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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ngyinc 2016-10-15 18:41

基督徒能吃血吗?吃血是犯罪吗?

基督徒能吃血吗?吃血是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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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能吃血吗?吃血是犯罪吗?
原创 2016-10-15 孙宏广 我们合理的信仰


      关于基督徒能否吃血的问题,本来是个比较简单的问题,但由于许多人对正统释经学的陌生,对圣经历史的误解,从而使得这个问题变得既复杂又容易引起争论,因此这个问题不是不好回答,乃是不容易被领会。在基督教世界对此问题产生的长久争议和论战中,甚至各执一词的双方之间相互敌视,互称异端,实在不该。我个人不吃血,也不建议基督徒吃血,更不希望许多人停留在这个问题上,过度去纠结。我认为基督徒要从大处着眼,多留心那些被广泛接受和传讲的真理,茁壮成长,那样信心才会丰沛了起来,以后就能从另一个高度看待这些末节问题了。

      我们当知道:解经的原则是“以经解经”,“以经解经”的意思是“以全本圣经的总原则来解答细则经文”。基督徒要遵守的不仅仅是字面的意思,乃是“圣经的真意”。当我们完全按照字面的意思解释某些《圣经》经文时,势必带来误解《圣经》原义的危险。比如《马太福音》5:30(若是右手叫你跌倒,就砍下来丢掉,宁可失去百体中的一体,不叫全身下入地狱。)我们知道,这里的意思是指基督徒对罪的重视,并非告诉我们去如此实践。因此,这里出现的一切字面要求都另有所指。又比如《哥林多前书》 11:5-6(凡女人祷告或是讲道,若不蒙着头,就羞辱自己的头,因为这就如同剃了头发一样。女人若不蒙着头,就该剪了头发;女人若以剪发剃发为羞愧,就该蒙着头。)经文显然是仅仅属于那个历史情境,根本上不能通用于全人类和后来的所有基督教历史中。有人认为,这样解释似乎牵强,并认为这些经文和全本《圣经》中“不可吃血”的经文并不是一回事,因此没有可比较性。但我们只要证明几点。那就是:是不是《圣经》字面的意思就一定是它的真意?《圣经》的某些经文是不是确实有它的历史背景?只要承认这两条就够了。希望诸位肢体放弃偏见,从宏观的视角看这个问题,才能够彻底的归正。那么,要详细解释这个问题,必须掌握《圣经》一贯性的总原则。现在我把通过全本《圣经》得出的结论告诉大家:

1.吃血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之内”,“对于某个特殊人群而言”是犯罪行为。而今,对于基督徒而言,不是犯罪。

2.不吃血不是因为吃血的本身是犯罪,乃是为了成全全体教会的和睦之故。

3.原则上来讲,没有人不吃血。因为,一来人总吃自己的血,当然也不可能吃绝对放净血的肉。因此,不吃血除非不吃肉。

4.绝不能将吃血一事上升到道德层面,更不能以吃血与否限制并剥夺基督徒的自由。

5.从结论上来讲,我们不支持吃血,因此,基督徒最好不要吃血。但吃的不要论断不吃的,不吃的不要论断吃的。         

                                                                                                                  

      1.吃血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之内”,“对于某个特殊人群而言”是犯罪行为。而今,对于基督徒而言,不是犯罪。

    首先,我们要知道《圣经》中关于“不可吃血”的禁令始于“创9:4”,止于“徒21:25”。在这之前和之后,全本《圣经》找不到“不可吃血”的根据。这条禁令既不在《罗马书》所罗列的诸罪中(罗1:29-31),也未出现在《哥林多前书》罗列的诸罪中(林前6:9),也没出现在《加拉太书》罗列的诸罪中(加5:19-21)。更没有出现在《希伯来书》的两种重罪中(六章,十章),甚至也没有出现在其他书信的“禁行之事”中。连《启示录》都只提到“行奸淫”和“吃祭偶像之物”(启2:20-21)而没有再次提及吃血的问题。因此,《圣经》足见保罗和新约其他作者在耶路撒冷大会后的初期教会发展时期,逐渐地已经摒除和淡化这条特别的禁令。

