就是自欺了。各人应当察验自己的行为;这样,他所夸的就专在自己,不在别人了,因为各人必担当自己的担子”(加6:1-4)。



二、各人当首先省察自身

在进行判断之前,首先要省察自己。“你们不要论断人,免得你们被论断。因为你们怎样论断人,也必怎样被论断;你们用什么量器量给人,也必用什么量器量给你们。为什么看见你弟兄眼中有刺,却不想自己眼中有梁木呢?你自己眼中有梁木,怎能对你弟兄说:‘容我去掉你眼中的刺’呢?你这假冒为善的人!先去掉自己眼中的梁木,然后才能看得清楚,去掉你弟兄眼中的刺”(太7:1-4)。



三、以荣耀上帝为最终目的

放下个人的恩恩怨怨,一同寻求上帝的荣耀。“所以,你们或吃或喝,无论做什么,都要为荣耀上帝而行。不拘是犹太人,是希利尼人,是上帝的教会,你们都不要使他跌倒;就好象我凡事都叫众人喜欢,不求自己的益处,只求众人的益处,叫他们得救”(林前10:31-33)。



四、积极地在主内面对冲突

深信上帝的护理,深信爱主的人必然得益,就是更多地谦卑自己,效法基督。“我们晓得万事都互相效力,叫爱上帝的人得益处,就是按他旨意被召的人。因为他预先所知道的人,就预先定下效法他儿子的模样,使他儿子在许多弟兄中作长子”(罗8:28-29)。



五、解决冲突的具体过程

要坚持程序公义,这是我们当尽的责任。“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着只有他和你在一处的时候,指出他的错来。他若听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他若不听,你就另外带一两个人同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句句都可定准。若是不听他们,就告诉教会;若是不听教会,就看他象外邦人和税吏一样。我实在告诉你们,凡你们在地上所捆绑的,在天上也要捆绑;凡你们在地上所释放的,在天上也要释放。我又告诉你们,若是你们中间有两个人在地上同心合意的求什么事,我在天上的父必为他们成全。因为无论在哪里,有两三个人奉我的名聚会,那里就有我在他们中间”(太18:15-20)。



六、关键是在基督里经历和好

要时刻寻求和好,不宜穷追猛打,行义过分。“若有人在基督里,他就是新造的人,旧事已过,都变成新的了。一切都是出于上帝;他藉着基督使我们与他和好,又将劝人与他和好的职分赐给我们。这就是上帝在基督里,叫世人与自己和好,不将他们的过犯归到他们身上,并且将这和好的道理托付了我们。所以,我们作基督的使者,就好象上帝藉我们劝你们一般。我们替基督求你们与上帝和好。上帝使那无罪的,替我们成为罪,好叫我们在他里面成为上帝的义”(林书5:17-21)。



第三章教会内部处理争议的程序问题



一、明确的事情应当有两三个见证人

重大事件必须有两三个见证人才能定案。

1、不是一般的证人,而是亲眼见到、亲耳听到事情的第一手证人;

2、如此见证人的数目不得少于两个;

3、如此见证人必须宣誓诚实作证;

4、如此见证人必须出席作证;

5、如此见证人必须单独作证;

6、如此见证人必须单独接受双方的质询;

7、没有这样的见证,就不能在法庭上追诉。



“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将那当死的人治死;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将他治死”(申17:6);“人无论犯什么罪,作什么恶,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才可定案”(申19:15)。“他若不听,你就另外带一两个人同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句句都可定准”(太18:16);“这是我第三次要到你们那里去。‘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句句都要定准’”(林后13:1);“控告长老的呈子,非有两三个见证就不要收”(提前5:19);“人干犯摩西的律法,凭两三个见证人,尚且不得怜恤而死”(来10:28)。



二、宣誓解决无人看见的疑难问题

1、没有人看见作证;

2、看守的人凭着耶和华起誓;

3、当事人的起誓应当在审判官、调停人或公证人面前;

4、宣誓后,本主就要罢休,不得继续追究对方责任;

5、这种宣誓诉诸“神判”的程序非常重要,免得我们无限追讨,劳民伤财。



“人若将驴,或牛,或羊,或别的牲畜,交付邻舍看守,牲畜或死,或受伤,或被赶去,无人看见,那看守的人要凭着耶和华起誓,手里未曾拿邻舍的物,本主就要罢休,看守的人不必赔还”(出22:10-11)。



三、通过和解、宣誓解决信任问题

1、大卫有能力杀死扫罗;

2、大卫仍然认为扫罗是上帝的受膏者;