    不许吃血起初,是神对一切人类的要求。在《创世纪》9:4的“挪亚之约”中,上帝就对初始吃食动物的人类规定了不可吃血的要求。因此,“在那个时代对于全人类”而言,吃血是一种犯罪行为。之后,在上帝通过摩西颁布一切“礼仪律”之后(《利未记》 17:12 《申命记》 12:16 12:23-25),不可吃血这一要求就再次被重宣开来了。在此之后,任何以色列民吃血依然是有罪的,犯罪的原因是由于上帝禁止这个民族吃血,因此,他们吃血就是违背上帝的命令。而违背上帝命令是一切罪的原因(和始祖吃禁果一样)。这样,以色列人极为重视这条命令,视之为和“奸淫”一般严重的罪状。所以,神也在严格禁止以色列人吃血的要求外,要求寄居在以色列的外邦人也要如此遵守(《利未记》 17:12 因此我对以色列人说:你们都不可吃血,寄居在你们中间的外人,也不可吃血。)

      但是,上帝的这些要求都是有其时间性的。由于那时主耶稣没有来,而血的意义又极为非常。并且血的最重要意义是象征基督的救赎,表明生命的珍贵。因此,上帝不允许人类吃血是因为血象征着生命,也代表着基督的流血舍命,更象征着犯罪者当受的刑罚和得洁净的法则(《希伯来书》9:22按着律法,凡物差不多都是用血洁净的,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了。)这也是为什么上帝在基督未曾道成肉身之前不允许人类吃血的主因。从挪亚之约开始禁吃血,到摩西律法更加严重地禁吃血,再到基督道成肉身之时,禁止吃血的历史性意义已经成就了,血所象征的生命性意义已然达到了。从而,再对外邦基督徒禁止吃血就是没有绝对必要的,没有绝对必要,但却可以作为一种权宜之计。

      而由于以色列民族是上帝在旧约下的选民,上帝的约和基督都是与这个民族息息相关的,所以,不可吃血在这个民族被分别开来之后就成了上帝给予其的硬性要求。当时,除了寄居在以色列民族的外邦人(他们在某种意义上被视为同等居民:《创世记》17:12你们世世代代的男子,无论是家里生的,是在你后裔之外用银子从外人买的,生下来第八日,都要受割礼。《创世记》34:22),其他外邦人上帝就渐渐地许可他们吃血了。凭什么这么说呢?那是因为在《申命记》14:2中,记载:“凡自死的,你们都不可吃,可以给你城里寄居的吃,或卖与外人吃,因为你是归耶和华你 神为圣洁的民。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在这里,律法允许以色列人之外的人吃“自死的”,而这类生物都是带着血,自死的必然没放血。显然,卖给外人是根本不可能免除外人吃血的可能性的。因此,这个要求实际意义上对以色列民仍旧有效,对外邦人已经失效了。要知道,在《旧约圣经》中的律法是有分别的。主要分为:“道德律”,“民事律”和“礼仪律”。根据加尔文的思想,虽然“民事律”和“礼仪律”也有“道德性”,但这些从“十诫”而衍生出来的实践律例其明文要求只针对当时的以色列民族具有约束力。那些律例最后就成了以色列的“国法”。作为一个有完整主权的国家,一个绝对神权政治的民族。以色列人处处以这些律例为准。因此,那些条例对他们不仅有实际意义,还有教导性意义。但这些对后世的基督徒却只有教导意义,没有实践的意义。因为要实践一切的旧约律法,我们势必和当年的犹太人一样,不仅是开历史倒车,反而使得基督的道成肉身,成全律法变成了毫无价值。律法既然有“道德律”,“礼仪律”和“民事律”之别,虽然既然“礼仪律”和“民事律”也具备道德性,但这两方面律法的直接针对对象都是以色列民族,而不是全人类。那么,在基督的到来,使得三大方面的律法都被成全之后(《马太福音》5:17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礼仪律”和“民事律”对于外邦的基督徒而言也就不能产生约束的效力了。怎么说基督在成全这些的同时也废除了“礼仪律”和“民事律”的实践权威呢?那是由于旧新两约的区别导致的:“既说新约,就以前约为旧了;但那渐旧渐衰的,就必快归无有了(《希伯来书》8:13)”。

      在基督没有道成肉身之前,这些律例对以色列民都有约束力。所以,也都有实践和象征的意义。但基督来了,这些条例都因为基督的救赎被成全而废止了。基督的到来,联系了旧新两约,扫除了外邦人和犹太人之间的障碍,除掉了主仆,男女,老幼之间的角色区别。用“福音”使这一切都被化解了。在“福音”里,“并不分犹太人、希腊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加拉太书》3:28”)。 所以,正如当年保罗担心有如加拉太人这种依旧按照旧约律法的规则和要求行事的人,视之为在恩典中堕落,背离福音的本质,我们今天也要特别抵挡那些在二者间进行混淆的人。(《加拉太书》 4:10-11你们谨守日子、月份、节期、年份,我为你们害怕,惟恐我在你们身上是枉费了工夫。)

      但这个问题远没有那么简答。连彼得使徒当时也不明白这个道理,所以,针对上帝已经分别为圣的“不洁之物”,“彼得却说:“主啊,这是不可的!凡俗物和不洁净的物,我从来没有吃过。(《使徒行传》10:11-14)” 。诚然,彼得是诚实的。但在旧约里被上帝分别出来的“不洁之物”分明是象征这外邦人,而上帝所造的,原则上都是洁净的。只因神为了向我们表明“信徒与非信徒”的区别和这两大群体在上帝眼中的地位,所以,上帝在人类历史的某一个阶段,特别将所有的洁净之物中分别一些出来,礼仪性地称之为“不洁之物”,因此,犹太人在那时都不能吃这些物。这样,我们也了解了上帝要求的时代性。神上帝在自己所造的各种生物中区分出此二者,不仅出自神的主权意愿,并且只是作一段时期之内的要求。上帝曾要求一切“不洁之物”不可吃,后来却叫彼得吃,当然彼得之外的所有人也可以吃。这样,明显是上帝的要求有时代性。不明白这个,就根本无法理解吃血这个问题的本质。其实神造的原都是好的,不然神旧约不让吃,在给彼得的异象中却让其吃岂不是矛盾了?由于:“基督既为我们受了咒诅,就赎出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因为经上记着:‘凡挂在木头上都是被咒诅的。’(《加拉太书》 3:13 )”这样,所有信徒都在基督里获得了针对于律法的自由(《罗马书》6:14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这种自由怎讲呢?那就是信徒有不被“十诫”所代表的道德律定罪的自由,有完全脱离“礼仪律”和“民事律”的自由。“礼仪律”和“民事律”再也不能捆绑我们。再也不能要求我们履行其要求。当彼得使徒真的明白这项真理后,才在耶路撒冷第一次大公会议上义正言辞地见证说:“诸位弟兄,你们知道 神早已在你们中间拣选了我,叫外邦人从我口中得听福音之道,而且相信。知道人心的 神也为他们作了见证,赐圣灵给他们,正如给我们一样;又藉着信洁净了他们的心,并不分他们、我们。现在为什么试探 神,要把我们祖宗和我们所不能负的轭放在门徒的颈项上呢?(《使徒行传》15:7-10)这样,不吃血的要求是属于“礼仪律”和“民事律”范围之内的要求,都是我们祖宗不能负的轭,因此,基督徒吃血是不犯罪的。我们发现没有,“十诫”是上帝永远不变的律法和对全人类的要求,但是十诫中根本没有吃与不吃什么的诫命。为什么呢?“十诫”连守安息日都有了,为什么不干脆加上“不可吃血”这一条呢?因为守不守安息日是关乎敬拜的事,关乎神和人的关系。因此,守安息日被放在十诫中最重要的前四诫之中,是第一块法版上的诫命。它比第二块法版上的第一诫“孝敬父母”还重要。可是吃什么与不吃什么根本不是上帝永恒性的不变要求。不然,上帝禁止始祖吃禁果岂不就是人类必须要持续遵守的命令了吗?并且以色列民族向来不吃的“不洁之物”我们岂不全要遵守?

      在这里,势必有人又会说:按照耶路撒冷大公会议当时指定四样“禁戒不做”之要求,血是绝对不能吃的。这也是许多人坚持不能吃血,并且将之视为大罪的缘由。其实,我们还是不够了解当时耶路撒冷第一次长老会议的背景。当时制定四样要求是有原因的。那时,信耶稣的外邦人增多,因此教会面临着怎样使各处教会合一的问题。而信耶稣的犹太人因为守惯了旧约礼仪律的缘故,一遇到有如“割礼”,“不洁之物”这些事情的时候,就极为敏感(《使徒行传》11:2-3 及至彼得上了耶路撒冷,那些奉割礼的门徒和他争辩说:“你进入未受割礼之人的家,和他们一同吃饭了。”) 他们很难理解“因信称义”的真理与遵守旧约律法的关系问题。正如彼得使徒都是在主三次用坠下大布所包之不洁之物要其吃的异象中才得明这些真理。当彼得明白后,知道神在摩西五经中所区分的洁净与不洁之物无非是选民和非信徒的预表。而并非活物本身有优劣。而彼得真的被神开启明白后,才能正视外邦人因着蒙神怜悯而获得的圣洁地位,才不至于重蹈约拿的覆辙,才能够在耶路撒冷大会中平衡地,中肯的发言。也有鉴于此,保罗才一再为了“割礼”的事与以色列人进行辩论。