3、大卫约束自己,饶了扫罗(but I sparedyou,撒上24:10);

4、大卫仍然承认自己有冤屈,求上帝在中间施行审判;

5、大卫主动地向扫罗陈明自己的心愿,表明愿意和解;

6、大卫向扫罗起誓,解除扫罗的疑惑,最终达成和解。



“扫罗追赶非利士人回来,有人告诉他说:“大卫在隐基底的旷野。”  扫罗就从以色列人中挑选三千精兵,率领他们往野羊的磐石去,寻索大卫和跟随他的人。  到了路旁的羊圈,在那里有洞,扫罗进去大解。大卫和跟随他的人正藏在洞里的深处。  跟随的人对大卫说:“耶和华曾应许你说:‘我要将你的仇敌交在你手里,你可以任意待他。’如今时候到了!”大卫就起来,悄悄地割下扫罗外袍的衣襟。随后大卫心中自责,因为割下扫罗的衣襟;对跟随他的人说:“我的主乃是耶和华的受膏者,我在耶和华面前万不敢伸手害他,因他是耶和华的受膏者。”大卫用这话拦住跟随他的人,不容他们起来害扫罗。扫罗起来,从洞里出去行路。随后大卫也起来,从洞里出去,呼叫扫罗说:“我主,我王!”扫罗回头观看,大卫就屈身、脸伏于地下拜。大卫对扫罗说:“你为何听信人的谗言,说大卫想要害你呢?今日你亲眼看见在洞中,耶和华将你交在我手里;有人叫我杀你,我却爱惜你,说:‘我不敢伸手害我的主,因为他是耶和华的受膏者。’我父啊,看看你外袍的衣襟在我手中。我割下你的衣襟,没有杀你;你由此可以知道我没有恶意叛逆你。你虽然猎取我的命,我却没有得罪你。愿耶和华在你我中间判断是非,在你身上为我伸冤,我却不亲手加害于你。古人有句俗语说:‘恶事出于恶人。’我却不亲手加害于你。以色列王出来要寻找谁呢?追赶谁呢?不过追赶一条死狗,一个虼蚤就是了。愿耶和华在你我中间施行审判,断定是非,并且鉴察,为我伸冤,救我脱离你的手。”大卫向扫罗说完这话,扫罗说:“我儿大卫,这是你的声音吗?”就放声大哭,对大卫说:“你比我公义;因为你以善待我,我却以恶待你。你今日显明是以善待我;因为耶和华将我交在你手里,你却没有杀我。人若遇见仇敌,岂肯放他平安无事地去呢?愿耶和华因你今日向我所行的,以善报你。我也知道你必要作王,以色列的国必坚立在你手里。  现在你要指着耶和华向我起誓,不剪除我的后裔,在我父家不灭没我的名。”于是大卫向扫罗起誓,扫罗就回家去;大卫和跟随他的人上山寨去了”(撒上24)。



四、不可行义过分,当交托上帝申冤

1、没有见证人证明;

2、世上没有合法的途径申冤;

3、又是不得不面对的重要事情,当完全交托给主,求主伸冤;

4、诉诸公众或网络,当慎之又慎;不宜把人不能判断清楚的事情拿来搅扰公众;

5、已经出现在公共或网络中的公共事件,责任相关人或其他相关人士为着保护教会的缘故,可予以适当调查和澄清。



“不要行义过分,也不要过于自逞智慧,何必自取败亡呢?”(传7:16)。“亲爱的弟兄,不要自己伸冤,宁可让步,听凭主怒;因为经上记着:主说:‘伸冤在我;我必报应’”(罗12:19)。



五、增长见识,爱主爱人

1、学会宽恕;

2、学会忍耐;

3、学会忍让;

4、学会包容;

5、学会遮盖。;

6、学会效法基督;

7、学会在困难时期得见上帝的主权和荣耀。



“人有见识就不轻易发怒;宽恕人的过失便是自己的荣耀”(箴19:11);“愚妄人的恼怒立时显露;通达人能忍辱藏羞”(箴12:16);“纷争的起头如水放开,所以,在争闹之先必当止息争竞”(箴17:14);“倘若这人与那人有嫌隙,总要彼此包容,彼此饶恕;主怎样饶恕了你们,你们也要怎样饶恕人”(西3:13);“最要紧的是彼此切实相爱,因为爱能遮掩许多的罪”(彼前4:8)。





















附录一:《美国长老会章程》关于教会劝惩的规定



27-1.劝惩就是教会行使耶稣基督所赐给的权柄,教导和引领会员,增进教会的纯洁和健康。

劝惩有两方面的含义:

1、     广义而言,指教会对其成员、职员和法庭所进行的治理、监察、培训、监护和管理;

2、     狭义而言,是指教会的审理程序。

27-2.所有受洗的成员都当接受教会的劝惩,也有权利享受其中的益处。



27-3.劝惩的行使非常重要,也极其必要。正确使用劝惩,就能达成以下目的:

1、     荣耀上帝;

2、     纯洁教会;

3、     得会不顺服的罪人。劝惩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敬虔(提前4:7);因此,全程要求人根据圣经省察自己。

涉及司法行动的劝惩,目的在于责备过犯,消除丑闻,显明基督的尊荣,增进教会的纯洁和造就,使有过犯的人在灵命上得到益处。



27-4.基督所赐给教会的权柄是为了造就人,而不是毁坏人。所以,教会的劝惩要根据怜悯来进行,而不是为了愤怒和复仇。在穿讲上帝的圣言的时候,在教义上应当把恶人和义人区分清楚;同样,通过劝惩,教会把圣洁之人和亵渎上帝的人区分清楚。这是慈母纠正自己的孩子的过犯,目的是对孩子有益处,最终使每个人都能在耶稣基督审判这个世界的日子毫无瑕疵地来到上帝的面前。劝惩是在上帝的圣言的权威之下有系统的训练。不管是有领圣餐的资格的会员,还是没有领圣餐的资格的会员,都不可偏离圣经的劝惩。因此,教导性长老必须:

1、     教导其他圣职人员何谓劝惩;

2、     教导会众何谓劝惩;

3、     在会众和教会法庭中参加劝惩的实施。

27-5.圣经律法是各种劝惩的根基,因为圣经律法是上帝圣洁的旨意。

     圣经阐明了正确的劝惩原则,必须予以遵守。这些原则如下:

1、     教导上帝的圣言;

2、     每个人都有责任互相劝戒(太18:15;加6:1);

3、     如果对方拒绝接受劝戒,就当请一个或更多的见证人(太18:16);

4、     如果对方继续拒绝接受劝戒,教会就当启动教会法庭予以劝戒、暂停资格、逐出教会、解除圣职(详见29章、30章)。

采取1与4进行劝惩,都当根据正确的程序。



附录二:《威斯敏斯德信条》

22章论合乎律法的宣誓和许愿



     一.合乎律法的宣誓是崇拜的一部分(申10:20),即在必要的时候,宣誓者严肃地呼吁上帝,为他所讲述或承诺的事作见证,并按照他宣誓的真伪对他施行审判(出20:7;利19:12;林后1:23;代下6:22-23)。



二.惟有上帝的名才是人应当用来宣誓的,应用时当存完全圣洁的敬畏之心(申6:13);所以,人若用那荣耀和可畏的名虚空地或轻率地宣誓,或用别的名宣誓,都是有罪的,可憎恶的(出20:7;耶5:7;太5:34,37;雅5:12)。然而,不论是在旧约圣经还是在新约圣经中,在严肃的场合和重要的事件上,宣誓都是上帝的圣言所认可的(来6:16;林后1:23;赛65:16);这样,在这类事件上,合乎圣经的权威所规定的合乎圣经的宣誓也应当予以遵行(王上8:31;尼13:25;拉10:5)。



三.凡宣誓者,都要正当地考虑此严肃行为的庄重性,并且只宣述他完全相信真实无疑的事(出20:7;耶4:2)。任何人不应起誓把自己束缚于任何事上,除非那事是善良和公义的,是他如此相信的,并且是他能够而且决心实行的(创24:2,3,5,6,8,9)。然而在关于善良和公义的事上,若拒绝合乎圣经之权威所命令的宣誓,那便是罪(民5:19,21;尼5:12;出22:7-11)。



四.宣誓应照简明普通的字义,不可用模棱两可的双关语,或内心有所保留意思的字句(耶4:2;诗24:4)。宣誓不能迫人犯罪;但在非属犯罪之事上所作的宣誓,虽有损于己,也得遵守实践(撒上25:22,32-34;诗15:4);纵使向异端者或不信者所作的宣誓,也不可背弃(结17:16,18-19;书9:18-19;撒下21:1)。