      当时的犹太然即使信主了,但依旧心有不甘,觉得如果仅仅是“因信称义”了的话,那么上帝在旧约所吩咐的那么多要其世世代代遵守的命令岂不是失去意义了吗?而外邦人仅仅是“因信称义”的话,是否太过于简单了呢?(《使徒行传》15:1有几个人从犹太下来,教训弟兄们说:“你们若不按摩西的规条受割礼,不能得救。”《使徒行传》15:5惟有几个信徒是法利赛教门的人,起来说:“必须给外邦人行割礼,吩咐他们遵守摩西的律法。”) 因此,连保罗到耶路撒冷去的时候都是冒着极大的毁谤和风险的。这也是保罗之后再欧洲各犹太人人聚集区传道被逼迫的主要原因。保罗坚守“因信称义”的原则,绝不妥协。正如保罗所说:“ 因为有偷着引进来的假弟兄,私下窥探我们在基督耶稣里的自由,要叫我们作奴仆。 我们就是一刻的工夫也没有容让顺服他们,为要叫福音的真理仍存在你们中间。(《加拉太书》 2:4)

     在此,我们要留意大会承认外邦人也好,犹太人也罢,都因着真信仰而被洁净了,他们也明明认定祖宗不能负的轭依旧是今人无法负的。这个轭就是想靠遵守律法而得救的错觉,当然也包括基督未来之前那一系列繁琐的“礼仪律”和“民事律”。因此,吃血本来正是“礼仪律”和“民事律”的核心型要求。而当大会决定尽管当时的外邦基督徒,纵使是因信被称义而得救了,也当遵守大会公布的四项要求。这要求一发,犹太人无话可说了,因为这四样要求代表了律法的中心。除不可奸淫一项要求属于“道德律”之外,其他三样都是属于“礼仪律”的。而这四样要求一出,外邦人也欢喜了,因为即能秉持“因信称义”的原则,又能促成和犹太人的和睦,又能不必遵守所有当年犹太人所要遵守的“礼仪律”与“民事律”。

      当时,那个争战极为强烈。这两大群体的问题处理不好会影响早期基督教的发展。会导致极其严重的教会分裂。彼得使徒和其他早期的门徒一样,正面对着犹太人和外邦人两大群体中信耶稣者的冲突问题。这些冲突既有文化的,又有宗教的。既然犹太人向来对旧约律法恪尽职守,一丝不苟。所以,当保罗使徒传讲因信称义的伟大教义时,多少犹太人百般抵挡,就是因为他们认为这样就会使旧约律法失去功效和意义。然而,福音既然是完全的上帝之恩典,就不可能在其上添加什么,连律法都不可以。所以,保罗印证亚伯拉罕被称义绝不能被四百三十年之后的明文律法所废掉。而犹太人是很难理解这个道理的。连已经进入基督教的犹太教徒都不明白。为此,保罗撰写了《罗马书》和《加拉太书》来论述此项教义的真实和重要。在《加拉太书》中,保罗论证:“你们这愿意在律法以下的人,请告诉我,你们岂没有听见律法吗?因为律法上记着,亚伯拉罕有两个儿子,一个是使女生的,一个是自主之妇人生的。然而那使女所生的,是按着血气生的;那自主之妇人所生的,是凭着应许生的。这都是比方,那两个妇人就是两约。一约是出于西奈山,生子为奴,乃是夏甲。这夏甲二字是指着阿拉伯的西奈山,与现在的耶路撒冷同类,因耶路撒冷和她的儿都是为奴的。 但那在上的耶路撒冷是自主的,她是我们的母。因为经上记着:‘不怀孕、不生养的,你要欢乐;未曾经过产难的,你要高声欢呼,因为没有丈夫的,比有丈夫的儿女更多。’弟兄们,我们是凭着应许作儿女,如同以撒一样。当时,那按着血气生的,逼迫了那按着圣灵生的,现在也是这样。然而经上是怎么说的呢?是说:‘把使女和她儿子赶出去,因为使女的儿子不可与自主妇人的儿子一同承受产业。’弟兄们,这样看来,我们不是使女的儿女,乃是自主妇人的儿女了。”(《加4:21-31”)保罗认为,只有应许的才是上帝的真儿女,而蒙应许者都会相信上帝,不分犹太人还是外邦人。“因为外面作犹太人的,不是真犹太人;外面肉身的割礼,也不是真割礼。惟有里面作的,才是真犹太人;真割礼也是心里的,在乎灵,不在乎仪文。这人的称赞不是从人来的,乃是从 神来的”。(《罗马书》 2:28-29) 但两大族群的冲突绝非那么简单,既复杂又严重。以至于彼得虽然明白福音真理了,却也在后来做了违背福音原则的事。这正是保罗在《加拉太书》中说道曾严厉责备彼得的原因。而彼得当时却正处在如何调节两大群体关系的尴尬当中。直到耶路撒冷大公会议号开,彼得果敢地见证了福音真理,说明了唯独“因信称义”的真道,这就解决了在安提阿和加拉太等一系列教会出现的纷争问题。那时,加拉太人已经受假师傅的影响,认定只“因信称义”不足,还需以靠行割礼(代表遵守全部旧约律法)而得救的道理。

      可是,这样,已经信主的犹太人势必难以接受,而习惯性淫乱的外邦人那些曾经的习俗也容易影响加入教会的基督徒。所以,正当犹太基督徒和外邦基督徒矛盾白热化的时候,保罗与同工一起上诉耶路撒冷总会,希图解决律法与恩典的关系问题,遂而连带性讨论旧约礼仪律与新约基督徒关系问题。因此,为了促进和睦的缘故,大会规定四样当禁诫之事,就是“奸淫,祭偶像之物,勒死的牲畜和血”。这四样,其中只有“奸淫”是属于永远不变的“道德律”,而其三则不是。颁布不可奸淫是合乎“十诫”原则的,“十诫”永远不废。“十诫”里根本没有之外的三条,那是上帝历史性的要求。那么,对当时的教会岂不是再一次颁布“十诫”就好了,何必单提这四样呢?那是因为“不可淫乱”是针对当时罗马社会盛行的淫乱之风。那时,这项罪极其普遍,因此,这条是主要提醒外邦基督徒的。比如在《哥林多前书》里有人收了自己的继母还不以为怪。在《提摩太前书》里,保罗特别强调做监督和执事的资格“只做一个妇人”的丈夫。这些都明显的叫我们看见,早期教会历史时罗马人是在性行为上极其不检点的。因此,耶路撒冷大会特别重申了十诫里唯一的“不可奸淫”这条诫命。这都是我们必须思考的。而至于其他的三条则是主要为了安慰已经信主的犹太人。当然,这是在不妥协福音的条件下。因为保罗知道新约下的基督徒虽然已经不用守割礼得救了,但却为提摩太行了割礼(《使徒行传》16:1-3)。但保罗却决计不肯为提多受割礼(《加拉太书》 2:3),因为两件事情况不同,只要当时保罗为提多受割礼就是承认不受割礼无法得救。所以,为了福音真理得以存留下来,保罗坚决卫道。但只要不涉及这个原则,保罗就不在乎是否受割礼。“有人已受割礼蒙召呢,就不要废割礼;有人未受割礼蒙召呢,就不要受割礼。受割礼算不得什么,不受割礼也算不得什么,只要守 神的诫命就是了”。(《哥林多前书》 7:18-19)“受割礼不受割礼都无关紧要,要紧的就是作新造的人。(《加拉太书》 6:15 )”。 这样,当参与耶路撒冷大会的众牧者回去之后,宣布了大会的决定,大家都欢喜快乐。从此,教会就蓬勃发展起来了。后来,随着犹太人和外邦人的逐渐融合,这四条当时锁定的权宜之计中除了奸淫之外,也就渐渐淡化了。从而彻底退出了历史舞台。因此,后来的新约作者都不再提及。现在来看能否吃血的问题岂不是解决了吗?是的,新约后的基督徒在原则上来讲是可以吃血的,吃血不再是犯罪。可是,即使如此,我们仍旧倡导不该吃血,起码不该故意吃血。  