五.许愿与带承诺的宣誓性质相同,当用同样的敬虔之心许愿,并用同样的真诚去遵守(赛19:21;传5:4-6;诗61:8;66:13-14)。



六.人不可向任何受造者许愿,只可向上帝许愿(诗76:11;耶44:25-26)。若要所许的愿蒙悦纳,就当甘心乐意,出于信心,并明白所包含的本份,为求对已经领受的慈爱表示感谢,或为求获得我们所要的而许愿;由此,我们对须尽的本分,或对与这些本分有关的事,应当更加严格地约束自己(申23:21-23;诗50:14;创28:20-22;撒上1:11;诗66:13,14;132:2-5)。



七.人不可许愿去行圣经所禁戒的,或阻止圣经所命令的本分,或行他力量所不及的,以及那未从上帝应许得着能力去实行的(徒23:12,14;可6:26;民30:5,8,12,13)。这样看来,罗马天主教修道者终生独身,自甘贫穷,和服从教规的许愿,决非更高的完全程度,而是迷信和犯罪的罗网,凡是基督徒,不可自陷于其中(太19:11,12;林前7:2,9;弗4:28;彼前4:2;林前7:23)。



附录三:《威斯敏斯德大教理问答》

对第七条诫命的解释



137问:第七诫命是什么?

答:第七诫命是,“不可奸淫”(出20:14)。



138问:在第七条诫命中,命令什么责任?

答:在第七条诫命中,命令我们:

(1)      在身体、意念、感情(帖前4:4;伯31:1;林前77:34)、言语(西4:6)和行为上(彼前2:3),都要贞洁;

(2)      保守我们自身和他人的贞洁(林前7:2,35-36);

(3)      谨守我们的眼睛和其他所有感官(伯31:1);

(4)      自我克制(徒24:24-25);

(5)      与贞洁的人为伴(箴2:16-20);

(6)      以正派衣裳为妆饰(提前2:9);

(7)      那些没有节制恩赐的人就当结婚(林前7:2,9);

(8)      夫妻相爱(箴5:19-20),彼此同住(彼前3:7);

(9)      在自己的呼召中要勤勉(箴31:11,27-28);

(10)    抵挡诱惑,避免各种不洁的场合(箴5:8;创39:8-10)。



139问:在第七诫命中,禁止什么罪?

答:在第七条诫命中禁止的罪,除了忽略当尽的责任之外(箴5:7),还有:

(1)      婚后的奸淫、婚前的秽行(来13:4;加5:19);

(2)      强奸、乱伦(撒下13:14;林前5:1);

(3)      同性恋,以及所有违反天性的色欲(罗1:24,26-27;利20:15-16);

(4)      各种不洁的想象、思想、意图和感情(太5:28;15:19;西3:5);

(5)      所有败坏的、肮脏的话语,连听都不要听(弗5:3-4;箴7:5,21-22);

(6)      淫荡的眼色(赛3:16;彼后2:14);

(7)      轻浮的举止,不正派的服饰(箴7:10,13);

(8)      禁止合法的嫁娶(提前4:3);

(9)      施行不合法的婚姻(利18:1-21;可6:18;玛2:11-22);

(10)    允许、宽容、开办妓院,到妓院游玩(王上15:12;王下23:7;申23:17-18;利19:29;耶5:7;箴7:24-27);

(11)    任意以独身的誓言缠累自己(太19:10-11);

(12)    不合理地延迟结婚(林前7:7-9;创38:26);

(13)    多妻或多夫(玛2:14-15;太19:5);

(14)    不公义的离婚(玛2:16;太5:32),或离弃(林前7:12-13);

(15)    懒惰、贪食、醉酒(结16:49;箴23:30-33);

(16)    与淫荡的人为伴(创39:10;箴5:8);

(17)    接触黄色歌曲、书籍、图片、舞蹈、戏剧(弗5:4;结23:14-17;赛23:15-17;3:16;可6:22;罗13:13;彼前4:3);

(18)    以及其他一切导致我们自身和他人不洁的刺激或行动(王下9:30;耶4:30;结23:40)。



附录四:《威斯敏斯德大教理问答》

对第九条诫命的解释



143问:第九条诫命是什么?

答:第九条诫命是:“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出20:16)。



144问:在第九条诫命中,命令什么责任?