      在后来的新约经文中,保罗明说:“在洁净的人,凡物都洁净;在污秽不信的人,什么都不洁净,连心地和天良也都污秽了(《提多书》1:15)。又说:“我凭着主耶稣确知深信,凡物本来没有不洁净的;惟独人以为不洁净的,在他就不洁净了......因为 神的国不在乎吃喝,只在乎公义、和平并圣灵中的喜乐。在这几样上服事基督的,就为 神所喜悦,又为人所称许......不可因食物毁坏 神的工程......人在自己以为可行的事上能不自责,就有福了。若有疑心而吃的,就必有罪。因为他吃,不是出于信心;凡不出于信心的都是罪(《罗马书》 14:14-23)。

      在此,保罗使徒认定食物的本身都不是犯罪的肇因,基督徒与神之间,基督徒之间最重要的根本不是吃不吃什么,乃是如何按照真理的原则相处。因为 神的国不在乎吃喝,只在乎公义、和平并圣灵中的喜乐。保罗后来没有再提任何与吃血有关的禁令,说明保罗自身是并未将此事视之为必要的。因此在保罗所有提到的基督徒诸罪中,都与旧约“十诫”有关。(《罗马书》1:29-31装满了各样不义、邪恶、贪婪、恶毒,满心是嫉妒、凶杀、争竞、诡诈、毒恨,又是谗毁的、背后说人的、怨恨 神的、侮慢人的、狂傲的、自夸的、捏造恶事的、违背父母的、无知的、背约的、无亲情的、不怜悯人的。《哥林多前书》6:9-10你们岂不知不义的人不能承受 神的国吗?不要自欺!无论是淫乱的、拜偶像的、奸淫的、作娈童的、亲男色的、偷窃的、贪婪的、醉酒的、辱骂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 神的国。《加拉太书》 5:19-21情欲的事都是显而易见的,就如奸淫、污秽、邪荡、拜偶像、邪术、仇恨、争竞、忌恨、恼怒、结党、纷争、异端、嫉妒、醉酒、荒宴等类。我从前告诉你们,现在又告诉你们,行这样事的人必不能承受 神的国。)至于吃血,则与这种道德性犯罪无关。这也是为什么照RSV译本,后来的抄写者把《使徒行传》禁止的事项字眼修正了,把“勒死的牲畜”删去,留下三个道德性的字眼:拜偶像,奸淫和谋杀(血)。的缘故。

    我们再看耶稣是怎么教导的。主耶稣说:“入口的不能污秽人,出口的乃能污秽人......岂不知凡入口的,是运到肚子里,又落在茅厕里吗?惟独出口的,是从心里发出来的,这才污秽人。因为从心里发出来的,有恶念、凶杀、奸淫、苟合、偷盗、妄证、谤渎。(《马太福音》15:11-18)因此,食物的本身并不能叫任何人洁净或污秽。使人污秽是灵魂犯罪的问题。是内在的,并非外在的。 不然,彼得吃“不洁之物”就仍旧是有罪的。


2.不吃血不是因为吃血的本身是犯罪,乃是为了成全全体教会的和睦。

      其实,要明白这个问题当掌握的总原则是根据:《罗马书》14:1-2信心软弱的,你们要接纳,但不要辩论所疑惑的事。有人信百物都可吃,但那软弱的,只吃蔬菜。《罗马书》14:21无论是吃肉,是喝酒,是什么别的事,叫弟兄跌倒,一概不做才好。

      上文已经说了,为了和睦,耶路撒冷大会决议了四件事。从而促成了两大群体的和睦。而今,其实我们正在面对类似的处境。那就是领受不了“吃血不犯罪”和“明白这项道理之人”两大群体的冲突。那么,领受不可吃的就仍旧不吃吧,但领受可吃的却可以为了不绊倒人的缘故不吃。正如保罗所言。试问,吃肉是犯罪吗?喝酒是犯罪吗?但弟兄如果因此软弱,我们岂不应当为了他们的缘故不做?在新约之下,我们选择做或不做某些事有自由的抉择,没有绝对履行的义务(道德律除外),因此,在面对某些事时可以选择做或不做。以割礼为例,这明明是上帝在旧约的要求,可是,我们知道,保罗为提摩太行割礼也是发生在新约,是发生在基督已经成全了律法之后,更是洗礼取代了割礼之后。那么,保罗为什么还为提摩太行了割礼呢?当然是为了整体和软弱弟兄的缘故。所以,我们有吃血的权利。但我可以让出我这个权利,这并不矛盾。

  

3.原则上来讲,没有人不吃血。因为,一来人总吃自己的血,当然也不可能吃绝对放净血的肉。因此,不吃血除非不吃肉。

      没有人绝对不吃血,因为血从肉出。怎样才能绝对地不吃血呢?任何生肉,买回来继续倒空,依旧会流出很多血出来。如果教导不能吃血,因为吃血是犯罪,而不吃肉很难做到,故而,岂不是人人在犯罪?不仅如此,血作为一种药物,有时吃食会有医疗作用。再者,有人认为吃血会影响圣徒血统的纯正,如此,大卫都是混血儿就根本无法解释了。那样,势必连输血都不可以,因为输血就是使用了别人的血。


4.绝不能将吃血一事上升到道德层面,更不能以吃血与否限制并剥夺基督徒的自由。

      而今,当我们提及这个问题时,似乎成了大是大非的道德问题。更有甚者竟然将吃血与否作为衡量异端的标准。这不仅仅是单纯的无知,也是没有爱弟兄之心的险恶罪性。其实这个问题根本不涉及道德伦理。因此,在这个问题之上过度纠结根本无法长进也根本不懂得《圣经》真理。只能造成教会一再被人为的分裂再分裂。许多教会甚至把吃血列为大罪,以至于停止吃血者的圣餐领餐权。其实,他吃是无罪的,但惩戒了这样的信徒反而是监督者犯了大罪。监督者不注重教义和重大品行的问题,倒本末倒置的处理吃血者不外乎就是瞎眼领路的。因为,停止一个人的圣餐权就是意味着将之隔绝出教会去。这是很严重的事件,但这么严重的事件却鲜有人注意。举例来讲,这件事导致了很多吃带血快的麻辣烫(无论是故意或不故意)者被停餐。有的肢体去吃这类小吃,明明叫老板不要放血块进去,但由于汤锅是涮过血块的,故而,许多肢体疑惑自己犯了大罪,回到本会要求停餐。而牧者不教导真理,还真认定其罪,并准予停餐,这都是不必要的。惩戒那些吃了血的肢体是决计不可的,这是一种明显的犯罪行为。在此信徒没有一些原则性犯罪且并非不肯悔改的情况下给其停止与众肢体的交接完全是一种教会单方面的犯罪行为。因此,视吃血为犯罪并加以惩戒者绝不能逃脱上帝的审判。


5.从结论上来讲,我们不支持吃血,因此,基督徒最好不要吃血。但吃的不要论断不吃的,不吃的不要论断吃的。

      还是为了教会整体的缘故,我们可以依旧秉持一些爱心原则。保罗说:“守日的人,是为主守的;吃的人,是为主吃的,因他感谢 神;不吃的人,是为主不吃的,也感谢 神”(《罗马书》14:6)。只要不涉及核心性的福音真理,基督徒对于这些都该彼此尊重。再者,因着考虑基督教已经形成的宗教特色之缘故,为了健康之故,也为了体现我们对生命的重视,都可以不吃血。

      最后,我们必须强调,不吃血和建议不教导主动吃血不是因为吃血是犯罪的缘故。如今,在基督里,在恩典中,吃血者的吃血行为是绝对无罪的。即使是吃血不犯罪,某些吃血者也可能由于自身在吃血时的疑惑而担罪。所以,我们还是要考虑别人感受的。但如果有人声言吃血是犯罪,并且如某些愚昧者一样给吃血者停止圣餐,我们就坚决反对,正如当年的保罗一样。如果有人为了治病而吃血,我们支持。如果自已在不干犯和打扰任何人的情况下吃血,我们不说什么。但如果有人宁可不顾及别人的感受而当众吃血我们当然反对。事实上,对于这个问题下如此结论并非我的个人看法,许多被公认且有影响力的其它牧者也如此定论。在注释《使徒行传》时,布如司,张永信,斯托德等学者都毫无例外地视“不可吃血”为耶路撒冷教会对外邦基督徒的一项临时性要求。而改革宗《圣经神学》的集大成者霍志恒先生在《圣经神学.旧约》里面提到“挪亚之约”时,也认定“不可吃血”是上帝给人类的时代性要求。华人学者,归元神学家唐崇怀牧师在问题解答时,也如此领受。因此,要想进深思考,请参这几位的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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