答:在第九条诫命中,命令的责任是:

(1)  保守并增进人与人之间的诚实(亚8:16);

(2)  保守并增进他人和我们自身的名誉(约叁12);

(3)  为事实真相挺身而出(箴言31:8-9);

(4)  在审判和公义之事上(利19:15,箴14:5,25),以及在其它各种事情上,发自内心(诗15:2),忠心诚实(代上19:9),不计代价(撒上19:4-5),不加隐瞒(书7:19),不偏左右(撒下14:18-20),实话实说,只讲事实真相(林后1:17-18;弗4:25);

(5)  以爱心尊重他人(来6:9;林前13:7);

(6)  爱护他们的名誉,愿意他们有好名声,并为之欢喜(罗1:8;约贰4;约叁3-4);

(7)  为他们的软弱难过(林后2:4;12:21),并加以遮掩(箴17:9;彼前4:8);

(8)  承认他们的恩赐和美德(林前1:4-5,7;提后1:4-5);

(9)  为他们的无辜辩护(撒上22:14);

(10)关于他们的好消息,愿意接受(林前13:6-7),坏消息,不随意苟同(诗15:3);

(11)不鼓励传舌者(箴25:23)、奉承者(箴26:24-25)、诽谤者(诗101:5);

(12)珍惜自己的名誉,并在需要的时候予以辩护(箴22:1;约8:49);

(13)遵守合乎上帝律法的誓言(诗15:4);

(14)凡是真实的、诚实的、可爱的、有美名的,都要考察、遵行(腓4:8)。



145问:在第九条诫命中,禁止什么罪行?

答:在第九条诫命中,禁止的罪行是:

(1)     一切损害他人和我们自身诚实与名誉的事(撒上17:28;撒下16:3;1:9-10,15-16),特别是在司法审判中(利19:15;来1:4);

(2)     提供伪证(箴19:5;6:16,19);

(3)     唆使他人作假见证(徒6:13);

(4)     故意为邪恶之事辩护,不顾事实,夸大其辞(耶9:3,5;徒24:2,5;诗12:3-4;52:1-4);

(5)     作出不公义的判决(箴17:15;王上21:9-14);

(6)     称善为恶,称恶为善;把义人当得的归于恶人,把恶人当得的归于义人(赛5:23);

(7)     编造谎言(诗119:69;路19:8;16:5-7);

(8)     掩盖事实真相,对正义之事不当地保持沉默(利5:1;申13:8;徒5:3,8-9;提后4:6);

(9)     对罪恶应予指责时却不仗义直言(王上1:6;利19:17),也不向他人申诉(赛59:4);

(10)    虽说真话,却不合时宜(箴29:11),或心存恶意(撒上22:9-10,比较诗52:1-5),或颠倒黑白,故意歪曲(诗56:5;约2:19,比较太26:60-61),或言辞含糊,模棱两可,以致损害事实或公义(创3:5;26:7,9);

(11)    不说真话(赛59:13);

(12)    说谎(利19:11;西3:9);

(13)    诽谤(诗50:20);

(14)    谗谤(诗15:3);

(15)    毁损(雅4:11;耶38:4);

(16)    搬弄是非(利19:16);

(17)    传播谣言(罗1:29-30);

(18)    嘲弄他人(创21:9,比较加4:29);

(19)    辱骂他人(林前6:10);

(20)    轻率论断(太7:1);

(21)    言语苛刻(徒28:4);

(22)    论断不公(创38:24;罗2:1);

(23)    曲解他人的目的、言语和行动(尼6:6-8;罗3:8;诗69:10;撒上1:13-15;撒下10:3);

(24)    油嘴滑舌(诗12:2-3);

(25)    虚荣自夸(提后3:2);

(26)    自高自大,高抬别人,或妄自菲薄,小看别人(路18:9,11;罗12:16;林前4:6;徒12:22;出4:10-14);

(27)    否定来自上帝的恩赐和美德(伯27:5-6;4:6);

(28)    吹毛求疵(太7:3-5);

(29)    本该坦白认罪,却躲躲藏藏,寻找借口,减轻罪责(箴28:13;30:20;创3:12-13;耶2:35;王下5:25;创4:9);

(30)    泄漏人不该泄漏的软弱(创9:22;箴25:9-10);

(31)    散布谣言(出23:1);

(32)    听信谎言(箴29:12);

(33)    掩耳不听正当的辩护(徒7:56-57;伯31:13-14);

(34)    妄自猜疑(林前13:5;提前6:4);

(35)    对别人所当得的尊荣,嫉妒恼怒(民11:29;太21:15),妄图予以削弱、损害(拉4:12-13),别人蒙羞受辱,则高兴欢喜(耶48:27);

(36)    蔑视别人,加以戏弄(诗35:15-16,21;太27:28-29);

(37)    献媚他人(犹16;徒12:22);

(38)    违背合乎上帝律法的诺言(罗1:31;提后3:3);

(39)    对关涉美名之事,漫不经心(撒上2:24);

(40)    对招致臭名之事,则去亲自践行,或不加回避,或未尽力拦阻他人(撒下13:12-13;箴5:8-9;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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